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是河北省人民政府於1993年6月26日頒布並實施的。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民政部門、街道、鄉(鎮)和殘疾人組織設立的社會福利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社會福利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福利企業的巨觀管理、指導與監督;審批和檢查各類社會福利企業;協助落實各項扶持保持政策;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第四條

社會福利企業是安置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勞動就業的社會保障性企業。

第五條

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安置的殘疾人員符合民政部、勞動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標準;

(二)安置殘疾人員達到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含35%);

(三)具有適宜殘疾人員從事生產或經營的勞動崗位;

(四)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員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第六條

開辦社會福利企業,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持營業執照或副本、主辦單位審查同意的檔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報告、企業章程和本企業殘疾人員的殘疾證明,經縣(區)以上(含縣、區,下同)民政部門審核認定,領取《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並向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第七條

社會福利企業合併、分立、轉讓、終止,須經縣(區)以上民政部門審核同意,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或註銷登記手續。

第八條

《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製和編號。當地民政、稅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年檢認證制度。凡經年檢合格的社會福利企業,可以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九條

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保護和扶持政策。各級計畫、物資、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及各行業歸口部門應在生產、經營、物資、資金及產業政策方面對福利企業予以照顧。

第十條

社會福利企業免繳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

第十一條

稅務部門應對社會福利企業給予下列優惠:

(一)免徵所得稅;

(二)凡從事勞務、修理、服務性業務的,免徵營業稅;

(三)凡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50%以上(含50%)或生產殘疾人專用產品的,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

(四)享受上述優惠後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仍可給予一定期限的減稅、免稅照顧。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視當地財力情況每年安排一部分資金作為扶持福利企業專項基金,用於支持社會福利企業發展。

第十三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經濟計畫部門應將社會福利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納入計畫。

第十四條

對社會福利企業所需貸款,當地銀行應在信貸資金方面優先安排。其中,應批准立項的技術改造貸款納入計畫。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企業的減免稅金必須單獨列賬,專項管理,由民政、稅務、財政、銀行等部門共同監督。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企業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將減免稅金的10%繳民政部門,用於建立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發展基金。

第十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將提取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發展基金專戶儲存,列入預算外資金管理,集中用於轄區內重點社會福利企業發展生產,不得挪作它用。使用情況由各級稅務、審計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的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機構,其行政經費未納入國家預算的,可以向轄區內集體社會福利企業收取不超過銷售收入額或營業收入額1%的管理費。

集體社會福利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管理費。

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弄虛作假,不符合社會福利企業條件的,由縣(區)以上民政部門吊銷其《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並通知有關部門停止其享受有關優惠待遇,稅務部門應責令其補繳已經減免的稅款。

第二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拒不繳納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發展基金或管理費用的,縣(區)以上民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限期糾正,直至吊銷《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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