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檔案發布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石政函〔2018〕42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石家莊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先後經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和石家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石家莊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聘用人員管理,保障勞動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增加人員的意見》(冀政辦〔2005〕1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關事業單位是指市本級各黨政機關及其直屬事業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勞動聘用人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為滿足工作需要,階段性和較長期性使用(原則上一年以上)的非正式人員。

第三條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聘用人員核准、招聘、管理、保障、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使用勞動聘用人員,應遵循嚴控總量、必要精幹,核准使用、公開擇優,契約約定、依法管理的原則,臨時性用工除外。現有人員能夠滿足工作正常開展的,一律不準使用勞動聘用人員。

第五條使用勞動聘用人員一般限於工勤技能崗位、輔助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實行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內設機構原則上不得使用勞動聘用人員。行政執法、涉密及其他不適合使用勞動聘用人員的崗位不得使用勞動聘用人員。臨時機構不得使用勞動聘用人員。

第六條使用勞動聘用人員原則上採用被聘用人員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契約(人力資源服務外包)方式;特殊情況經批准,可採用被聘用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等方式(採用前者方式使用聘用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採用後者方式使用聘用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選擇有固定資產、實力雄厚、社會信譽度和認可度較高、無違法違紀記錄的機構。

第七條人社行政部門是勞動聘用人員的主管機關,負責勞動聘用人員的核准使用和監督指導;機關事業單位負責勞動聘用人員的招聘和管理;財政部門按聘用人員經費開支渠道,負責勞動聘用人員相關經費預算安排;審計部門負責對勞動聘用人員用工和經費進行審計;主管部門負責所屬(直屬)單位勞動聘用人員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報核准

第八條實行勞動聘用人員計畫管理和申報制度,嚴格控制勞動聘用人員增長。

第九條確因工作需要使用勞動聘用人員的單位,應在每年6月份前,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聘用人員使用數量、使用理由、使用時限等,同時要對當年度勞動聘用人員的使用情況作出說明。

因承擔臨時性工作,確需在年度計畫外追加勞動聘用人員的,經人社部門同意後,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另行申報。

第十條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各單位的書面報告後,一般於每年6月底前,向市政府申報下一年度用人計畫。經市政府同意後,由人社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標準(如師生比、床醫比等)和工作任務量,聘用人員占比等因素,在全面調研、上下比對、科學測算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核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用工(或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核准的崗位、數量、待遇和期限使用勞動聘用人員,不得超員、逾時限使用。使用期滿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履行申報核准程式。

第三章招聘聘用

第十二條勞動聘用人員應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一般由用工(或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招聘方案,報人社部門備案後,自行組織實施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委託第三方招聘的,用工(或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要對招聘過程進行全程監督,確保公開、競爭、平等、擇優。

第十三條公開招聘勞動聘用人員一般按照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考試、考核、考察、體檢和公示等程式進行。

第十四條公開招聘勞動聘用人員,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十五條應聘人員應當符合聘用崗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應聘工勤技能崗位的人員,一般應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中技以上學歷;應聘輔助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一般應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應聘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一般應具有相應的任職資格。

第十六條考試可採取筆試、面試等多種方式,突出崗位特點,重點測查應聘人員的專業技能、業務能力和崗位匹配程度。對於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急需、緊缺人才報人社部門核准,可採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

第十七條按照考試、考核、考察和體檢結果,經用工(或用人)單位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擇優確定擬聘人員,並在適當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用工(或用人)單位要做好聘用人員的崗前培訓工作。

第十九條聘用人員名單應報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備案,並納入人社部門工資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被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訂立。首次簽訂聘用契約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為一個月至六個月。勞動契約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契約。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至五年。

第二十一條勞動契約應當具備契約期限、崗位及職責要求、崗位紀律、崗位工作條件、工資保險待遇、契約變更和解除(終止)條件、違反契約的責任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契約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後,應及時到人社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第四章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條勞動聘用人員實行崗位分類協定薪酬制。勞動聘用人員基礎工資不得低於同期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原則上不得高於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具體指導標準由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確定。國家和省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用工(或用人)單位應根據聘用職位,考慮市場同類人員和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等因素,提出聘用人員所需的工資額度,報人社、財政部門核定。聘用人員工資確定後,不再享受其他補貼。建立勞動聘用人員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勞動聘用人員的工資水平參照市場同類人員工資、省工資指導線標準、在崗職工社平工資調整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為調動聘用人員工作積極性,發揮工資分配的激勵作用,用工(或用人)單位可根據聘用人員考核結果和單位實際情況,實行績效工資制度,具體發放辦法由用工(或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契約的勞動聘用人員服務費,按照契約約定納入部門單位項目預算管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勞動聘用人員工資,實行工資總額管理,根據人社部門確定的工資總額納入部門年度人員經費預算。

第二十七條用工(或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聘用人員繳納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勞動聘用人員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法定權利。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條用工(或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勞動聘用人員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勞動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勞動聘用人員訂立、履行、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等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雙方契約約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用工(或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聘用人員考核制度,依據崗位職責和實際工作表現,採取以年度考核為主的方式,對勞動聘用人員進行考核。勞動聘用人員考核結果可以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檔次。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勞動聘用人員薪酬以及續簽勞動契約的依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人社、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勞動聘用人員的綜合協調和統籌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使用勞動聘用人員的,一經查實,人社部門不予核准工資總額,財政部門不予安排相關經費,並責令主管部門清退勞動聘用人員。情節嚴重,構成違法違紀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用工(或用人)單位要嚴格規範勞動聘用人員管理,加大對聘用人員“進、管、出”各個環節的綜合管理力度,從源頭上杜絕“吃空餉”現象。一經發現,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三十四條勞動聘用人員因勞動契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發生爭議,可向用工(或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使用勞動聘用人員發生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對未經審批、超過審批期限或契約到期等現有勞動聘用人員予以全面規範。確因工作需要保留的勞動聘用人員,應重新審批認定,重新核定薪酬待遇。

第三十八條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聘用人員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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