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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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文號】冀政[2005]20號
【頒布單位】
【頒布日期】2005年3月5日
【實施日期】2005年3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

加強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力度,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現就進一步加強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切實做好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煤炭屬高危行業,煤礦安全在全省安全生產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呈現總體平穩、趨向好轉的發展態勢。但全省地方煤礦還存在生產規模小,生產工藝、技術裝備落後,從業人員素質低,管理不到位,超能力生產,一些地方煤礦無視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違法越層越界開採等問題,致使地方煤礦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給國家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造成很大損失。因此,進一步加強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已是當務之急。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及煤礦企業要站在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嚴肅性、艱巨性和複雜性,把確保煤礦安全生產擺到突出位置,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係,堅持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各級領導幹部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深入一線,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幫助解決本轄區煤礦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煤礦企業負責人要深入井下帶班作業,檢查督促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加大整治和監管力度,從根本上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建立"國家監察、政府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格局,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作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區,確保全全生產。
(一)規範煤炭生產秩序,加大對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的取締、關閉力度。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關閉:國有重點煤礦井田範圍內的;威脅國有大礦、村莊、重要建築設施安全的;經核實資源已枯竭的;不具備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借基建名義生產的;以探礦、打水井、開採其他礦種等名義出煤的;越層越界開採沒有立即退回並打永久性密閉的;發生特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關閉後又擅自恢復生產的;政府責令關閉的。關閉工作由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煤炭、國土、安監、公安、供電等部門聯合實施。
2006年年底以前,關閉所有年生產能力不足3萬噸的礦井,對設計生產能力1萬噸以下(含1萬噸)的小煤礦不再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對設計生產能力1至3萬噸(不含3萬噸)的小煤礦,採礦許可證到期符合延續條件的,只作一次延續,最長不超過2006年底;整合年生產能力3-6萬噸的礦井,使其年生產能力達到6萬噸以上;所有新建礦井年生產能力不得低於9萬噸。各設區市政府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2005年4月底前報省煤礦安全專項整頓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加強對受水威脅礦井的監管,做好開採下組煤礦井的技術論證工作。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加強邯鄲邢台地區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見》(煤安監函字〔2005〕3號)要求,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邯鄲、邢台市開採下組煤的地方煤礦一律停產整頓,由市、縣(市、區)政府牽頭組織國家和省級防治水專家逐礦進行水害專項技術論證,鄉鎮煤礦帶水壓開採下組煤的突水係數(Ts=P/m)必須小於0.06Mpa/m。具備開採技術條件的,經市、縣(市、區)政府驗收合格後,由市、縣(市、區)政府主管領導簽字,方可恢復生產;不具備開採技術條件的立即關閉。
省國土資源部門今後不再批准或整合劃轉地方煤礦未經水害專項技術論證的下組煤資源。
縣(市、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地方煤礦要對地表水、井下老空水和各種地質構造導水等水文地質情況進行認真排查。嚴格按"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安排防探水工作。對存在水災隱患但未按規定落實防探水要求的,一經發現立即停產整頓,整頓後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立即關閉。
(三)加強對礦井瓦斯和火區的監管,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發生。"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礦安全管理的重點,要加強通風管理,特別是要進一步細化瓦斯治理的防範措施,認真貫徹"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安裝使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並按規定安裝抽放設備進行瓦斯抽放;低瓦斯礦井採掘工作面必須安裝使用甲烷斷電儀風電閉鎖裝置;井下存在火區的,必須制定和落實有效的治理措施,對火區進行徹底治理;重點產煤縣(市、區)要建立瓦斯安全集中監測監控調度中心。達不到上述要求的一律不得生產。
(四)加強煤礦建設項目"三同時"的監管,杜絕基建礦井擅自組織生產。新建、改擴建、技改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凡礦井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一律停止施工,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一律禁止生產。
凡在建煤礦建設工期已超過5年的,2005年6月30日前必須通過竣工驗收,否則予以關閉;其他在建煤礦自開工建設之日起,5年內必須通過竣工驗收,否則予以關閉。
(五)加強對已轉制煤礦的監管。各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轉制煤礦的監管,2005年5月底前要對轄區內國有地方煤礦的產權進行界定,國有資本比例小於50%的或承(轉)包、出(轉)讓、出售的,一律按鄉鎮煤礦納入所在縣(市、區)、鄉鎮政府監管。
三、建立長效機制,實現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穩定好轉
各縣(市、區)政府必須建立和完善煤礦提取繳納安全費用的監督制約機制。按照財政部等部門《關於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要求提取安全費和維簡費,並專項用於安全生產;足額提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年生產能力3萬噸以下的礦井(不含3萬噸)提取200萬元,年生產能力3萬噸以上礦井,每萬噸提取100萬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要按照規定的費率,及時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煤礦事故死亡礦工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於20萬元。
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有效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各級煤礦監管部門要對持證上崗情況定期檢查,凡無證上崗或達不到崗位職責要求的,要依法嚴肅處理。2007年底煤礦礦長、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必須達到採礦中等以上專業水平。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對煤礦企業進行嚴格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嚴格煤礦企業市場安全準入。通過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淘汰一批安全投入不足,工藝裝備落後,管理水平差,缺少基本安全防範能力的煤礦。實現安全生產關口前移,從源頭上防止和遏制煤礦安全生產事故。
實施"科技興安"戰略,加大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研製、推廣力度;堅決淘汰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技術和工藝;逐步改革採煤方法,2006年底前力爭實現壁式採煤和金屬支護。
加快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進程,推動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升級。要建立健全生產流程各環節、各崗位的安全質量工作標準和保證體系,實行嚴格的安全質量責任制,不斷提高企業安全水平,確保實現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目標。
四、強化措施、細化責任,使地方煤礦的治理整頓工作切實達到預期目的
為保證全省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治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開展,2005年專項治理整頓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05年6月30日前,由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安監局、河北煤監局、省公安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電力公司等部門參加,各設區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集中對國有重點煤礦井田範圍內的;威脅國有重點煤礦、村莊、重要建築設施安全的;越層越界開採的;無證非法開採的,亂采濫挖、破壞浪費國家資源的以及資源枯竭的地方煤礦進行綜合治理整頓,促進我省礦業秩序的根本好轉。治理整頓結束後,要總結整頓成果報省煤礦安全專項整頓驗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階段:2005年7月~12月,由省安監局牽頭,河北煤監局、省公安廳、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省電力公司等部門參加,各設區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按照《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五號)的規定,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評價為C類的礦井進行重點治理整頓;通過治理整頓,凡達不到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一律關閉。治理整頓結束後,將關閉情況報省煤礦安全專項整頓驗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進一步明晰職責,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級政府對安全生產統一領導,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主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要實行領導幹部"一崗雙責"工作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真正做到一級抓一級,逐級落實,各負其責,協調聯動的工作局面。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切實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辦礦標準和安全技術裝備水平,加大技術培訓和安全投入力度,加大安全管理和執法力度,及時排查事故隱患。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轄區內的高瓦斯礦井、受水威脅礦井每月檢查不少於2次,其他礦井不少於一次。設區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轄區內的高瓦斯礦井、受水威脅礦井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轄區資源的規劃及合理開發利用,要加強對煤炭資源的審批管理,按照最低生產建設規模從嚴審批新辦煤礦和要求變更擴大礦區範圍的採礦權,同時要加大對採礦許可證超期使用、無證非法開採、越層越界開採和死灰復燃礦井的查處及取締、關閉力度。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每月要對轄區內生產礦井的採掘活動現場實測一次,並及時填圖。各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每季度對轄區內生產礦井的採掘活動抽查一次,抽查面不低於10%。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強化安全技術培訓,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向當地政府通報。
各級公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爆炸物品的管理,未經縣級煤炭管理部門核准不得擅自供應爆炸物品,同時要嚴厲打擊轉供和非法購買爆炸物品的行為。
各級供電單位要切實加強電力供應管理,未經煤炭管理部門核准不得擅自供電,對已決定關閉的礦井,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對所在地供電部門下達停電通知單,電力部門在接到停電通知後,必須嚴格按照停電通知單的要求對煤礦企業實施停電。同時還要依法查處轉供、偷接電等行為。
各級監察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大對事故責任人的追究力度,嚴肅查處國家公務人員參股辦礦和參與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行為;堅決打擊非法煤礦的"保護傘",依法追究失職、瀆職行為。凡縣(市、區)發現兩處,鄉鎮發現一處非法生產或屬"四個一律關閉"而未關閉的煤礦,要對縣(市、區)、鄉鎮主要負責同志給予行政處分。
各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完善各種規章制度並貫徹落實;嚴格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認真整改事故隱患,隨時解決存在問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與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定,確保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二○○五年三月三日

主題

主題詞:煤礦安全生產意見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各部門,省政協各部門,各法院,省檢察院,省各人民團體。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5年4月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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