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轉業志願兵接收安置規定

《河北省轉業志願兵接收安置規定》在1994.11.14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轉業志願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轉業志願兵接收安置,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轉業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安置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勞動、人事、公安、糧食、財政、銀行等部門應當協助當地安置機構做好轉業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 接收

第四條 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和國家有關部門當年的部署和安置計畫,由省安置機構負責轉業志願兵檔案的審查和接收工作。

第五條 轉業志願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省安置機構審定,必須接收安置。

(一)戶籍系本省且從本省入伍,服役期滿的;

(二)戶籍系本省且從本省入伍,因軍隊編制員額縮減或因戰因公致殘,符合當年國務院、中央軍委和民政部、總參謀部規定,證件齊全,提前轉業的;

(三)戶籍系本省且從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傷,符合《因病提前轉業安置的志願兵所患幾種常見慢性病基本穩定條件》規定,提前轉業的;

(四)配偶婚前在當地(部隊駐地除外)有常住戶口,結婚滿5年以上,服役期滿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難的;

(五)服役期間未婚,轉業時其家庭住址變遷,父母在當地有常住戶口的;

(六)其他有特殊情況經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省安置機構審定批准需要安置的。

第六條 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轉業志願兵實行集中交接辦法,由軍隊各大單位(武警部隊由省公安機關)派移交組向省安置機構移交轉業志願兵檔案及有關材料,並附《志願兵退出現役登記表》和《轉業志願兵花名冊》。轉業志願兵人數在30人以下的,可在規定期限內郵寄省安置機構。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審查不符合接收條件的,由省安置機構退回有關軍隊大單位。

(一)未經集中移交或計畫外的;

(二)因戰因公或因病致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患精神病治療半年不愈或患麻風病,按規定需辦理退休的;

(三)檔案材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第三章 安置

第八條 轉業志願兵由原入伍所在地的市、縣(含自治縣、縣級市、區)安置。

因特殊情況需要易地安置的,須經省安置機構批准。

經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安置機構接收,交有關市(地)安置。

第九條 志願兵轉業去向確定後,由省安置機構將安置任務下達給各市(地)。同時,移交志願兵檔案及有關材料。簽發《轉業志願兵接收安置通知書》,分別轉部隊和轉業志願兵安置地的安置機構。

第十條 轉業志願兵安置去向確定後,原則上不作調整。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須經省安置機構批准。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轉業志願兵安置,採用指令性計畫分配為主,並與安置機構推薦、用人單位挑選等多渠道安置相結合,保證轉業志願兵的第一次就業。

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都有安置轉業志願兵的義務,必須執行安置機構會同勞動人事行政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畫。

鼓勵轉業志願兵自謀職業,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給予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轉業志願兵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優先照顧安置。

(一)在服役期間獲得大軍區以上單位(含大軍區)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二等功以上(二等功)的;

(二)榮獲軍隊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十三條 轉業志願兵在安置期間,由當地安置機構統一組織進行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安置工作所需經費,以當地財政解決為主,省財政補助為輔。

由省財政補助的經費,必須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於解決當年轉業志願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培訓、醫療特殊困難補助等。

第十五條 轉業志願兵應在規定期限內持《轉業志願兵接收安置通知書》到安置地的安置機構辦理報到手續。分配工作後,接收單位和公安、糧食部門應憑省安置機構統一印製的《轉業志願兵分配工作介紹信》和《轉業志願兵落戶通知書》,及時辦理工作和戶糧手續。

第十六條 各地在接收和安置轉業志願兵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志願兵本人收取各種費用。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七條 凡執行本規定,在接收和安置轉業志願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一)拒絕接收上一級安置機構下達的轉業志願兵安置任務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

(二)接收單位不承擔安置任務的;

(三)未經集中交接,擅自接收和安置轉業志願兵的。

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規定,因接收單位拒絕或推諉造成轉業志願兵不能按時上崗工作的,由接收單位發工資;拒不執行的,由當地政府授權安置機構通知銀行在該單位帳戶上補發轉業志願兵自安置機構開出分配工作介紹信之日起的工資,直到轉業志願兵上崗為止。

第二十條 轉業志願兵無正當理由逾期3個月未到接收地安置機構報到的,由當地安置機構將本人檔案逐級退省安置機構轉原移交的軍隊大單位。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規定,擅自剋扣、貪污、挪用轉業志願兵安置經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有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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