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波克

汪波克

·2003年底,方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被一審法院決定逮捕。 ·2004年10月,汪律師為建行某審價員莫某某受賄案辯護,對莫某某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提出質疑,被法院採納。 ·2010年5月底,郭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汪律師接受委託在偵查階段為郭某某提供法律幫助。

浙江省著名刑事律師浙江騰飛金鷹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基本資料
汪波克 律師汪波克 律師
·騰飛金鷹高級合伙人,綜合法律部負責人
·1955年出生,中共黨員,1985年從事法律工作,曾是杭州某知名企業的法律事務室主任。1988年考取律師資格,1991年開始在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執業。
專業背景
·執業領域:擅長刑事辯護、公司法律事務、商事法律事務等。
理論研究
·《企業經營人員的職務犯罪表現和防範》,該論文獲杭州市紀委、監察論文三等獎
·《加害與被害轉化之正當防衛析》
·《法律不應苛求正當防衛》
·《販賣毒品罪的未遂分析》,該論文獲2007年度省直律師實務理論研討會三等獎
·《民事訴訟中訴請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和賠償利息損失的合理運用》
·《質疑一字之差,辯駁假證洗冤》方某莫涉嫌故意傷害案辯護札記
·《刑事訴訟證人出庭程式必須落實》,該論文獲省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2010年度實務理論研討會三等獎
社會兼職
·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浙江省省直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主要榮譽
·2008年,被浙江省省直律師協會授予“2007年度刑事專業優秀律師”稱號
·2010年,被浙江省司法廳直屬機關黨委授予“優秀共產黨員”稱號
經典案例
·1988年,成功代理了解放以來長江上的最大的貨損索賠案。該案經武漢海事法院和湖北省高級法院二級法院的審理,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500萬元。
·1998年,為“金華稅案”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金華縣稅務稽查局局長楊某某辯護,提出了楊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使楊某某在一、二審均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時被改判為死緩。
·1999年1月,為鐵路某部門負責人孟某某貪污、挪用公款案辯護,開庭審理時,提出了孟某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和貪污的辯護意見,得到了法院的重視,庭審十天后,已經被羈押六個多月的孟某某即被法院決定改變強制措施,解除羈押。一年後,法院下達了刑事判決,律師的辯護意見大部分被採納,孟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二年。
·2000年1月,為某市水利局副局長莫某某受賄案辯護,莫某某在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的情況下,經汪律師的成功辯護,二審裁定發回重審。莫某某受賄案被發回重審後,汪律師的辯護意見大部分被法院採納,莫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已經被關押一年多的莫某某被當庭釋放。
·2001年5月,為馬某某搶劫、盜竊案辯護,提出了馬某某搶劫罪名不成立的辯護意見被法院採納,在其他同案人員均被數罪併罰,判處19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況下,馬某某被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03年底,方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被一審法院決定逮捕。汪律師接受委託後有理有據地提出受害人的傷情不構成輕傷的辯護意見,並請求對受害人的傷情進行重新鑑定。經二審對受害人的傷情進行重新鑑定,確定受害人的傷情不構成輕傷,方某某經二審審理被無罪釋放。
該案被作為律師成功案例在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欄目專題報導,杭州電視台“律師說案”欄目也專題播放了該案。
·2004年,已經80餘高齡的退休勞模華老太太的房屋被他人騙賣,汪律師接受華老太太的委託後,將買受人告上法庭,請求返還房產。該案經一審、二審,華老太太的訴請得到了支持,被騙賣的房屋回到了華老太太手中。
·2004年10月,汪律師為建行某審價員莫某某受賄案辯護,對莫某某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提出質疑,被法院採納。因此,莫某某從可能被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被法院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05年1月,“婚禮門事件"發生,全國媒體高度關注。汪律師作為“婚禮門事件”中駕駛員何某某的民事代理人和刑事辯護人參與了該案的民事訴訟和刑事辯護。取得了當事人十分滿意的效果。
東方衛視“律師視點”、杭州電視台“律師說案”欄目還對此進行了專題報導。
·2007年6月,汪律師為某管理處處長洪某某涉嫌濫用職權罪辯護,提出洪某某的行為沒有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辯護意見,被法院採納,洪某某被免於刑事處罰
·2009年3月,顧某某因涉嫌詐欺罪被S縣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汪律師接受委託後,向S縣公安機關法制科提出S縣公安機關對此案沒有管轄權和顧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欺罪的書面意見,得到S縣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和局主要領導的重視。顧某某在被刑拘7天后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現S縣公安機關已經撤案
·2010年5月底,郭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汪律師接受委託在偵查階段為郭某某提供法律幫助。在該案偵查階段,汪律師根據了解的案情,向X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書面提出郭某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意見,得到檢察機關辦案人員的重視。郭某某因此未被批捕而解除了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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