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

自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特別是《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後,各地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採取一系列措施,適時調整資金使用方向,加大個人住房貸款發放力度,進一步推動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

發文信息

【發布單位】河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6-28
【生效日期】2002-06-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

通知全文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自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特別是《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後,各地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採取一系列措施,適時調整資金使用方向,加大個人住房貸款發放力度,進一步推動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實踐證明,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省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一些城市住房委員會制度沒有真正建立,“房委會決策”流於形式;二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定不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運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個管理中心現象,資金管理分散;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不健全,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低,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住房公積金存在風險隱患;四是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低,行政執法困難,職工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五是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發展緩慢,住房公積金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制約了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健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體系,從根本上解決目前住房公積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國務院重新修改發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02年3月24日正式實施。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精神,切實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和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體系
各省轄市要按照《條例》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每個省轄市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代表為主組成,其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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