河南省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管理,規範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審核及執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河南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及河南省省級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採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部門預算中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政府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項目和資金計畫。
第三條 編制省級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預算年度內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政府採購目錄以內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及執行遵循的原則:
(一)與部門預算統一布置、同步編制、統一批覆;
(二)占財政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
(三)權責統一,責任分擔;
(四)預算項目逐步細化;
(五)集中採購,統一支付。
第五條 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審核、執行的職責與部門預算編制、審核、執行的職責相同。省財政廳內部相關處(室)在編制、審核和執行政府採購預算的職能明確如下:
預算處:負責部門政府採購預算匯總及政府採購預算批覆。
部門預算主管處:負責分管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的初步審核;負責分管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的執行、監督;對部門預算中沒有註明採購國外貨物、工程和服務而部門要求採購國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負責組織論證並提出初步意見;負責對分管部門政府採購預算實施過程中特殊事項提出擬辦意見。
政府採購處:負責政府採購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擬定《河南省省級政府採購目錄》草案;負責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的審核;確定採購方式;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實施監管;對政府採購預算實施過程中特殊事項提出會辦意見。
國庫處:負責省級政府採購資金管理,批覆政府採購用款計畫。
省財政國庫支付中心:負責審核辦理財政性政府採購資金的直接支付。
投資評審中心:負責納入政府採購的工程項目概算(預算)、標底、竣工結算審核。

第二章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 

第六條 採購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政府採購目錄以內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項目,編制部門政府採購預算。
第七條 部門預算主管處在審核部門預算建議計畫時,對應實行政府採購而未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或沒有達到編制要求的,退部門重新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由政府採購處審核後報預算處匯總。
財政基本建設項目工程預算,需由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後進入部門預算和政府採購預算,達不到要求的退部門重新編制。
第八條 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從基層單位編起,逐級審核匯總。其編製程序和要求按省級預算編制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預算處會同政府採購處匯總部門預算中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形成省級政府採購預算,與部門預算一起同時批覆到省直有關部門。
第十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擬在預算年度內使用自籌資金(包括銀行貸款)以購買、租賃、委託或雇用等方式,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在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時應予註明,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垂直管理的省級部門,依照本辦法要求逐級匯總編制部門政府採購預算。

第三章政府採購預算的執行

第十二條 採購單位按照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河南省省級政府採購申請表》。
第十三條 省直主管部門對採購單位所報政府採購計畫進行審核匯總,預算內、外資金通過省財政國庫支付管理信息系統,報部門預算主管處。
第十四條 部門預算主管處根據省級政府採購預算審核部門分月政府採購計畫,通過省財政國庫支付管理信息系統,提交政府採購處和國庫處。
政府採購處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政府採購方式,批覆採購單位。
國庫處批覆省直主管部門政府採購用款計畫。政府採購用款計畫是辦理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的依據。
第十五條 採購單位根據省財政廳政府採購處的批覆,自主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預算執行中,省財政廳批准變更或預留專項資金細化到具體項目的,部門在向省財政廳提出調整或資金安排意見時,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附報項目政府採購意見,按程式和許可權批准後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七條 預算執行中省本級追加預算、中央下達補助專款、國債資金、動用預備費安排用於省級部門的項目,部門在申報項目時要依據政府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附報政府採購支出的具體項目,屬於政府採購部分的,在下達的指標檔案中要明確並相應在國庫支付系統增加政府採購預算指標。指標按實際採購金額下達。
第十八條 工程政府採購項目,需經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工程概算(預算)、標底(施工圖預算)進行評審後,方能實行政府採購招投標。
第十九條 對以前年度已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並簽訂了契約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年度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屬於履行原契約或歸還各種借款的,經審核屬實的不再重複招投標。
第二十條 採購單位要求採購國外貨物、工程和服務,但部門政府採購預算沒有註明的,以及已納入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由於種種原因不進行政府採購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採購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附有關證明和依據;
(二)部門預算主管處對採購單位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提出擬辦意見;
(三)政府採購處提出會辦意見;
(四)政府採購處主管廳領導審批;
(五)部門預算主管處通過國庫支付管理系統調整預算指標的支付類型。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資金的支付程式。
採購項目屬於財政性資金安排的,由採購單位按契約約定通過省財政國庫支付管理信息系統向省財政廳提出支付申請。同時填寫《河南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申請書》,按照採購契約約定,提出支付申請,經省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審核後,直接將資金支付供應商。省財政國庫支付中心根據契約及支付情況登記相關備查賬簿。
工程政府採購的價款結算按進度由省財政國庫支付中心支付施工企業,並預留採購資金10%的工程尾款,對工程項目竣工結算造價審定後支付。
採購項目屬於單位自籌資金安排的,採購單位根據政府採購契約等有關約定,直接向供應商支付。
第二十二條 服務定點採購和實行協定供貨辦法的,其組織政府採購的流程、資金撥付按服務定點和協定供貨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級駐鄭以外的行政事業單位在屬地參加政府採購時,按照當地財政部門的要求辦理。
第二十四條 年初預算安排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節餘資金由部門提出用款計畫,經部門預算主管處批准後另行安排。年中追加的政府採購項目,先由部門預算主管處下達採購控制額度,採購後按實際採購金額下達追加預算。已採購未付款的預算指標結轉下年。

第四章政府採購預算執行分析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國庫支付中心按國家有關規定核算政府採購資金,按月向國庫處、部門預算主管處、政府採購處提供政府採購項目進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政府採購處按季度分部門就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查找存在問題,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分析指標包括政府採購預算占部門預算的比例;政府採購預算執行中預算內、外資金及自籌資金的構成;採購品目構成;採購方式構成等。政府採購處將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按季向辦公室、預算處、國庫處和部門預算主管處反饋。
第二十七條 部門預算主管處根據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掌握政府採購預算執行進度,督促分管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實施。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對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對應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預算項目未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以及未按規定實施政府採購的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採購單位必須在政府採購活動結束規定時間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契約,並根據契約要求及時支付自籌資金。
第三十條 政府採購預算及執行情況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河南省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由省財政廳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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