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本縣實際,研究、部署全縣公安工作,督促檢查各鄉鎮派出所貫徹執行情況。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信息,分析預測形勢,研究制定對策。
(三)預防、制止和偵查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和各種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行動,處置重大案件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聚眾鬧事、騷亂事件及重大治安、自然災害事故。
(四)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爆物品和特種行業。
(五)依法管理國籍,對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縣內居留、旅行等涉外工作進行登記、辦證、審批、管理。
(六)組織實施消防管理、監督和滅火救災,協助各級政府落實消防法規的各項措施。
(七)組織實施宣傳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依法管理機動車輛、駕駛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確保全全暢通。
(八)組織實施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組織實施對社會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和監控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看守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到我縣視察工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警衛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全縣禁毒緝毒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建設;負責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及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管理工作。
(十四)組織開展全縣公安通信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全縣公安信訪工作。
(十六)對消防等部門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管理和指揮。
(十七)研究制定全縣公安機關人員培訓、公安教育、公安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按規定的許可權管理和協管幹部。
(十八)研究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組織實施警務督察工作,查處違紀案件。
(十九)領導我縣的林業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
(二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