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級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訴訟費用的暫行辦法

河南省各級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訴訟費用的暫行辦法

1983年5月7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本辦法向訴訟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訴訟中應由當事人支付的鑑定費、勘驗費、翻譯費、訴訟資料副本製作費,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費用。

第三條 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公民之間的,每件收人民幣五元,法人之間的,每件收人民幣二十至五十元;法人與公民之間的,公民為原告者,按公民之間的標準收費,法人為原告者,按法人之間的標準收費。

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按非財產案件收取受理費。

建設拆遷糾紛、宅基糾紛,按非財產案件收費。

第四條 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爭議財產價額的百分之一收費。但是,公民之間每件受理費不足十元者,按十元收費;法人之間每件受理費不足二十元者,按二十元收費。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案件合併審理時,按照一個案件收取訴訟費。

第五條 財產案件的爭議價額,一般以原告起訴的請求數為準。其請求數不清或與實際價額不符的,由人民法院暫按預測價額收費,待案件審結後,再由人民法院核定。預測和核定價額,一律按國家牌價計算。舊物應折價計算。

第六條 欠租案件,按欠租總額收費。

增、減租訴訟,按兩年的增減總額收費。

第七條 分家析產和遺產繼承案件,按析產和遺產的總額收費。

第八條 案件的受理費,由原告預交,案件審結後,由敗訴方負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確定分擔比例。

分家析產和遺產繼承案件的受理費,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確定由敗訴人或由財產分得人按比例分擔。

離婚案件的受理費由原告預交,案件審理終結後,訴訟費用歸誰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決定。

第九條 人民法院確定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某一方負擔或雙方按比例負擔時,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各人應交納的數額和時間。逾期不交者,每天增收滯納金百分之五。但滯納金總額不得超過五十元。

第十條 訴訟中應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無論一審、抗訴和申訴一律按照實際支出額,由敗訴方負擔。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同意,代為其抄錄、翻譯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檔案時,其費用由請求人負擔。收費標準按抄錄一百字收費一角五分,翻譯一百字收費七角。不滿一百字者,按一百字計算。

第十一條 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賠償案件,按照財產案件收費。

第十二條 原告人撤訴,受理費免收。調解成立的,受理費減半,由當事人分擔,也可酌情免收。

第十三條 抗訴案件的受理費,比照第一審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第十四條 執行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的支出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他法律文書時,申請人應預交申請執行費三十元。執行終結後,申請執行費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均由被申請人交付,申請人預交的申請執行費予以退還。如果申請不當,人民法院不予執行時,預交的申請執行費不再退還。

第十五條 當事人交付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提出減免申請。是否減免,經調查核實,公民的由合議庭決定;法人的,由院長決定。

第十六條 涉外案件的受理費,比照非涉外案件收費。

第十七條 下列案件免交受理費: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勞動報酬的訴訟和社會福利、救濟事業單位的訴訟;

(二)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如刑事部分原告人撤訴或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民事部分成為獨立案件時,仍應收取訴訟費用);

(三)宣告失蹤人死亡、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認定財產無主、選民名單按特殊程式審理的案件;

(四)抗訴審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提審的案件。

第十八條 訴訟中由於審判人員的故意或過失所支付的訴訟費用,不應由當事人負擔。

第十九條 原告人必須依照本辦法交付受理費。經通知限期交付後,逾期仍不交付的,即視為放棄訴訟要求,中止訴訟。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口頭向人民法院起訴者,不收取筆錄製作費。

第二十一條 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的財會人員或指定專人統一收費,並出具收據。收取的訴訟費,按規定交當地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公布之前立案未收訴訟費用的,一律不再補交。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令、規定不符時,按法令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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