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諮詢協會

以促進國內外工程諮詢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工程諮詢市場為宗旨的具有社會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

河北省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1997年10月,是由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單位組成的具有社會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全省工程諮詢業的行業組織。協會主管部門為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接受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的業務指導和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現有團體會員100多家。

協會宗旨

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社會公德和國際慣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組織研究工程諮詢業發展的理論和實際問題。促進國內外工程諮詢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工程諮詢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為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工程諮詢市場,推動工程諮詢事業的發展服務,為促進河北省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決策與管理民主化、科學化,提高投資效益服務。

協會任務

研究和探討工程諮詢行業在我省經濟建設事業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業發展方向等理論和實際問題。組織研究有關促進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等方面的問題。
協助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全省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負責工程諮詢單位資格和註冊諮詢工程師資格初審、執業情況檢查等管理工作。
負責優秀工程諮詢成果獎評審及推薦工作。
組織開展工程諮詢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舉辦有關工程諮詢業務專題講座、培訓班、研討班等。
組織開展工程諮詢行業國內外考察、交流與合作活動。組織和交流國內外工程諮詢、建設項目等信息,交流、推廣工程諮詢先進經驗和管理經驗,編輯出版《河北工程諮詢》刊物,建設維護“河北工程諮詢網站”。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間、行業間的有關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工程諮詢人員的建議和意見。
組織完成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各界委託的其他任務。

協會章程

河北省工程諮詢協會章程
2008125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200929經省民政廳審核批准)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
中文:河北省工程諮詢協會
英文:Hebei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河北省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河北省內從事工程諮詢及其相關業務的單位、諮詢工程師以及在工程技術經濟領域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努力規範工程諮詢行為,竭誠為會員服務,促進工程諮詢業又好又快地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行政主管部門為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河北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石家莊市華西路19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和探討工程諮詢行業發展的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
2、協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管理過程中有關申請受理、組織評審、繼續教育、執業檢查以及相關的管理工作。
3、推動本行業貫徹實施國家工程諮詢質量標準、技術標準、取費標準、契約範本及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會員提供獨立、公正、科學的諮詢服務,保證工程諮詢質量。
4、組織工程諮詢學術交流,評選優秀工程諮詢成果,表彰在工程諮詢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會員單位和個人,舉辦工程諮詢培訓與研討活動,幫助會員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5、辦好“ 河北省工程諮詢網” ,編輯出版《河北省工程諮詢》會刊,傳播和交流國內外工程諮詢信息和動態。
6、組織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會員開拓市場服務。
7、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解決會員間和行業組織間有關問題。深入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工程諮詢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8、組織完成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各界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l、凡合法取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或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工程(設備)監理甲、乙級資格證書的單位,自願申請獲批准後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2、凡負責業務和管理工作的諮詢工程師和富有諮詢、管理經驗的經濟和技術專家、學者,自願申請獲批准後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從事工程諮詢及相關業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單位或個人提出入會申請;
2、本協會秘書處審核,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確認;
3、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3、獲得本協會服務優惠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接受本協會的協調和管理;
6、按本協會規定交納會費;
7、本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而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1、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2、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3、個體行為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或修改本協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本協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人員;
3、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制訂或修改本協會會費標準;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推舉顧問、名譽會長;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7、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8、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決定本協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二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1名、監事2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監事會的職責:對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列席協會的理事、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兩屆。情況特殊超過兩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本協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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