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遊條例

《河北省旅遊條例》在2003.11.29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為了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以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公告發布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
《河北省旅遊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6年3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旅遊條例

河北省旅遊條例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以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活動以及旅遊資源保護、規劃建設、經營服務、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合理利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堅持與歷史文化傳承、脫貧致富、美麗鄉村建設、新型城鎮化、現代農業發展和山區綜合開發相結合,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領導,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全省新的經濟成長點和重要支柱產業。
省、設區的市和旅遊資源豐富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公共服務、旅遊產業發展、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和旅遊形象推廣進行統籌協調。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天津旅遊的協同發展,建立健全與相鄰省份區域旅遊合作機制,統籌跨區域以及區域間相鄰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實現協調機制、規劃布局、市場行銷和管理服務一體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發展的有關事項進行統籌協調,負責旅遊業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發展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和旅遊資源豐富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對旅遊市場開發、旅遊產業發展等進行總體部署,提出旅遊資源保護、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推動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向全域拓展。
省、設區的市和旅遊資源豐富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主管部門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決策議事機構。
第八條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區域特色和功能特徵,以市場導向為基礎,實行合理引導,防止無序開發和重複建設。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保等主管部門在編制相關規劃時,應當考慮旅遊項目、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旅遊交通線路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
第九條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採取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委託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的單位承擔。
旅遊發展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符合市場需求、多樣化的旅遊產品體系,豐富旅遊產品的文化內涵,推進歷史文化、休閒度假及山地、冰雪、草原、濱海、生態等旅遊產品的開發。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投資、建設、運營旅遊項目,鼓勵專業旅遊經營機構發展,扶持特色旅遊企業,支持混合所有制旅遊企業和大型旅遊集團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上市融資。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旅遊企業和旅遊創新線上平台的建設,鼓勵旅遊企業和網際網路企業通過戰略投資等市場化方式融合發展。支持有條件的旅遊企業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探索,拓寬移動支付在旅遊業的套用。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旅遊業發展需要,合理布局交通線路、公共運輸服務設施,把重點旅遊景區線路納入公共運輸系統。通往AAAA級以上景區的公路應當逐步達到二級以上標準。
完善道路標識系統,將通往旅遊景區的標誌納入道路交通標誌範圍,統一規範設定。
鼓勵旅遊客運經營者開發跨區域運營線路和產品,實現區域旅遊客運一體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推廣工作。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整體和重點旅遊宣傳行銷方案,加強旅遊整體形象、產品線路以及重大活動的宣傳,拓展境內外旅遊市場。
外事、商務、文化、體育等部門在組織重大文化、體育、會展、經貿活動中,應當協同做好旅遊形象推介工作。
省內主要新聞媒體應當開設公益性專題專欄,開展河北旅遊形象宣傳。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旅遊景區、旅遊線路沿線、鄉村旅遊點、旅遊集散地、休閒步行街區等區域的公共衛生服務設施;完善老年旅遊服務設施,逐步實現老年人、殘疾人旅遊無障礙。
鼓勵旅遊集散地、景區提供免費無線區域網路接入服務,推動智慧型導遊、電子講解、線上預訂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遊服務功能建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導遊管理和評價制度,指導和監督旅行社完善導遊職級、服務質量與報酬相一致的激勵機制,落實導遊薪酬和社會保險制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範旅遊購物市場,扶持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景區特點及文化內涵的旅遊商品,培育旅遊商品品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集中連片貧困地區旅遊業發展,給予資金和政策扶持。
鼓勵合理利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古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和民俗村,開發特色旅遊。
支持村民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鄉村旅遊。

第三章 保護和開發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價,建立旅遊資源資料庫和旅遊資源保護情況通報制度,構建旅遊資源保護體系,規範旅遊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第二十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以及建設對旅遊資源有影響的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旅遊資源開發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
旅遊景區及周邊不得建設不符合旅遊發展規劃以及影響旅遊環境和景觀的設施、建築物;已經建成的,應當逐步拆除、遷移或者改建。
第二十一條 旅遊景區開放前應當將證明景區開放條件的相關材料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備案;重點旅遊景區應當同時報省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旅遊景區採石、開礦、挖砂、建墳、取土、伐木、燒荒、捕獵、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氣體,不得建設污染、損害環境的生產設施或者建設毀壞景區景觀的經營設施。
第二十三條 依法出讓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經營權有償轉讓的收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管理。
旅遊經營者依法取得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後,違反旅遊規劃、造成旅遊資源嚴重破壞或者長期閒置未開發利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經營權。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悉旅遊經營者的資質、相關旅遊產品、服務及價格的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遊產品、旅遊經營者、旅遊服務方式和服務項目,有權拒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銷售和服務;
(三)按照約定獲得質價相符的旅遊服務;
(四)旅遊活動中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依法獲得賠償;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旅遊文明行為規範,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二)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三)對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四)遇到不可抗力和突發事件時,對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五)配合有關組織和人員協商解決旅遊活動中發生的糾紛,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或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向旅遊、工商行政、價格和公安等主管部門投訴;
(四)旅遊契約中約定有仲裁條款或者有書面仲裁協定的,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經營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從事旅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經營項目涉及行政許可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關業務。
車友會、俱樂部以及其他召集旅遊者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二十八條 為旅遊者提供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消費價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則,不得欺客、宰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誘導、欺騙、糾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
第二十九條 旅遊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務過程中,由於其他旅遊經營者原因致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旅行社應當先行賠償旅遊者的損失,經協商可以當場處理的除外:
(一)旅行社安排的住宿,因住宿經營者原因低於契約約定等級檔次的;
(二)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運輸經營者原因低於契約約定等級檔次的;
(三)旅行社安排的景區,因景區原因不能遊覽的;
(四)旅行社安排的餐飲,因餐飲經營者原因造成質價不符的;
(五)在與旅行社書面契約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的是假冒、不合格、過期、變質商品的。
第三十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用於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旅行社違反旅遊契約約定損害旅遊者利益經調查情況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遊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所繳存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中先行墊付。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可以參與政府採購和服務外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批准的公務活動,可以委託旅行社按照有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會議、展覽等服務。
住宿、餐飲的用水、用電、用氣,適用一般工業企業價格標準。
第三十二條 網路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其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許可證、支付方式、風險提示等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條 旅遊經營者開展旅遊活動租用客運車輛、船舶,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企業和已辦理法定強制保險的車輛、船舶。
承擔旅遊運輸的車輛、船舶,應當配備符合規定的駕駛員、船員以及安全設施設備,嚴格按照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區間段和時間段運營,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
第三十四條 景區票價應當與其規模、等級相適應,並保持合理、穩定。
景區內有多處景觀或者遊覽項目的,應當分別設定單一門票和聯票、套票,由旅遊者自主選擇購買。禁止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或者以有償搭配其他產品、服務的方式售票。
第三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旅遊產品、服務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鼓勵旅遊經營者制定和實施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鼓勵旅遊經營者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
第三十六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統一管理景區範圍內的旅遊設施建設、服務質量和商品銷售、餐飲、住宿、演藝等經營活動,加強景區內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使景區的環境質量和服務質量符合相應等級標準。
第三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接受旅遊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如實提供旅遊經營情況和旅遊統計等有關資料。
旅遊業務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六章 安全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承擔景區內旅遊安全保障的主體責任,完善安全服務設施,配備相應的醫療救護和應急救援設施;有條件的景區應當配備專門的醫療和救援人員。
第三十九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預警、應急通信系統,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自身應急反應能力。
景區發生自然災害、嚴重事故等威脅旅遊者生命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取救援措施,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度、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定內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人員,並對旅遊從業人員開展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定期檢查維修安全設施、設備;
(二)對具有危險性的旅遊區域和遊覽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說明或者警示標誌;
(三)對可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形,及時提醒旅遊者,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已作出高風險安全警示並存在安全隱患的旅遊景區,不得對旅遊者開放。
第四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經營客運索道、大型遊樂項目,以及潛水、漂流、蹦極、攀岩、探險、水上娛樂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風險旅遊項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安全標準,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明確告示。
經營客運索道、大型遊樂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技術檢驗部門驗收合格方可運營,並對其安全性能定期檢測。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信息預報和警示發布制度。
旅遊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件,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及時、準確地向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發布旅遊安全警示信息。
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隊在行程中,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避險、救助措施,並向當地旅遊主管部門報告;旅遊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組織救援。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旅遊業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案件聯合查辦、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督管理機制,統籌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
第四十四條 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制度,公布投訴監督電話、網站等,及時處理投訴。
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收到投訴申請後,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者並說明理由;投訴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辦並將轉辦情況告知投訴者;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投訴者。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應當告知投訴者理由,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標準對旅遊景區實行質量等級評定製度,對旅行社實行等級劃分與評定製度,對旅遊飯店實行星級評定和星級覆核制度,並建立規範的動態管理和市場退出機制。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旅遊相關企業、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及違法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社會公布誠信和違法違規企業及個人名單。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誠信自律規則和行業誠信檔案,對會員單位實行誠信等級評定、信用監督和行業失信懲戒制度,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旅遊者有嚴重不文明旅遊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有損國家形象的,由旅遊主管部門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視情況追究主管部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旅遊發展規劃,造成旅遊資源和環境破壞的;
(二)不依法頒發有關許可證或者執業資格證的;
(三)未按照法定時限受理和處理旅遊投訴或者未按照規定移送有關部門的;
(四)向旅遊經營者或旅遊者亂收費、亂罰款或者進行各種攤派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旅遊者破壞旅遊資源、損壞旅遊服務設施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車友會、俱樂部等召集旅遊者的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四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誘導、欺騙、糾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或者導遊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船舶承擔旅遊運輸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旅遊景區擅自提高門票或者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或者以有償搭配其他產品、服務的方式售票的,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等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旅遊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意見報告

2016年3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河北省旅遊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經反覆修改,已經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同時,也提出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3月28日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常委會民僑外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旅發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後經再次修改,《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更為精準,更趨於完善,便於操作。3月29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精減的條款

在分組審議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有些冗長,重點不夠突出,建議精減。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

1、刪除與上位法有關規定重複表述的條款,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一、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二、三十六、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六、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同時,刪除上述條款在罰則中對應的條款,第六十八、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條。

2、刪除機構設定、資金撥付等不宜通過立法進行規範的條款,第十五、二十、五十九條和第五十五條部分內容,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3、刪除應由市場調節而不宜通過立法進行規範的條款,第十七、二十八條部分內容和第十八、二十六條。

4、內容合併到其他條款的,第十四、六十二、六十三條。

二、關於景區主體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要強調景區在安全保障中的主體責任,配備醫療救護和應急設施。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的第三十八條。表述為:“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承擔景區內旅遊安全保障的主體責任,完善安全服務設施,配備相應的醫療救護和應急救援設施;有條件的景區應當配備專門的醫療和救援人員”。

三、關於景區應急反應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強調旅遊發展的信息化,提高景區的應急反應能力。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的第三十九條。表述為:“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預警、應急通信系統,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自身應急反應能力。景區發生自然災害、嚴重事故等威脅旅遊者生命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取救援措施,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四、關於景區安全監管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進一步完善安全監管方面的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第五十八條第二款進行修改,單列一條作為《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的第四十一條。表述為:“旅遊經營者經營客運索道、大型遊樂項目,以及潛水、漂流、蹦極、攀岩、探險、水上娛樂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風險旅遊項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安全標準,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明確告示。經營客運索道、大型遊樂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技術檢驗部門驗收合格方可運營,並對其安全性能定期檢測。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五、關於旅行社行為條款的調整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規範旅行社行為的條款進行相對集中,以便操作。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四十條和第六十五條調到第五章,分別作為《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的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

六、關於景區設定管委會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在AAAA級以上旅遊景區組建管委會,對景區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法制委員會認為,旅遊景區的規模、性質形式多樣,且景區管委會屬政府派出機構,地方立法不宜對政府機構設定作出規定。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作了條序調整和文字修改。

《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條例草案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委託,現就《河北省旅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旅遊業是綜合性產業,是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據統計,與旅遊相關的行業達110個,旅遊業每多收入1元,可帶動相關產業收入增加4.3元。我省旅遊資源豐富,具有對接京津旅遊市場的天然互補優勢,特別是《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和京張“申奧”的成功,為我省旅遊業發展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十二五”以來,全省旅遊業年均增長28%,2014年,全省接待遊客3.15億人次,實現旅遊業總收入2561.5億元,占全省GDP比重超過5%。旅遊業已成為新的經濟成長點,是調結構、促轉型、建設生態環境支撐區的切入點和重要抓手,是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增就業、惠民生、扶貧攻堅的有效途徑。但目前我省旅遊業發展質量總體上還不夠高,對經濟的拉動作用還沒有很好地發揮出來。順應時代要求和人民期盼,促進旅遊業最佳化升級,加強旅遊法制建設顯得尤為重要。

現行《河北省旅遊條例》於1996年9月11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訂。該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對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推動旅遊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旅遊業的快速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原條例已經不能滿足實際需要。2013年4月25日全國人大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在旅遊者的權益保護、旅遊經營的規範管理等方面作了一些新規定。2009年以來,國務院先後頒布了《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等規範性檔案,出台了一系列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無論貫徹落實旅遊法,還是把相關政策措施上升為地方法規,都需要對原條例進行修訂。

二、修訂過程

2014年,省人大常委會把修訂條例列入立法調研項目,2015年,列入立法項目。兩年來,民僑外工委會同省旅遊局等相關部門,成立了修訂條例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認真組織開展工作。一是堅持人大主導、多方參與的立法模式。由民僑外委牽頭組織整個立法工作,並提出立法議案。在有關部門配合下,充分發揮專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作用,兩次召開民僑外專委會,對條例文本進行研究修改。同時堅持開門立法,廣泛徵求有關專家學者和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共收到修改意見建議40多條,多數已經採納。二是對接上位法,認真起草文本。為了與《旅遊法》相對接,適應旅遊業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經慎重研究,這次對原條例做了全面修訂,先後四易其稿。三是抓住重點問題深入研究。緊緊圍繞旅遊統籌協調機制、旅遊發展規劃、旅遊交通建設和市場秩序規範等影響我省旅遊業發展的重點問題進行研究,作出法律規範。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王增力全程參加相關調研和起草工作,親自主持召開座談會,對上述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積極協調。《條例(草案)》於2015年8月27日經民僑外委第五次會議審議,9月6日經省人大常委會第六十七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8章72條,與原條例相比,在章節結構、條款內容、語言表述等方面都做了較大調整。

1、強化構建京津冀大旅遊格局。《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了三地功能定位,提出構建京津冀大旅遊格局,既為我省旅遊業發展提供了難得的機遇,也給我們指明了發展方向。據此,《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加強京津冀旅遊協同發展,建立健全區域旅遊合作機制,統籌跨區域以及區域間相鄰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實現協調機制、規劃布局、市場行銷和管理服務一體化,構建京津冀大旅遊格局,打造京津冀世界級旅遊目的地。”

2、提出建立旅遊發展委員會。旅遊業是綜合性產業,單靠旅遊部門一家難以推動所有工作,現行管理體制下旅遊主管部門實際上是“小馬拉大車”,存在諸多困難和問題。旅遊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北京、雲南、海南、廣西、江西等地已經成立旅遊發展委員會,貴州、安徽、天津等地正積極推進。今年五月,省政府出台的《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中明確指出,“在具備條件的旅遊資源大縣探索組建旅遊發展委員會。”秦皇島市旅發委組建方案已經市委、市政府研究通過,承德、保定兩市已初步形成旅發委組建方案。我們認為,成立旅遊發展委員會符合我省旅遊業發展趨勢,很有必要,且條件日漸成熟。據此,《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省、設區的市和旅遊資源豐富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建立旅遊發展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實施、旅遊與相關產業的融合發展、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和項目建設、旅遊綜合執法等涉及旅遊業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

3、強化了旅遊發展規劃方面的規定。發展旅遊業涉及到全方位的環境建設和城市整體承載能力建設,只有與相關規劃搞好銜接,旅遊發展規劃才能真正落實。在條例起草時曾規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環保等主管部門在編制相關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旅遊項目、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旅遊交通線路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並徵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單位提出了反對意見。同時考慮到如果能夠把旅遊主管部門吸納為城鄉規劃委員會委員單位,在制定相關規劃的前期就聽取旅遊部門的意見,會更主動,利於問題解決。據此,《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旅遊業發展應當與當地生產力布局、城鄉發展、土地開發利用統籌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有旅遊主管部門參加。”

4、完善了促進旅遊業發展措施。《條例(草案)》強化了對發展旅遊業的政策支撐。一是加強旅遊交通建設。長期以來,我省旅遊交通建設薄弱,對旅遊業發展制約明顯。為突破旅遊交通瓶頸,打通“景區最後一公里”,《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合理布局旅遊交通線路、旅遊公共運輸服務設施,把重點旅遊景區線路納入公共運輸系統。通往國家AAAA級以上景區的景區公路應達到二級以上標準。”二是加強投融資力度。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以有限的財政投資撬動和吸引社會資本投資旅遊業。《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具備旅遊資源開發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三是培育壯大旅遊市場主體。針對我省旅遊企業存在著小、弱、散、差,綜合實力弱,市場競爭力不強等問題,《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專業旅遊經營機構,扶持特色旅遊企業,支持優勢旅遊企業實施兼併重組,組建跨界融合的產業集團或產業聯盟。賓館飯店適用與一般工業企業相同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標準。”四是推進產業融合。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為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提供旅遊平台,形成新業態,成為當前旅遊業轉型升級的新動力、新方向。《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對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以及發展鄉村旅遊做作了規範。

5、加強了對旅遊市場的規範管理。為加強旅遊執法,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條例(草案)》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旅遊聯合執法體系,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管理和對旅遊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針對民眾反映的景區景點門票價格過高等問題,《條例(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景區票價,應當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主管部門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針對景區管理與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條例(草案)》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旅遊景經營者實行質量等級評定製度,並建立規範的動態管理和市場退出機制,加強監督管理。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河北省旅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我省旅遊資源豐富,但旅遊發展總體質量還不夠高,為促進旅遊業最佳化升級,進行旅遊方面立法十分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認真修改後,將草案文本印發十一個設區的市、定州、辛集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發改委、交通廳、住建廳、物價局、工商局、文物局等省直有關部門並在省人大網站上公布,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赴秦皇島、張家口市進行調研,分別與相關部門和旅遊從業人員進行座談。同時,還專門徵求了省旅遊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趙勇和副組長田向利、秦博勇的意見。之後,根據各方面意見並結合“十三五”規劃建議和省旅遊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精神,對《條例(草案)》又作了研究修改。2016年3月15日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常委會民僑外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旅發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3月18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後又根據國務院最近頒發《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的有關精神對《條例(草案)》進一步作了補充完善。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綜合協調機構

《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省、設區的市和旅遊資源豐富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建立旅遊發展委員會”,而在推動立法進程中我省省級和部分設區的市已經成立旅遊發展委員會。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該條,並修改第六條,增加有關統籌協調的內容。

二、關於促進旅遊業發展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發展旅遊業是調結構、促轉型、增就業、惠民生的有效途徑,在立法過程中應當注重頂層設計,推動和引導我省旅遊業健康發展。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修改《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並增加三條,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十九條。

三、關於基礎設施和智慧旅遊建設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旅遊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服務建設是發展旅遊業的基礎,建議增加有關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修改《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並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二十四、二十五條。

四、關於發展規劃編制主體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旅遊法規定旅遊發展規劃的編制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草案有關規定與此不盡一致,建議修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條例(草案)》第十二條進行修改,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八條。同時刪除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或者重複的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第二款。

五、關於京津冀旅遊協同發展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實現京津冀一體化進程中,旅遊業的發展應當加強地區間協作,防止無序開發和重複建設。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兩條,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九、十條。

六、關於規範經營行為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基層民眾提出,目前景區、餐飲、住宿、購物等行業的經營者以及導遊,在提供旅遊服務中損害旅遊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建議予以規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兩條,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四十三、四十四條。

七、關於景區票價公示與調整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基層民眾提出,景區門票漲價、不明碼標價的情況經常出現,建議予以規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修改《條例(草案)》第四十八條,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五十一條。

八、關於景區等級評定與管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基層民眾提出,有的旅遊景區在取得相應等級後疏於管理,造成實際狀況達不到等級標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景區等級實行動態管理。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條例(草案)》第四十九條進行修改,並增加兩條,作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五十三、六十二、六十三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的第二章調整到第三、四章之後,同時對《條例(草案)》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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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新修訂的《河北省旅遊條例》(以下稱《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條例》,共分8章56條,主要針對河北旅遊業發展實際,著眼近年來旅遊業發展中出現的新現象、新問題進行規範,強化了對於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該《條例》的出台,標誌著我省依法興旅、依法治旅進程,又邁出了重要一步。

河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導遊和其他旅遊經營者經營不規範,強迫購物、欺客、宰客行為時有發生,“天價蝦”、“天價魚”事件驚爆社會眼球。這些行為不僅破壞了當地旅遊發展,更抹黑了地方形象。對此,整頓旅遊市場秩序,規範旅遊經營行為,保護遊客合法權益,是《條例》修訂的重頭戲。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全省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都將把貫徹實施新《條例》作為全年旅遊工作的重點,助推河北旅遊業實現轉型發展、跨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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