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扶助殘疾人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5號《河北省扶助殘疾人規定》已經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條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5號

《河北省扶助殘疾人規定》已經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殘疾人平等的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適用本規定獲得扶助;戶籍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獲得扶助。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扶助工作的領導,將扶助殘疾人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助措施,不斷提高殘疾人生活質量。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對本規定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民政、教育、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體育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按規定的職責,履行扶助殘疾人的責任和義務。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有關規定或者人民政府的委託,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向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提出扶助殘疾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扶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從福利彩票公益金、體育彩票公益金本級留成中適當安排資金,用於扶助殘疾人。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社會團體應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開展志願者扶助殘疾人活動。

第七條新聞媒體應當及時無償刊登播發扶助殘疾人工作的公益廣告,積極營造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良好社會氛圍。

設區的市和具備條件的縣級電視台應當開辦手語節目,影視作品和公共電視節目應當加配字幕。

第二章社會保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殘疾人應急救助資金,對因病、因災等突發性原因造成臨時性困難的殘疾人給予及時救助。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保障範圍,應保盡保。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困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救濟。對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家庭和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實行臨時救助;將符合條件的城鄉貧困殘疾人納入醫療救助範圍,逐步提高救助標準;對貧困殘疾人實施康復救助。

第十條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殘疾人,應當優先進入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按規定分別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範圍。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對流浪乞討的殘疾人予以臨時救助。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鼓勵並組織殘疾人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對貧困殘疾人和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對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費部分,在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實現全部由人民政府代繳;對其他貧困殘疾人的個人繳費部分予以適當補助。

從事個體經營和靈活就業的貧困殘疾人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殘疾人個人,符合救助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利用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其參加。

第十二條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為符合申請條件的農村殘疾人家庭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將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新民居示範工程規劃項目。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全部納入住房保障範圍,優先安排實物廉租住房或者給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對城鎮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一戶多殘家庭和貧困殘疾人適當減收廉租房租金或者提高補貼標準。需要拆遷殘疾人住房的,在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貧困殘疾人的脫貧列入政府扶貧開發工作總體規劃,將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納入扶貧開發工作對象。優先扶持適合殘疾人增收的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和其他入戶項目,免費對貧困殘疾人開展實用技術和技能培訓。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開展殘疾人康復扶貧到戶貸款,扶持貧困殘疾人從事投入少、見效快的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和其他適合殘疾人的項目,由縣級以上財政給予貼息。對有市場發展前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融資需求積極給予支持,創新信貸產品,適當放寬貸款條件、簡化貸款手續,並在貸款利率上給予優惠。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殘疾人托養人托養的資金投入,對智力、精神和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無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居家托養服務家庭予以適當補貼。

第十七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實行財產信託等保護措施。

第三章醫療康復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提高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殘疾人的住院報銷比例,降低住院費自付標準,大病救助、醫療補助優先照顧殘疾人。

對列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貧困殘疾人到省內公立綜合醫療機構就醫,給予掛號、繳費、化驗、取藥優先照顧,免收普通掛號費和注射費,減免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治療費(不含材料費)、百分之十的檢查費、百分之五十的住院床位費。

鼓勵營利性醫療機構為殘疾人就醫提供優惠服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將涉及殘疾人疾病檢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對貧困殘疾人重症醫療實施特別救助和康復治療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工作,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不滿六周歲的殘疾兒童和殘疾孤兒的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給予補助。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殘疾人家庭的孕婦和新生兒,由縣級衛生部門組織開展免費孕期檢查、新生兒疾病篩查及早期干預,所需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鼓勵民營康復機構對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費用給予減免。

第二十條各級各類公辦康復機構應當免費為貧困殘疾人開展康復訓練,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指導。

第四章教育培訓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衛生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有條件的地區舉辦康復訓練機構,開展零至三歲殘疾兒童早期干預、早期教育。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幼稚園應當創造條件,接收輕度殘疾幼兒入校(園)接受學前教育和康復訓練。

第二十二條符合義務教育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子女,可以就近入學。異地就學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

鼓勵教學單位對一級、二級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孤獨症、腦癱和多重殘疾兒童、少年以社區教育、送教上門等多種形式,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對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寄宿生髮放生活補助費,補助標準為小學生每生每年不低於一千元,國中生每生每年不低於一千五百元。

接受高中以上階段教育的貧困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由學校減免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學費。

第二十四條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機構應當開設適合殘疾人教育的專業,擴大招生規模,對符合國家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考生和在校殘疾學生免試與本人身體不適宜的體育項目,聽力殘疾學生免試聽力測試。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對貧困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在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貧困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和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中全日制農村殘疾學生及城市貧困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全部享受國家助學金。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和獲得國家承認學歷的高等教育自學專科以上畢業證書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按規定給予資助,資助經費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特殊教育學校、殘疾人培訓托養基地和殘疾人職業培訓定點機構開展各種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

第五章勞動就業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在職職工總人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除國家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行業(崗位)外,不得以殘疾為由拒絕招用殘疾人。國家機關考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凡符合錄用和招聘條件的殘疾人,不得限制報考,並與其他報考者一視同仁,擇優錄用或者聘用。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為殘疾職工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對契約期滿的殘疾職工優先續簽契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對招用殘疾職工的企業,按規定給予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補貼,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為殘疾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通過減免稅費、補貼經費等措施,扶持創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殘疾人托養機構、庇護工場和其他福利性機構,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有條件的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優先安排具備執業資格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就業。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設定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有一定比例適合殘疾人就業,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條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殘疾人本人從事個體生產經營所得,承包和承租企事業單位經營所得,以及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規定減征百分之八十的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一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設定殘疾人服務視窗和服務項目,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諮詢、職業介紹和就業、失業登記等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培訓、職業推介和檔案託管等服務,免收殘疾人職業技能鑑定費。

第六章文化體育

第三十二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公園、動物園、風景名勝區、公廁等公共場所,免費或者減半繳費進入體育場(館),一級、二級重度肢體殘疾人、盲人、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以上公共場所。以上場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纜車、遊園車等交通工具,對殘疾人減半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文化、體育部門組織的排練、演出或者訓練、比賽期間,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並保證其享受在崗時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無固定收入的,舉辦單位應當予以補貼。

在殘疾人奧運會、殘疾人世界錦標賽、殘疾人世界盃賽、亞洲殘疾人運動會、殘疾人亞洲杯賽、全國殘疾人運動會、全國殘疾人錦標賽、全省殘疾人運動會等重大競技體育比賽中獲得金銀銅牌的殘疾人運動員,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盲人圖書室(閱覽室),增加盲文和盲人有聲讀物的種類和數量,為盲人借閱提供便利條件。郵政企業應當按規定免費郵寄盲人讀物郵件。

有工作單位的盲人,所在單位應當免費為其訂閱一種盲文讀物;無工作單位的,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組織贈閱盲文讀物。

第七章其他扶助

第三十五條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在單位的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顯著位置設定無障礙服務視窗,懸掛殘疾人優先的明顯標誌。

第三十六條聽力、視力殘疾人憑殘疾人證申請安裝有線電視,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一致的,應當減免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

第三十七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以及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應當享受優惠或者免費,具體辦法由省殘疾人聯合會會同省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制定。

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免收殘疾人的車輛停放費。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乘坐在省內營運的長途公共客運車輛時優先購票、優先乘車。

第三十八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免費提供法律援助,適當放寬殘疾人法律援助的標準和範圍。殘疾人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支付勞動報酬,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損害賠償,主張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產生的民事權益和辦理公證等法律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優先受理,並減免相關法律服務費用。需要盲文、手語翻譯的,及時給予相應的服務。

第三十九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為貧困殘疾人提供司法鑑定救助,衛生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應當為貧困殘疾人提供醫療事故鑑定救助。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為不符合殘疾人標準的人員發放殘疾人證的;

(二)在殘疾人扶助工作中出具虛假的家庭貧困證明的;

(三)濫用職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未按本規定給予殘疾人扶助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未按本規定給予殘疾人扶助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騙取殘疾人扶助的,由負責扶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所稱貧困殘疾人,是指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

第四十四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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