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命法

漢武帝實行沉命法,規定太守以下大小官吏對轄區內的農民起義不能及時發覺鎮壓者處死。 漢武帝後期,以巡幸過多,徵調頻繁,官吏酷暴,農民起義不斷爆發,大者數千人,小者亦數百。 天漢二年(公元前99年),漢武帝令作“沉命法”,法令規定凡二千石以下至小吏察捕不力者,皆處死刑。

漢武帝時官僚和豪民富商爭相兼併土地,造成了許多失去土地的農民淪為流民或奴婢。土地與奴婢稱為當時社會的焦點。流民或奴婢無法生存,紛紛鋌而走險,起義反抗。漢武帝實行沉命法,規定太守以下大小官吏對轄區內的農民起義不能及時發覺鎮壓者處死。
漢武帝後期,以巡幸過多,徵調頻繁,官吏酷暴,農民起義不斷爆發,大者數千人,小者亦數百。他們攻打城邑,奪取武庫,釋放囚犯,殺死官吏,斷截交通。漢武帝派光祿大夫范昆等發兵鎮壓,有的郡被斬殺的起義者多至萬餘人,可是起義隊伍散亡後又重新聚集,官府對他們無可奈何。天漢二年(公元前99年),漢武帝令作“沉命法”,法令規定凡二千石以下至小吏察捕不力者,皆處死刑。沉命法頒布後,主管小吏唯恐不能如期破案而招禍,經常隱匿起義者情況。上下級之間也互相欺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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