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第11號
《河北省體育後備人才培養規定》已經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體育後備人才培養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提高競技體育運動水平,保障本省體育事業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體育後備人才,是指在身體和心理上具有較高體育運動能力潛質,並經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選拔進行業餘體育訓練的青少年、兒童。
本規定所稱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是指開展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的體育運動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體育社會團體等組織。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後備人才體育訓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後備人才文化教育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做好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的領導,將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時協調解決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障體育事業持續發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的投入,並在本級財政安排的體育事業經費預算中統籌考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從體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辦體育運動學校建設,將其文化教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加大經費投入,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公辦體育運動學校建設應當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向公辦體育運動學校選派優秀文化課教師。公辦體育運動學校文化課教師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本省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的需要,並結合本校實際情況,開辦高水平運動隊。
高等學校開辦高水平運動隊,應當在項目設定、課程安排、學籍管理等方面統籌規劃,使體育訓練與文化教育相結合,體育運動項目與學歷教育相銜接。
第十條中國小校應當按國家有關標準設定、配備體育場地和設施,按規定配備體育教師,保證體育課時的落實。
中國小校應當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陽光體育運動和課餘體育訓練。具備條件的中國小校可以組建學生運動隊。
中國小校可以與業餘體育學校和體育社會團體實行教育、訓練資源共享,加強對本校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工作。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及其體育運動項目的設定進行合理安排,實現同一體育運動項目在本地的國小、國中和高中階段學校之間的緊密銜接。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將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形成傳統並在體育運動項目上具有特色的中國小校,確定為體育傳統項目學校。
第十三條體育後備人才在升入高中階段學校時實行文化成績和體育專項成績綜合評分錄取。對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取得優異成績的中、小學生,應當納入體育後備人才管理範圍,在中考和高考時享受優惠政策。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體育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體育後備人才正式調入省優秀運動隊的,其運動成績達到一級以上並完成高中階段教育後,可以按規定進入有關高等學校學習。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青少年、兒童體育競賽活動,促進當地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工作。
組織、參加青少年、兒童體育競賽活動,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使用興奮劑。
第十五條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應當與體育後備人才或者其法定監護人依法簽訂培養協定,明確雙方在體育運動項目訓練、文化教育及相關費用和體育後備人才待遇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從事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的教練員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忠於職守,科學執教,尊重、愛護體育後備人才。不得對體育後備人才進行體罰或者侮辱,不得私自向外輸送體育後備人才。
第十七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本級的體育後備人才資料庫,對體育後備人才實行統一註冊、統一管理。
因體育特長享受優惠政策進入省外高等學校學習的體育後備人才,應當保留河北籍註冊資格。
第十八條省優秀運動隊從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選調體育後備人才進行集訓或者試訓,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與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和被選調的體育後備人才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簽訂集訓或者試訓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中國小校的體育後備人才參加省優秀運動隊集訓或者試訓期間,其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
第十九條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應當為教練員和體育後備人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及其教練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體育後備人才的;
(二)輸送的體育後備人才在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比賽取得獲獎名次的;
(三)在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對在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教練員,除按前款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外,還應當在其評定職稱時按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及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職責的;
(二)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依法、不及時查處的;
(三)貪污、挪用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經費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從事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的教練員體罰、侮辱或者私自向外輸送體育後備人才的,由體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