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3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號)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已經199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葉連松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工資基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屬於工資總額組成、用於職工(含臨時工,下同)工資性支出的專用資金。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機關及事業單位。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區)以上人事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管理。
財政、審計部門和銀行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工資基金實施監督。
第五條工資基金管理應與職工人數計畫和工資總額計畫的管理範圍相一致。
各級人事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事部門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編制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計畫,逐級分解下達到機關、事業單位,並載入《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第六條機關、事業單位必須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按下列時限到本級人事部門辦理工資基金使用審批手續:
(一)機關、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含無補貼的政策性收費事業單位)三個月申報一次;
(二)財政定項補貼的事業單位六個月申報一次;
(三)定補為零的事業單位十二個月申報一次。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或者隸屬關係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申報。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超過人事部門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
機關、事業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追加工資總額計畫時,應當填寫《機關、事業單位追加工資總額計畫申請表》,並按工資總額計畫管理程式逐級上報省人事部門。省人事部門應當自收到《機關、事業單位追加工資總額計畫申請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批覆。
經人事部門審核、批准的工資總額計畫結餘,可結轉使用。
第八條各機關、事業單位只能在銀行設立一個工資基金專戶。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必須憑《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支取工資基金。對不提交《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的,銀行有權拒付。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應將列入《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的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作為年度統計報表的依據。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將超規定支出部門在下一季度工資基金中扣除;情節嚴重的,可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人事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或者不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對機關、事業單位的罰款從其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