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減災志願者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河北省防震減災志願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河北省防震減災志願者的管理,推動防震減災志願服務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全面推進防震減災志願服務事業,依據《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防震減災志願隊伍是在團省委和省地震局的領導下,熱心參與防震減災工作的社會人士組成的志願服務團隊。
第三條 志願隊伍服務宗旨是:組織引導全省防震減災志願者,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有關工作,全面提升我省的防震減災工作水平,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造成的生命和財產損失。
第二章 登記及註冊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凡服從本管理辦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具有奉獻精神,具有地震相關知識,熱衷公益事業的年滿18周歲青年,均可申請;
(二)具備與所參加的防震減災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三)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志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第五條 註冊機構
(一)省青年志願者協會為河北省防震減災志願者註冊管理機構。
(二)各級志願者協會的分支機構,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及省部屬企事業的志願服務組織經同級協會授權,在其職責範圍內開展志願者註冊及審批工作。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和民間的志願服務組織(含志願者服務站、服務隊等),經所在地縣級志願者協會同意可以開展志願者註冊工作。
第六條 註冊程式
1、申請人根據自身願望,向各級志願者組織提出書面申請或進行網路報名,並認真填寫《河北省防震減災志願者註冊登記表》;
2、審核合格後由註冊機構向申請人發放《中國註冊志願者證》。
第七條 註冊機構要建立健全註冊志願者檔案管理,促進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有條件的機構可建立網上註冊管理系統。
第八條 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註冊志願者,由原註冊機構取消其志願者身份。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防震減災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防震減災志願服務活動;
(二)接受相關的防震減災志願服務培訓;
(三)獲得所參加防震減災志願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
(四)獲得從事防震減災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五)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六)對志願服務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對防震減災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可申請取消防震減災志願者身份;
(八)相關法律法規及志願者組織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防震減災志願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二)遵守本管理辦法,執行防震減災志願者組織的工作決定;承擔志願者組織所安排的工作;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傳播防震減災志願服務理念;
(四)維護防震減災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聲譽和形象,自覺抵制任何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的贏利活動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行為);
(五)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保守志願服務對象的隱私和秘密;
(六)反映對防震減災工作的要求和建議;
(七)地震應急期間應遵守保密原則,未經許可,不得對外傳播地震信息;
(八)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志願者組織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 服務與任務
第十一條 防震減災志願服務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經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由防震減災志願者實施的防震減災救助的公益行為。
第十二條 防震減災志願服務的範圍主要包括防震減災知識宣傳、地震應急救援、醫療救護等社會公益服務。
第十三條 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需求,向防震減災志願者發布服務信息、提供服務崗位,志願者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志願服務和有關活動。志願者也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開展志願服務。提倡具有相同服務意向和志趣愛好的志願者在志願者組織指導下結成志願服務團隊開展服務。
第十四條 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應通過與志願者組織或服務對象簽定服務協定書等形式,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的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防震減災志願者的主要任務:深入街道、社區、學校、農村開展地震科普知識、避震常識以及震後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普及;積極參與震後政府組織的震區搶險、救援等有關工作。
定期接受和開展地震科普知識培訓、演練等志願服務。
第十六條 完成團省委和省地震局安排的其他志願服務任務。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團組織負責防震減災志願者的招募、組織、管理等相關工作;各級地震工作部門負責防震減災志願者的培訓、演練、實踐等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登記,從事志願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各級志願者協會、協會授權的註冊審批機構及基層志願服務組織(含志願者服務站、服務隊等)。
(一)省青年志願者協會負責全省防震減災志願者工作的專項規劃、協調和指導,招募防震減災志願者,維護防震減災志願服務組織和防震減災志願者的合法權益,表彰和獎勵防震減災志願服務組織和防震減災志願者,開展防震減災志願服務的宣傳和對外交流合作。
(二)市志願者協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本地相應的實施細則,推動本地區防震減災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
(三)縣級志願者協會應積極發展基層志願服務組織、增設防震減災志願服務內容,推動防震減災志願者註冊工作和防震減災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
(四)各級志願服務組織負責防震減災志願者的日常管理和服務項目實施,建立健全宣傳動員、註冊登記、理念培訓、管理考核等制度。
第十九條 各級志願者組織會同地震工作部門,向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基本理念、防震減災志願服務相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努力提高志願者的服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第二十條 志願者組織開展的活動包括:
(一)組織防震減災志願者深入街道、社區、學校、農村開展地震科普知識、避震常識以及震後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普及;
(二)組織防震減災志願者配合相關部門積極開展震後人員救助、災情速報、醫療救護、平息地震謠言等志願服務工作;
(三)組織有關專家定期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 志願服務組織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使用統一標識,佩帶統一胸章,穿著統一服裝。
第二十二條 各級志願者組織和地震工作部門都應依據有關規定,共同維護志願者的權益。
第六章 激勵和表彰
第二十三條 防震減災志願者可以參加志願服務評選表彰活動。
第二十四條 激勵和表彰辦法依照《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在河北省內工作、學習、生活的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華人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成為防震減災志願者的,由志願服務組織會同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團省委和省地震局根據情勢變更及時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團省委和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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