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二、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財務計畫和裝備建設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
三、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建設,參與地方規範性檔案制定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法制宣傳、普法教育規劃,指導全縣法制宣傳工作。
五、指導、管理、監督全縣法律服務工作;初審、登記、申報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註銷和年檢工作;歸口管理縣法學會、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
六、管理和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外事交流和涉外、涉港澳台的法律業務,開展政府和民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七、管理和指導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制訂全縣法學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管理下屬單位組織人事工作,協助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管理司法所工作。
十、協調、指導全縣社區矯正工作;協調、指導全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十一、管理、指導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和職能
一、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重要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指導全縣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做好信息簡報的收集報送、文電處理、文秘檔案管理、保密以及內外事接待等工作。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裝備的計畫、審核及分配: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車輛、通訊等裝備工作;指導系統內行業財務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後勤保障、辦公設施管理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建設,參與縣內規範性檔案制定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外事交流和涉外、涉港澳台法律事務,開展政府和民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負責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制訂系統隊伍建設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局管幹部、協管幹部的考核、獎懲以及有關人事、勞資、保險工作;管理、指導法律專業技術職務的申報工作;管理、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組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學習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務、群團、工會、婦聯、老幹部和計畫生育等工作。
(二)法制宣傳教育科
制定和實施全縣法學教育規劃;制定和實施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承辦縣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各鄉鎮(街道)、各行業和基層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法制新聞工作;指導全縣法學專業社團工作;負責縣法學會秘書處工作。
(三)公證律師管理科
制定和實施全縣公證工作發展規劃,監督、指導和管理全縣公證工作;制定和實施全縣律師工作發展規劃,監督、指導和管理全縣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諮詢機構、公民代理辯護工作;負責律師機構的設立、律師執業證書的初審、登記工作;負責律師機構、人員的年檢註冊初審、申報及執業懲戒工作。
(四)基層工作科
制訂和實施全縣基層司法行政發展規劃;指導和管理司法所建設;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突發性、群體性糾紛事件的現場組織指揮;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註銷的初審登記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檢註冊初審、登記及執業懲戒工作;指導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工作。
(五)社區矯正管理科(安置幫教管理科)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社區矯正工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組織全縣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會同公安機關做好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考察,組織協調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改造和幫助工作;承擔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工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起草全縣刑釋解教工作的長遠規劃及年度計畫;指導、管理刑滿釋放、期滿解教人員的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承擔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直屬機構
(一)沭陽縣法律援助中心(沭陽縣法律援助工作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管理、指導、監督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研究制訂和實施法律援助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對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立、變更的審核和備案;接受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受理決定的覆核,對法律援助案件的承辦人和承辦機構進行獎懲;受理、承辦或組織全縣有關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全縣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項。
(二)沭陽縣公證處
貫徹執行國家公證法規,依法辦理全縣的民事公證、經濟項目等公證;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地區的公證;監督、指導全縣協辦公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