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個體私營企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機構簡介

河北省個體勞動者協會河北省私營企業協會(簡稱“河北省個協、私協”或“河北省個私協會”)分別成立於1985年3月和1993年10月,是由全省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社會團體,是經河北省民政廳核准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個體私營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橋樑紐帶和主要渠道。全省11個市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為河北省個協、私協的團體會員。
河北省個私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發展私營經濟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職責,培育、引導、支持和促進私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本會是獨立的社團法人,享有獨立社團法人的權利,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接受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工作指導,負責指導各省轄市協會的工作。
河北省個私協會的職責是:
(一)宣傳黨的方針、政策,組織私營企業經營者學習國家法律、法規,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引導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調查研究私營經濟發展狀況,向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私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議;
(三)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對私營企業的管理工作,發揮助手作用;
(四)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反映私營企業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五)進行生產經營指導,開展業務技術培訓,為私營企業職稱評定、資金融通、信息交流、出國出境和發展生產經營服務;
(六)指導私營企業建立和健全工會組織,協調勞動關係,教育和督促私營企業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七)舉辦私營企業的福利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八)向社會宣傳私營企業的先進典型,先進人物,表彰先進,推介代表人士,組織私營企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九)開展對外交往,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繫與合作,並參加有關活動;
(十)指導各省轄市私營企業協會(含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工作。
(十一)承辦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十二)開展其他有利於私營經濟發展的工作。

協會章程

河北省個體勞動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河北省個體勞動者協會,簡稱河北省個協。
英文名稱為:Individual Labourer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英文縮寫為:ILAHP
第二條 河北省個體勞動者協會由全省城鄉個體經營者自願組成,是經河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發展個體經濟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職責,培育、引導、支持和促進個體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是獨立的社團法人,享有獨立社團法人的權利,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接受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工作指導,負責指導各省轄市協會的工作。
第五條 河北省個體勞動者協會的住所在石家莊市裕華東路216號。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六條 河北省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工作範圍是:
(一)宣傳黨的方針、政策,組織個體勞動者學習國家法律法規,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引導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調查研究個體經濟發展狀況,向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完善發展個體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
(三)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與個體勞動者的溝通和聯繫,指導個體勞動者建立健全黨、團、工、婦等組織,引導、幫助個體勞動者進行自我管理;
(四)維護個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反映個體勞動者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
(五)進行生產經營指導,提供信息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幫助解決個體勞動者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六)開展職業技術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個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鑑定和職稱評定工作;
(七)興辦勞動者的福利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八)向社會宣傳個體勞動者的先進典型,先進人物,表彰先進,根據法律和有關組織章程的規定,向人大、政協等機構和組織推介代表和委員。組織個體經營者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九)開展對外交往,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繫與合作,並參加有關活動;
(十)指導各省轄市個體勞動者協會(含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工作。
(十一)承辦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十二)開展其他有利於個體經濟發展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凡經河北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個體勞動者,擁護本會章程,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即為河北省個體勞動者協會會員。各省轄市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所在協會辦事機構審定;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監督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對理事會成員提出批評和撤換意見;
(四)要求協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向協會反映生產經營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六)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福利;
(七)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資金、信息、技術、人才、培訓、維權等項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二)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遵守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
(四)恪守職業道德,熱心為民眾服務;
(五)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員所在協會會長會議研究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代表大會代表及理事、常務理事等的產生須經充分醞釀協商民主選舉。
第十五條 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它職責。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需由代表大會審議的突發情況、特殊問題,由其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待代表大會召開時向大會報告並追補審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對協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和監督;
(四)選舉確認常務理事;
(五)審批會員,增補理事;
(六)對內部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進行管理, 委任有關負責人選;
(七)建立以人、財、物為重點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屆理事會的工作計畫;
(九)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接受國內外企業和友好人士對發展個體經濟的捐贈;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5年。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條件、年齡、任期等參照國家社團管理條例執行。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和頒布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五)處理其它有關重要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其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並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轉讓。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規定比例提取或撥付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二)會費;(三)捐贈;(四)河北省工商局核撥的常設辦事機構的人員經費及政府資助;(五)利息;(六)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會員費套用於為會員提供各種服務,組織會員開展各項活動及社會福利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及其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主要支出範圍包括:
(一)事業費:主要用於開展學術交流、調查研究、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承擔委託任務、舉辦宣傳、展覽、人才培訓等。
(二)會議費:社會團體召開的年會、代表大會、理事會、學術會、報告會、表彰會、工作會等。
(三)辦公費:社會團體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通訊、差旅、設備購置、維修、租用辦公用房、訂購業務書籍、報刊及上繳團體會員會費等。
(四)印刷費:出版、發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書刊、報紙;編印有關資料、簡報、檔案等。
(五)社會團體辦事機構聘用的專職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社會養老保險金和社會統籌退休金;所聘離退休工作人員的生活補助費等項開支。
(六)其他合法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自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4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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