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制度

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制度是對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排放進行管理的一種制度。 根據該項制度的要求,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所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污染的有關技術資料。 如果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也應當及時申報。

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制度是對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排放進行管理的一種制度。該制度首先由《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隨後,《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條例》和《環境保護法》都作了規定。根據該項制度的要求,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所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污染的有關技術資料。如果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也應當及時申報。拒報或者謊報者,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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