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河北省山西商會(英文譯名:Hebei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是經河北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由山西企、事業單位在冀投資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秘書長:趙長江
辦公地址:石家莊市中華南大街176號萬豪大廈27層2719室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社團的名稱:河北省山西商會(英文名稱Hebei 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SCCHB)。
第二條本商會的性質:是由山西企、事業單位在冀投資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在冀山西籍人士依法成立的各類經濟組織以及在冀工作的山西籍人士自願組成的,經河北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團結廣大在冀晉商,實現優勢互補和資源充分利用,為冀晉兩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會址:河北省石家莊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二)積極推動冀、晉兩省之間經濟、文化與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協助政府吸引更多的山西籍企業來河北投資興業,共謀發展;
(三)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心聲和建議,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發揮自律職能,講究商業道德,引導會員誠信為本,守法經營,樹立“誠信晉商”良好形象;
(五)興辦經濟實體,發揮群體優勢,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和慈善活動;
(六)創辦商會會刊、建立商會網站,為會員的發展提供法律與政策、技術與信息、投資與融資等方面的服務。協助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競爭力;
(七)協助與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包括在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山西籍企業;在冀從事生產、經營、管理、服務以及機關工作的山西籍人士;山西駐冀企、事業單位、機構;熱心於河北省山西商會發展的非山西籍企業、個人,均可自願申請,經本商會批准可以成為本商會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合格,擁護黨的領導;
(二)依法經營,誠信經營;
(三)承認本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四)積極參加本商會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秘書處受理審查;
(二)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入會批准書。
第十條會員享受以下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和有關會議,獲得本商會提供的各種信息及有關資料;
(三)享有本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和各類項目平台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在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向本商會申請獲得求助的權利;
(六)會員有自願入會和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商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關心本商會工作,及時向本商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需要調查研究、項目投資等有關方面的信息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或因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者,經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並在本商會檔案中予以通報。凡退會者或被除名者已交納的會費均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2/3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等;確定和罷免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增補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
(十)推薦名譽會長、顧問、榮譽會員等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3/4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2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監事2-3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監事會職責:對本商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列席本商會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設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會長主持本商會全面工作。執行會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1個月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貫徹理事會決定事項,統籌安排和指導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受理事會委託,決定吸收新會員;審議重大事項提案,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為本商會服務、謀事的熱情與積極性。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需繼續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提前更換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實行。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法定代表人從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中產生,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本商會的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負責本商會各項重大活動的組織實施,經授權可代行會長職責。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常務副會長按會長辦公會確定的分工開展各自承擔的工作任務,並根據本企業主業兼任某專業委員會主任;
(二)副會長根據本企業主業協助一名常務副會長開展工作,併兼任該專業委員會的副主任;
(三)各設區市商會推薦的副會長人選為常務理事會成員之一,視情況分工一方面工作。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商會秘書處的工作,起草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準備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召開所需的各種檔案資料,組織起草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及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須經常務理事會提名,並提請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屬實體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財政部《民間非贏利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每年財務收支情況向理事會報告。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可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服務
商會將為廣大會員提供如下服務:
一、政策服務
對商貿流通業務發展的重大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對企業發展中的問題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參與制定行業發展戰略規劃,推進實施產業政策;組織會員企業參加政府職能部門主辦的專題座談會。
二、融資服務
整合銀行、金融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信用互助機構等資源,為企業提供融資渠道諮詢和融資方案諮詢服務,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做出積極貢獻。
三、信息服務
邀請會員企業參加各類高端會議、專題論壇、商業配對研討會、投融資對接會等,幫助會員企業拓展信息渠道,擴大客戶資源。
四、市場開拓
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招商會、展覽會和境內商務考察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推廣企業新產品,尋找商機和合作夥伴。
五、維權服務
以河北省山西商會法律維權服務中心為依託,通過與法律機構和專業人士的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維護企業及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六、智力服務
充分發揮在冀晉商高端人才,聯手知名大學、培訓機構等,舉辦各類高級進修班、總裁特訓班,開展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行銷、資本運作等提升性培訓,為企業發展戰略和企業經營管理諮詢提供服務。
七、宣傳服務
運用《河北晉商》《新晉商》《晉商天地》《中華晉商網》、河北省山西商會網站等多方位宣傳載體,為企業提供整體宣傳策劃及產品推廣服務。
八、評選表彰
組織開展具有公信力和影響力的“晉商風雲人物”、晉商商業名牌、全國商業質量獎等評選表彰活動,促進企業的品牌建設工作。
九、會員活動
通過各種豐富多彩的具有河北晉商特色的服務活動、服務項目,如展會論壇、主題沙龍、商務考察等,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促進會員企業之間、企業家之間的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