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愛心助老基金會

河南省愛心助老基金會

河南省愛心助老基金會是致力於為全省老年人提供愛心養老服務的公募基金會,是一個為貧困家庭失能老人提供免費、專業養護服務的愛心機構,本基金會成立於2010年4月,經河南省民政廳審核依法成立,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佰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司桂明,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為河南省民政廳。

基本信息

服務對象

健康老人及失能老人

主要職責

理念:助人為樂、奉獻愛心、讓貧困老人享受快樂晚年,我們將打造國際一流的助老基金會!全心全意為老人服務!

口號:真愛付出行動,陽光灑滿人間。

建設宗旨

關愛父母,孝行天下

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海內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建立、管理和使用用於支持和發展中國老齡事業的各項基金。

(二)根據社會發展和老年群體的需要,創辦和資助老年社會福利、文化、體育、衛生事業等項目。投資設立或合作興辦養老院、托老所、老年病醫院、老年大學、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藝術團等企業和民辦非企業機構;

(三)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推動老齡事業發展、有益於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質量的各項活動;

(四)資助城鄉特困老年人;

(五)獎勵為老齡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老年傑出人物和優秀人才;

(六)開展與港澳台胞、海外僑胞、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業務範圍

組織機構

名譽主席:

李寶庫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會長

李志斌 河南省慈善總會會長、原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閆青春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張愷悌 中國老齡科研中心主任

閆國祥 河南省慈善總會名譽會長、原河南省統戰部副部長

范保國 河南省慈善總會名譽會長、原河南省發改委常務副主任

岳修武 河南省慈善總會名譽會長、原鄭州市人大主任

牛振法 河南省慈善總會名譽會長、原鄭州市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楊德恭 河南省慈善總會常務副會長、原河南省民政廳廳長

楊 雲 原河南省民政廳廳長

孟 超 河南省民政廳副廳長

常東河 原河南省民政廳副廳長

王萬民 鄭州慈善總會常務副會長、原鄭州市民政局副局長

王 偉 北京偉業智勝品牌行銷策劃有限公司董事長

顧問:

張書欣:河南省政府督查辦主任

周北鴻:河南省管國有企業原監事會主席

宋 瑞:河南省信陽市息縣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

張悍東: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秘書長

唐建奇: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政策處副處長

主席:

王振耀北京師範大學公益研究院院長

副主席:

巴振東:鄭州公交總公司總經理

王雪飛:大河報副總編

司桂明:鄭州市愛馨養老集團副總經理

豆雨霞:鄭州市愛馨養老集團董事長

岳清臣:原鄭州市紅十字會秘書長 考務中心主任

婁國慶:北京陽光真愛科技服務公司董事長

康 麗:大河報主任編輯、考評中心副主任主編、中國作家協會會員

程筱平:鄭州市發改委副主任

理事長:

馬建勛:河南愛馨養老集團黨總支書記

副理事長:

豆雨霞:河南愛馨養老集團董事長

王 偉:北京偉業智勝品牌行銷策劃有限公司董事長

蘇鈺洋:河南省范蠡商文化促進會秘書長

常務理事:

王振耀:北京師範大學壹基金研究院院長

王雪飛:大河報副總編

司桂明:鄭州市愛馨養老集團副總經理

豆雨霞:鄭州市愛馨養老集團董事長

婁國慶:河南唐莊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 事:

巴振東:鄭州公交總公司總經理

司桂明:河南省愛馨養老集團副總經理

豆雨霞:河南省愛馨養老集團董事長

李 晶:河南省愛馨養老集團行政專員

婁國慶:北京陽光真愛科技服務公司董事長

駱曉明:鄭州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主任

宋國廠:河南省賽馳新能源電動車有限公司董事長

提名理事:

王 偉:北京偉業智勝品牌行銷策劃有限公司董事長。

薄彥軍:河南大東旅遊策劃聯合設計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紹兵:河南藥聖苑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河南龍泉灣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馬建勛:河南愛馨養老集團黨總支書記

杜建英:河南愛馨養老集團文化中心總監

王 磊:河南省愛心助老基金會

張寧寧:河南愛馨養老集團文化中心專員

提名監事:

司占中,男,原鄭州市惠濟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王秀萍:女,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廳高級法官

段建新:男,原鄭州市捲菸廠消防隊隊長

秘書長:

王 磊:河南省愛心助老基金會

副秘書長:

杜建英:河南愛馨養老集團文化中心總監

馬學才:河南省愛心助老基金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河南省愛心助老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河南省內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爭取海內外關心中國老齡事業的團體、人士的支持和幫助,協助政府積極推進中國老年社會福利、醫療衛生、文化體育、老年教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加強同國際老齡組織,友好機構及人士聯繫,促進相互間的合作和交流。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佰萬,來源於:鄭州陽光城養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愛馨家政服務中心、北京陽光真愛科技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市二七區愛馨老年公寓、鄭州市二七區王胡砦老年公寓、鄭州市二七區濱河老年公寓、鄭州市公共運輸總公司、林彬、司桂明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河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民政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鄭州市農業路28號報業大廈1606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熱心老齡事業,並做出一定貢獻,有能力推動相關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二)根據本會宗旨參加有關活動;

(三)對本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和監督;

(四)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積極推動中國老齡事業的發展;

(六)反映老年人的意願和要求;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果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資助;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海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創辦和資助老年社會福利、文化、體育、教育、衛生事業等產業項目;

(二)投資設立或合作興辦養老院、托老所、老年病醫院、老年大學、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藝術團等企業和民辦非企業機構;

(三)資助開展推動老齡事業發展、有益於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質量的各項活動;

(四)資助城鄉特團老年人;

(五)獎勵為老齡事業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老年傑出人物和優秀人士;

(六)本基金會的工作人員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等。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舉辦重大老年公益活動的募捐;

(二)設立救助貧困老年人的專項基金的募捐;

(三)興辦老年愛心護理醫院、老年病醫院、老年大學、老年人才交流中心以及老年文化、體育、教育、衛生事業等老年產業項目的投資活動等。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

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捐贈方式;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

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9年11月1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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