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1946年12月24日晚平安夜,北大選修班女生沈崇,晚去東長安街平安電影院看電影途經東單時,被美國海軍陸戰隊伍長皮爾遜等2人架至東單操場施行強姦。適有路人劉玉豐經過此地,聞呼救聲即赴軍警機關報案。警員當場抓獲美兵1人。北大女生發生被強姦訊息在全國激起強烈反響。北京、天津、上海乃至全國各地數十座城市爆發了共有50萬學生相繼參加的抗暴活動,抗議美軍暴行,並得到社會輿論的廣泛支持。
1947年1月6日,上海市總工會致電蔣介石,提出懲凶、賠償、道歉等4項要求。同日,15個民主團體強烈要求“立即驅逐美軍出境”。
1947年1月30日,在北京東交民巷的一個臨時法庭內,正在審理一起震驚中外的大案,這就是“北平美軍強姦案”。這起案件在當時非常轟動,媒體也進行了為期1個多月的連續報導,究竟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如何,在國民黨《中央日報》上有詳細的描述。
事件經過
發生在北平的美軍強姦案
1946年12月24日當晚大約8點左右平安夜,北大的19歲女生沈崇獨自一人正走在前往電影院的路上,突然遭到兩名美國海軍陸戰隊員的挾持,這兩個人是美國海軍陸戰隊伍長威廉斯·皮爾遜和下士普利查德,他們把沈崇架到東單廣場,就在那裡,沈崇遭到皮爾遜強姦。沈崇拚命抗爭,大聲呼救,路過此地的工人孟昭傑發現後,兩次救助未成,便向國民黨北平警察局內七分局報告,當警察到出事地點查看時,普利查德已逃走,警察遂將皮爾遜和沈崇帶回警察局詢問。案件發生後《中央日報》並沒有立刻報導。
1946年12月29日,也就是第5天才突然在報紙上出現一條小豆腐塊新聞,報導的也不是案件本身,而是關於北平學生正為此事組建正義联合會的報導。報導稱:北平各大學學生500餘人在當晚聚集北大開會,討論組織北平各大學生正義联合會,對美兵姦污女生事件提出嚴重抗議,要求懲凶賠償,保證不再有相同事件發生,並提出要遊行示威。
1946年12月30日,兩千多名學生在北京舉行了聯合示威遊行,持續長達三個小時。
事件影響
沈崇事件傳出後,北平、天津、上海、南京、武漢、重慶等全國數十個大中城市學生和各界人士約50萬人,於12月底至1947年5 月,舉行聲勢浩大的示威遊行,抗議美軍暴行,要求美軍撤出中國,廢除《中美商約》等。至5月20日,北平、上海、蘇州、杭州16個大學500多名學生以“反飢餓、反內戰,反迫害”為口號,在南京舉行聯合請願大遊行達到高潮。國民黨政府派出大批軍警鎮壓民主愛國學生運動,遊行學生被捕28人,重傷19人,約500 人遭毒打,釀成“五二0”慘案。
各方回應
美方
示威遊行發生後,美軍當局才發現此事嚴重了,拘押了涉案的兩名士兵,並命令全體兵員當天不準外出。軍調部美方人員,自攜飯盒。
民媒
案件發生後,事實上位於北京的一些媒體已經有報導此案的。
1946年12月25日,資料記載,當時北平民營亞光通訊社獲悉這一訊息後,就在當日發出新聞,披露事情真相。北平市警察局局長湯永鹹曾給國民黨的中央社打電話,讓中央社通知各報不要刊登這一訊息。中央社當即以警察局的名義給各報發了一個啟事,聲稱:“關於今日亞光社所發某大學女生被美兵酗酒姦污稿,希望能予緩登。據謂此事已由警局與美方交涉,必有結果。事主方面因顏面關係,要求不予發表,以免該女生自殺心理更形加強。容有結果後,警察局當更發專稿。”
1946年12月26日北平《世界日報》《北平日報》《新生報》《經世日報》等幾家報紙,不顧國民黨中央社和警察局的阻擋,都刊登了亞光社的新聞。
1946年12月28日,北平《新民報》等幾家報紙衝破國民黨當局的封鎖,公開報導了這一事件。《新民報》還將國民黨中央社的有關電令編成一條新聞發表出來,把他們封鎖訊息的行為也告訴了社會。這一訊息引發了隨後全國各地學生的抗議美軍暴行的示威活動。
官媒
為了阻擋發表這一訊息,湯永鹹還將亞光總編輯王柱宇和一些報社記者接到市警察局,叫他們具結,保證不發表此訊息。美記者沿途攝影,市民見記者連呼‘狼狽’。事情鬧到這一步,作為國民黨官方媒體的《中央日報》也不得不刊登了。至此,《中央日報》才開始每天刊登有關“北平美軍強姦案”的報導,對於此案的進展也開始一一報導。
學生
1946年12月25日,北京大學的民主牆上就貼滿了表示要誓雪恥辱的壁報。次日,北大召開系級代表和各社團代表大會。千餘與會者以壓倒多數通過了要求嚴懲暴徒及其主管長官,駐華美軍當局公開道歉,美軍立即退出中國等三項決議,並成立了“北京大學學生抗議美軍暴行籌備會”,作為負責組織相應活動的執行機構。
北平學生舉行遊行後,位於南京的中央大學和金陵大學也加入聲援行列。清華、朝陽,師院等大學也相繼行動起來。國民黨當局為遏制民眾的反美浪潮,極力歪曲事件真相,並力圖把美軍暴行說成是單純個人犯法事件。國民黨特務公然對愛國學生施加暴力,更激起了學生們的憤怒,一場規模巨大的抗議美軍暴行運動隨即在全國展開。
1946年12月31日晚,中央大學學生代表151人舉行了臨時會議,討論出幾點:1、慰問被難女生;2、元旦起罷課三天;3、並在1月2日遊行;4、請美方賠償;5、嚴懲兇犯。而金陵大學全體學生也提出幾點,除慰問遊行外,他們還準備寫一封致司徒(司徒雷登)大使及告美國人士書,及告社會人士書。
很快,中央大學、金陵大學、戲劇專科學校等南京五所高校700多位學生便舉行了遊行,途經林森路、新街口等地,最後來到了美國大使館門口,要求見司徒雷登大使。但他們並沒有見到司徒雷登,而是受到一位參贊接見,參贊告訴學生:司徒大使已經等候遊行隊伍半天了,但因為要赴蔣介石主席慶祝新年的宴會,所以留他接待請願代表。司徒雷登走前也留下一封他的聲明,以表明自己的態度。而內容大體就是他也在等候北平美海軍當局徹底偵查,如果犯法屬實,一定軍法處置等。
第二天,學生們又來到美大使館,這次見到了司徒雷登,他們向司徒雷登提出了三點要求:1、懲凶;2、當事人應向全中國人道歉;3、在華美軍務請撤離中國。而司徒雷登的態度非常“親善”,首先他對學生提出的要求會考慮轉達,又對學生的一腔愛國熱情表示讚賞,並對他們的朝氣蓬勃深感欣慰。學生們在聽了司徒雷登的一番語重心長的話語後,又見他態度慈祥,都備受感動,雙方握手之後學生就退出了。此事不僅驚動舉國上下,美方特使馬歇爾將軍也對此十分關注,並電召平津美軍司令晉京報告詳細情形。
政府
國民政府對此事的態度卻非常微妙。學生們提出的要求除了針對此案本身外,還提出了美軍撤兵的要求,認為中國的地盤有美軍駐紮很不合適。但國民政府行政院卻在1947年1月5日發布了這樣一個指令:北平兩美兵犯下姦污中國女生事情,現在美方已經將犯事的美兵依法交付軍事審訊,我北平市政府也在就地交涉之中。此為該犯事美兵之私人行為,犯事者自應接受法律制裁,至於中美兩國之間的友誼,自不應因此而受損害,任何人也不應以此種私人行為為藉口,而有損侮辱我友邦或友邦人民。各學校當局及地方行政機關,務各本此旨,負責勸導,遇有可能越軌的行為,定當負責阻止為要。
學者
除了國民政府,當時一些知識分子對學生提出的美軍撤華等口號也並不贊同。比如參與此案審訊的北大校長鬍適就曾對記者稱:美兵侮辱本校女生行為,是個法律問題,美方應速解決。學生示威遊行,本人在感情上很同情,因東西方文化不同,東方人貞操觀念,西方人不太了解,但罷課舉動,則不必。
有記者問他關於遊行中有美軍撤華等口號,是否離題太遠時,胡適回答:美軍應否駐華,是政府與政府間的事情,純是政治問題,與此不幸事件不可混為一談,但感情上發生連帶作用,則所不免。
案件審理
申辯過程
證人 :有人在第一時間發現卻未及時營救
1947年1月17日,美軍海軍陸戰隊第一師軍事法庭在北平開始審理沈崇案的伍長皮爾遜。在審判即將開始前夕和在審判中,“北平抗暴聯盟” (the Beiping Anti-Brutality Alliance)極度活躍,發布聲明,譴責皮爾遜將由美國軍事法庭而不是由一個中美聯合法庭審判。而關於這起案件的過程,也是疑點重重,前後經過多次審理。
在審判中,沈崇上了法庭並作為證人作證。旁聽者限於沈崇的父親、她的法律顧問們、胡適、一群國民黨官員以及新聞記者們。皮爾遜面對五項指控:1、強姦;2、脅迫強姦;3、奸非(未婚男女發生性行為);4、破壞軍紀;5、妨害風化。
剛開始,皮爾遜只承認合奸,否認了其他指控。被告對1、2、4、5項罪名都不承認,只承認第3項罪名。後來法庭傳訊了幾位證人,其中一位叫孟昭傑的汽車修理工為此案的第一目擊證人。
27名中美證人在由7人組成的美國軍事法官團面前作了證。那位中國軍隊技工和警察作證說,他們聽過沈崇哭叫,並看到被告壓在沈的身上,但最初未能援救她,因為受到了那兩個陸戰隊員的威脅。
他說,在1946年12月24日晚上8點半,他在東長安街平安電影院門口買香菸,目睹兩個美國士兵架著一個女人去了平安電影院對面的樹林中,此女有哭聲,所以他就約同事趙玉華、趙澤田、馬文彬、強志新等五人一起前往。兩個美兵架著此女到了南大地草場,他們五人有兩人有手電,在距離美兵兩丈遠的地方,看到一個美兵和該女子在南大地牆根下,另一個美兵則站在距離他們兩尺的地方。於是他們返回平安電影院報告正在這裡檢票的兩個稽查人員,七個人一起到了南大地草場,但到了那裡被美兵驅逐,於是他們又返回報告巡邏警察,一起到有該女哭聲處調查。
接下來,法庭先後傳喚了所有曾到現場的這些證人。其中和孟昭傑一同去的四人供詞都差不多,並且強志新指出,有個美兵曾奪一名稽查員的手槍。而趙澤田則稱在後來返回時看到一隻帶血和沙土的手套,並聽到女的哭聲,但未聽到他們的說話聲。而一位稽查員承認有個美兵搶奪了他的三八式手槍,另一位稽查員則因為語言不通,並被美兵驅逐,就未敢靠近。
而最後來的其中一個警察稱,當他們到達時,聽到女人哭聲,並看到一美兵和一女躺在地上,他喝令美兵起來,美兵用粗暴言辭回答了他,並且和他打了起來,後來美兵想逃跑,被他們幾個人抓住,而美兵曾想搶抱該女,但該女躲在了他身後,衣服凌亂,精神似乎受到刺激,並稱自己被強姦。而此時已經晚上11點半左右,距離沈崇被架走已經有3個多小時。
在所謂(alleged)強姦發生的那晚找到那群人的美國憲兵也作證說,皮爾遜“喝醉了”。在所謂強姦發生後不久檢查了沈的中美醫生作證說,他們的檢查發現了她的私處有若干輕傷,表明她過去沒有多少、或可能從未有過性經驗,但那些輕傷和割傷也可能是合奸引起的。
當事人 :沈崇,女,北京大學先修班學生。出身福建名門,清代名臣沈葆楨之曾孫女,林則徐之外玄孫女,為世家之女、名門大家閨秀。
1947年1月18日,被害人沈崇出庭作證,講述了自己的被害經過。據她描述,她一個人在北京求學,住在姐夫家。1946年12月24日晚,她本想去平安影院看電影,但走到對面樹林旁時,突然被兩個美兵架走,她想喊救命,卻被一個美兵掩住了嘴巴,兩個美兵把她架到南大地牆根強姦,這時發現了手電光,強姦後,美兵又把她拉向東,仍在南牆根下,又發現手電光,所以此次強姦未遂。後來她又被拉到東大地空房內,她曾脫身逃出,但又被抓住,並滑入溝中,後又被拉到東大地空房內被強姦,此時她已經沒有力氣哭喊,脖子也被掐住,後又在東空地被強姦。這時忽然有人以槍喝令美兵起來,三人似乎有爭鬥,這時人也越來越多……法醫給沈崇做檢查,發現她腿上及下身都有傷痕。
辯護過程
被告辯護:
到1947年1月21日,雙方展開辯護,被告辯護指出:在事發當晚,事發地點周圍行人多在百人以上,都未聽到沈的叫喊,又有中國兵士七人往觀,都沒聽到沈呼喊。前後三小時之久之性行為,而臀部等處都沒有傷痕,可見未有掙扎。
皮爾遜的辯護律師約翰·馬斯特斯不能證明沈崇是個妓女,但他長時間地使勁爭辯說,沈同意和皮爾遜發生性行為。馬斯特斯聲稱,所謂強姦發生的地方交通通常很繁忙。如果沈大聲呼救,就會有更多的人更早地前來援救她。
馬斯特斯還說,如果沈像被強姦時那樣掙扎,其私處就會受到更多瘀傷和傷害,缺乏激烈的體力抵抗提示那是合奸。關於沈崇在警察局提出強姦指控一事,馬斯特斯聲稱,沈崇這么做只是因為她在合奸中被捉到了,因此覺得說那是強姦更有利。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儘管皮爾遜的律師很可能沒有看過《大清律》中強姦罪的嚴格條文(其中的僵硬的證據要求給受害人施加了沉重的證明犯罪的負擔),他的辯護卻是按照類似的路線走的。根據《大清律》的強姦條,為了確立強姦犯罪,受害人必須提供證據,以證明她在那折磨中自始至終都在反抗,“此類證據須包括:甲、目擊犯罪或聽到受害人呼救的證人。乙、身有瘀傷或傷口。丙、撕破的衣服。”如果那女子在性攻擊的過程中停止反抗,則該案須斷為“非法合奸”。換言之,如某個學者所言,如果不是受害人的死亡,起碼必須是嚴重受傷,才能讓判案官員認定強姦指控的真實性。在沈崇案中,她實際上已經滿足了中國傳統的強姦罪的三條標準,但馬斯特斯還要爭辯說,為了強姦案得以確立,她應該受更多的瘀傷和叫喊得更響亮。
原告辯護:而被害人稱被扼住頸部,但頸部也沒有傷痕。而膝蓋小腿上的傷痕,是在當天11小時後才發現,也不能算是理由。所以可能是沈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的。而當天她並沒有向值勤美國憲兵控訴被強姦,可能是她的姐夫計畫好後才控訴的。
檢察官:
檢察官駁斥沈未喊叫,但中國兵作證稱聽到三次。扼住頸部不一定就有傷痕,所以不能認為同意性行為。而當日沒有控訴強姦,原因不確,可能是語言不通……
檢察官保爾·斐茨格若爾德中校指出了兩個陸戰隊員的強大的軀體(皮爾遜身高六英尺,手“又大又有力”)給一位只重125磅的18歲女大學生帶來的震懾效應。他進一步爭辯說,法律並不要求一個女孩去作超過“她的年齡,力氣,周圍的事實以及環境允許她做的事,來表示她的反對”。他最後說,很難解釋一位出身於良好家庭、受過出色教育的年輕姑娘(註:沈崇出身福建名門,清代名臣沈葆楨之曾孫女,林則徐之外玄孫女,為世家之女、名門大家閨秀),為何會願意在一個寒冷的夜晚,在一個空曠的操場上,與一個她剛剛偶然運到的醉漢度過三小時。唯一的解釋就是她因為別無選擇不得不呆了下來。
審判結果
1947年1月22日審判結束,關於美兵強姦案的第一個判決終於公布:馬斯特斯無力的辯護未能說服軍事法官們。皮爾遜被判為對所有的指控有罪,被降為列兵。美軍伍長皮爾遜強姦罪成立;對第3(奸非)及第5(妨害風化)兩罪撤銷;判刑15年,幫凶普利查特判刑10個月。普利查德隨後由另一軍事法庭在元月30日審判,他被判為犯了攻擊罪,以無良舉止被退役,並判10個月監禁。
1947年1月30日這天,法庭開始對強姦案幫凶普利查德公審,其罪狀為:1、被告目睹皮爾遜之非法性行為,而不以全力偵查並拘捕使之受應得之懲罰。2、對良好秩序及軍紀之妨礙罪。並於2月1日宣布罪名成立。判10個月監禁。
1947年3月5日,駐華美軍陸戰隊第一師師長塞繆爾·霍華德將軍批准了軍事法庭的判決,但該判決仍需華盛頓的海軍部長批准。
1947年6月中旬,海軍軍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建議釋放皮爾遜並恢復其伍長職務。
後繼發展
1947年6月中旬,本以為案件塵埃落定,但美海軍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建議釋放皮爾遜並恢復其伍長職務。最後犯人在美國又因證據不足被釋放。
此前與沈崇案有關的反美示威已經冷卻了許多,學生們專注於反飢餓、反內戰運動。這則新聞再次激起輿論界的怒火,導致學生的請願和抗議聲明。
在中國人眼中,皮爾遜犯了強姦罪是不容置疑的,華盛頓開脫他的滔天大罪進一步體現了美國人無視正義。一家有影響的報紙《大公報》在指出美軍中的“黑羊”敗壞了美軍在中國的名聲的同時,也指出“如果一個強姦了中國女孩的美國軍人可以被視為無罪,那么在美國人眼中,中國人到底成了什麼樣的人?”
關於皮爾遜案件處理的訊息也引起了國民黨當局方面的注意,導致南京和北平之間又一輪瘋狂的電報來往。與此同時,中國外交部也向南京美國大使館遞交了抗議信,要求維持對皮爾遜的原判。
胡適曾在此前做了許多努力,爭取一個能使得學生平靜下來的法律解決,此時卻痛苦地發現軍事法庭的判決被否決了。從當地一家報紙上得知此事後,他立即打電報給南京的司徒雷登,表示對那訊息的嚴重關切與震駭。他警告司徒雷登,這將可能給學生們帶來政治上的震盪,因為這訊息將“有力地煽起反美騷動”。他強烈呼籲司徒雷登嚴肅考慮此事。此後不久,胡適從美國報紙上讀到關於皮爾遜案更詳細的報導,意識到軍法官的建議尚待海軍部長的最後批准。他立即又發了一份標明了“緊急”的電報給司徒雷登,強烈敦促他讓美國政府認識到全中國正在“非常焦急地觀察”皮爾遜案件, 把它當成是對“美國司法的一個考驗”。他直截了當地拒絕了美國新聞報導關於皮爾遜是“在全國學生抗議中”被判決的聲稱,提醒司徒雷登,抗議發生在1946年12月30日,而軍法審判是在1947年1月17日開庭,皮爾遜則在1月22日被判決。
在獲知皮爾遜案的訊息後,沈崇的父親沈紹(音譯)給胡適發了一封措詞激烈的信,譴責美國人無視正義。他指出,已經得到確鑿證明的皮爾遜的犯罪行為被平反,必將使得中國人對美國堅持法治的傾慕心理煙消雲散。他請求胡適敦促中國政府代表他的女兒加以干預,以期正義得到伸張。
美國海軍部隨即宣布案件仍在調查中,其目的是為了平息再度激起的興奮。
1947年八月中旬,海軍部長蘇利文宣布因為缺乏證據而撤銷原判決,國防部長傑姆斯·佛理斯托爾簽署了最後的命令。這則重要新聞傳出時,中國的大學和學院都在放暑假。當新學期在九月開始時,抗暴領袖們發現難以再度煽起上一學期的狂熱來。
後來,沈崇改名為沈峻,於1957年和丁聰結為伉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