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對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第四條信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安排專項保護經費,建立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補償、補助機制;建立健全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改善保護區內居民生產、生活條件相協調。
第五條信陽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信陽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源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信陽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規劃、水利、國土資源、財政、林業、衛生、農業、畜牧、漁業、建設、工商、公安、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獅河區人民政府和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所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南灣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雞公山管理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的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污染和破壞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對保護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信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南灣大壩至溢洪道下游240米以及付家灣前400米以南,土溝以北,高廟以東、仇家灣村以西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取水口一側至蜈蚣嶺山脊線的陸域;付家灣等外公路以南,許家灣村以西,金家灣以北,高廟村以東的陸域。
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外,葉家灣以西,三條嶺以東,芙蓉島、高家灣半島所圍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蜈蚣嶺、筆架山、賢山分水嶺以南,周灣、黃家灣以北,周家灣、樓房灣、周大灣以西,三條嶺半島分水嶺以東的陸域。
准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外南灣水庫所有的水域及高程103.5米以上近岸分水嶺以內的陸域。
保護區範圍的調整,由信陽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信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
第十條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保護目標:
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標準以上;
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標準以上;
准保護區的水質應當保證流入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滿足二級保護區水質標準要求。
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水質還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一條南灣水庫匯水區域內的產業開發、景觀建設等,應當堅持經濟發展和水源保護相協調的原則,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十二條在一級保護區外的其他保護區從事旅遊業、種植業、養殖業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南灣水庫匯水區域內的居民和相關企業採用先進適用技術,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對農作物秸稈、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棄農用薄膜等進行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
第十四條引導和鼓勵南灣水庫匯水區域內的居民使用無磷洗滌用品,建設無害化廁所,開展村莊環境整治,改善人居環境。
第十五條引導和鼓勵在南灣水庫匯水區域內採取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體;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推廣植物病蟲害綜合防治和配方施肥技術,鼓勵施用有機肥料和生物農藥,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在南灣水庫匯水區域內採用生態養殖技術,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及其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七條在准保護區從事餐飲、住宿等經營活動,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排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應當進行處理,達標排放。
距水庫興利水位線300米以內陸域不得從事餐飲、住宿等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南灣水庫匯水區域內禁止建設製紙漿、印染、染料、製革、電解電鍍、煉油、農藥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
第十九條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造成污染的建設項目;
(二)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
(三)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渣和其他廢棄物;
(四)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
(五)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六)毒魚、炸魚以及電魚;
(七)圍湖造地、築土攔壩等種植養殖活動;
(八)非更新性採伐、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及保護區植被;
(九)使用未配置防污染設備和器材的機動船舶從事載人、載物等活動;
(十)對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准保護區禁止的行為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設定化工原料、廢渣、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貯存場所,以及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站;
(四)修建墓地或者丟棄、掩埋動物屍體;
(五)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
(六)未經批准,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第二十一條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禁止的行為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
(三)與水庫管理和水源保護無關的船舶通行。
第二十二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南灣水庫和匯入南灣水庫的河流斷面的水質狀況進行動態監測,並定期向社會發布水環境狀況的公報;依據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目標,制定南灣水庫保護區防治污染方案,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三條信陽市、獅河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南灣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狀況和入庫水量監測工作,依據流域規劃和南灣水庫飲用水水資源供求規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如遇旱災,南灣水庫庫存水量要優先保證飲用水的供應。
第二十四條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水質進行定期檢測,並制定南灣水庫飲用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獅河區人民政府和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所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南灣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雞公山管理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對匯水區域內居民的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並逐步建設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
對一級保護區內的居民,應當有計畫地安排外遷,妥善安置。
第二十六條南灣水庫飲用水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供水水質的監測,並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供水水質監測資料。
第二十七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污染的突發性事故或者公共衛生事件時,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抄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信陽市、獅河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匯水區域內的生產企業的排污狀況加強管理。對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應當責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治理後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依法予以關閉、拆除。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擅自移動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的,責令恢復原狀;造成損毀的,應當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由信陽市人民政府依法取締。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由信陽市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二項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由市公安部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六項規定,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捕魚工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七項規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八項規定,由信陽市、獅河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八)違反第九項規定,由市海事管理機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由信陽市、獅河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二)違反第二、三項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五)違反第六項規定,由市海事管理機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市海事管理機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從事網箱養殖、組織旅遊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游泳、垂釣不聽勸阻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由市海事管理機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水源污染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涉及的日常監管的具體事項由信陽市人民政府協調確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污染飲用水水源,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負責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行時間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