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8號)和《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豫政辦〔2010〕13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三門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8日由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三政辦〔2012〕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資產配置條件、資產配置程式、資產配置標準、管理與監督、附則6章3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三門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三政辦〔2012〕9號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三門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門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行為,科學、合理配置國有資產,防止鋪張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有機結合,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8號)和《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豫政辦〔2010〕137號印發)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財政全額供給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配置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為滿足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責需要配備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築物;

(二)一般設備,指行政事業單位用於業務工作的通用性設備,即交通運輸工具、辦公設備、家具等;

(三)專用設備,指行政事業單位用於業務工作的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即專用車輛、儀器儀表、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教學科研設備、文體設備器材等;

(四)文物、陳列品、圖書(資料室的藏書及科學技術資料等);

(五)其他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配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保證履行職責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通過購置、建設、調撥、調劑、租賃和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統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審核批准資產購置計畫,監督和規範資產配置工作。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指預算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事項,並監督和規範其資產配置工作。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工作,並接受市財政局、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六條 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保障需要、科學合理、調劑優先、節儉使用、共享共用、嚴格標準、預算約束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單位資產存量、資產使用情況、財力狀況和工作需要,嚴格控制,合理申請配置資產。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配置資產時,首先應當從現有閒置資產中調劑解決,對拒不接受調劑的部門和單位,市財政局將對其資產購置申請不予審批,不列入部門預算。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配置大型儀器、教學科研設備等價值較高的資產時,首先應當考慮通過共享共用方式解決;無法解決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學合理的原則進行配置。

第二章 資產配置條件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機構設立或者變更;

(二)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三)新增職責和工作任務,且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工作需要;

(四)未達到配置標準或者現有資產按規定進行處置後需更新;

(五)其他應當配備資產的情況。

第十一條 因機構設立或者變更需配置資產的,由新設立或者變更的單位根據單位職能、人員編制和資產存量狀況,以調撥、調劑為主要方式提出資產配置方案,按照規定配置標準和程式配置資產。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新增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工作任務需要配置資產的,應當先通過內部或者政府公物倉調劑解決;無法調劑解決的,按照規定配置標準和程式配置資產。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未達到配置標準的,按照規定配置標準和程式逐步到位。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現有資產需要更新的,在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後,按照規定配置標準和程式配置資產。

第三章 資產配置程式

第十五條 資產配置計畫由需要配置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六條 需納入財政預算配置資產的,按以下程式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根據資產使用需求、存量資產狀況和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單位下一年度資產購置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

(二)市財政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資產存量、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財力狀況,審核編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預算,並將其列入部門預算;

對土地、房屋等重要資產的配置,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市財政局審批時,須附送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資產配置批准檔案;

(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預算經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批覆至單位。行政事業單位根據批覆的年度資產購置預算,安排本單位資產購置;

(四)行政事業單位在購置資產時,應嚴格按預算批覆執行。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及資產購置說明,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審批;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七條 未納入資產購置預算管理範圍,單價5000元以下、批量2萬元以下資產,原則上由行政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自行購置。對單價較高或者一次性購置數量較多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具體審批程式。

第十八條 經市政府批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配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市財政局按照先調劑、後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非明確安排有設備購置的上級補助資金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專項資金進行資產購置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審批;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市財政局審批。用其他資金購置資產的,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審批部門應當於審批後30日內將審批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市財政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並在配置後30日內,經主管部門匯總後報市財政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劑,按照以下程式審批:

(一)同一系統內部的調劑,由主管部門根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資產運轉實際情況和配置標準等,對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進行認定後組織調劑,調劑後由主管部門報市財政局備案;

(二)跨部門、跨行政級次的調劑,由市財政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資產運轉實際情況和配置標準等,對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進行認定後組織調劑。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租賃,按照以下程式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租賃應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進行,對年租金5萬元以下的資產租賃,由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報市財政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市財政局備案。對年租金5萬元以上的資產租賃,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根據業務需求、存量資產狀況,提出資產租賃計畫,填報《三門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申請表》,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租賃資產事項的必要性、合規性、可行性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批准的資產租賃計畫,報市財政局作為部門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未經批准的資產租賃項目不得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四章 資產配置標準

第二十三條 資產配置標準是指對資產配置的數量、價格和技術性能的設定,是編制資產購置計畫、安排資產購置預算、實施資產採購和對資產配置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規定配置標準。無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資產購置計畫批覆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購置計畫進行資產配置,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購置資產。未經批准購置資產或者未按規定進行政府採購的,不得辦理購置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後,應當及時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資產賬目,將相關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同時,按照各類資產計價方式的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房屋建築物等工程完工後,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2號)認真編制基本建設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及時進行審計,辦理有關權屬證明,並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後,按上述規定辦理資產增加和入賬手續,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通用資產賬卡、領用、保管、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及財務管理責任。

資產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資產的領用、保管和清查盤點等工作,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履行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職責,加強對國有資產配置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資產配置中的各種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應當會同市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定期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配置或者超計畫、超標準配置資產的,拒絕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的資產進行調劑的,拒絕將有關資產納入政府公務倉管理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由市財政局對已經購置的資產進行處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具體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備案。財政差額供給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