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19991119
【實施日期】19991119
【章名】全文
為規範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營造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中紀委三次全會和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精神及建設部、監察部第68號令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有形建築市場是經政府授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行政監察部門批准建立,以為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為主,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人員、技術、信息等條件,依法成立的服務性法人實體。
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有形建築市場的管理工作;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有形建築市場的管理工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進入有形建築市場的有關管理部門、服務機構的統一組織和協調。 各級監察部門要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有形建築市場內的市場行為和有關管理行為進行規範,實施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各市場主體、管理機構的各種違法和違紀行為,保證有形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有形建築市場應具備以下基本功能:
(一)能夠收集、處理、存貯、發布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商和中介機構的狀況、材料價格、政策法規等信息;
(二)能夠提供滿足開標、評標、定標、契約簽定等交易活動需要的交易場所;
(三)能夠辦理從工程項目報建、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資質審查、工程監理、招投標監督、契約審查、質量與安全監督、工程造價管理、施工許可證簽發等建築市場管理的手續;
(四)能夠為工程承發包和工程建設提供經濟、技術、政策法規等諮詢服務。
四、各設區市必須建立有形建築市場,並不斷完善其功能。經濟較發達、工程數量較多、投資規模較大的縣(市)也應當因地制宜地建立有形建築市場。省有形建築市場(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要以信息網路建設為重點,成為覆蓋全省的建築市場動態信息網路的樞紐,為市場主體服務,為監控和規範建築市場服務。市、縣原則上只建立一個有形建築市場,因特殊情況確需增建的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行政監察部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自行建立有形建築市場。暫不宜建立有形建築市場的縣(市),要努力做到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有相對固定的場所及中介組織,創造一個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和便捷的辦事環境。
五、凡已建立有形建築市場的市、縣,其轄區內按規定應當招標的項目,除跨省(市)的鐵路、公路、水利等國家重點工程,可以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依法監督下由項目法人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組織招投標外,其它項目都要進入有形建築市場,按照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進行交易,對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裝飾裝修、材料設備採購等均須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各級招投標管理機構要充分發揮有形建築市場的作用,利用這一有效手段,嚴格招標方式的審批,大力推進公開招標;制定全省統一的招標和評標定標辦法,建立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機制;完善招投標過程各環節執法監督責任制,公開招標過程各環節的結果,接受社會監督,提高招投標的透明度和質量。進入有形建築市場進行交易活動的市場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合法資格,遵守市場有關規定,服從管理,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六、各級政府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有形建築市場的管理,組織相關部門進場聯合辦公。進駐有形建築市場的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辦事制度和程式,提高行政效率,並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實施監督。
七、有形建築市場的服務可收取一定的市場服務費,以維持市場的正常運行,收費標準和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部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