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會後,各項籌備工作緊鑼密鼓地進行,商會會長朱國一先生慷慨出資人民幣50萬元作為商會籌備基金,為商會的順利籌辦提供了物質保障。朱會長悠悠的桑梓之心,拳拳的赤子情懷,點燃了湘人骨子裡 “蠻”的血性,在江門市政府、市民政局、市經貿局等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克服了一個又一個的困難,商會籌備工作進展順利。2010年5月28日,在江門市民政局正式註冊成立“ 江門(五邑)湖南商會”,並指定市經貿局為業務主管單位,成為廣東省第一個被正式批准同意在地級市註冊成立省級區域的商會。與此同時,申請成立“廣東省湖南商會江門分會”的請示,也獲得批准。
商會章程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門(五邑)湖南商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文為:Jiangmen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JMHNC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江門五邑地區的湘籍知名人士、湘籍企業等自願申請加入,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社團組織。本會還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領導、知名專家學者作為本會的常年顧問。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推動粵湘兩省的經濟合作,拓展粵湘經濟縱橫聯繫、加強相互協調、促進兩地經濟的全面發展和共同進步。
第四條 本會以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準繩,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服務會員、服務廣東、服務湖南、服務社會為主要任務。充分發揮各會員之所長,整合會員社會資源,使本會成為粵湘兩地經濟發展的紐帶、溝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人才之間聯繫的橋樑、積極反映民意。
第五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江門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為江門市經貿局,同時接受廣東湖南商會的指導和幫助。
第六條 本會會址:江門市發展大道85號202寫字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導會員企業堅持依法經營,組織各種招商活動,積極為粵湘兩地經貿合作出謀劃策、為招商引資牽線搭橋、穿針引線;
2、組織相關粵湘兩地經濟互動、經貿合作的研討;
3、促進會員、企業、銀行、政府之間的聯繫,為會員企業引進資金、引進技術、引進人才開闢渠道;
4、促進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開展有關諮詢、法律和業務培訓,組織各種展覽、展銷、展出和經貿洽談活動;
5、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學習、參觀、考察和調查研究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宣傳推介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
6、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湘粵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
7、聽取、匯集並向政府職能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處理好各方面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
8、支持、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9、承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入會原則以及本商會的會員構成。
1、本會採取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2、本商會的會員由企業會員及個人會員構成:
(1)企業會員:凡湘籍人士在江門五邑地區註冊登記的企業和個體經營戶,經審批,可成為本會的企業會員。
(2)個人會員:凡在江門五邑地區工作的湘籍專家、學者或知名人士提出申請經審批,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入會的程式
1、向本會秘書處會員部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會員部進行初審;
3、由秘書處審議,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4、會長辦公會議批准後,由秘書處向入會人發出同意入會和繳納入會費的通知;
5、發放會員牌、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會員有權對本會所舉行的各種會務活動提出建議和批評;
3、會員如有需求,可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會長會議研究,可獲得本會符合法律和商會功能的支持和幫助;
4、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5、對本會財務收支狀況進行監督;
6、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為本會提供有價值的信息,為湘粵兩地經濟發展獻計獻策;
4、接受本會交辦的任務和相關事項;
5、按規定繳納年度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批准;
(二)會員如超過一年時間不能履行會員義務的,可視為退會;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予以除名:
1、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2、被會員檢舉或本會發現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
3、個人行為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4、違反本會制度和章程,情節嚴重的。
(會員除名須經理事會審議決定,並在本會刊物和網站上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的職能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和變更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討論通過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的章程修改的議案;
2、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議案;
3、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報告及其他重大事項議案;
4、決定終止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事項表決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除本章程第十三條以外的其它事項,可依據本章程所規定的會長辦公會議、會長常務會議、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的職權作出決議。
一般事項會員大會可以採用視頻、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實現部分會員遠程參會和表決。對表決事項未明確表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視為贊成與會人員的多數表決意見。本會的其他會議的參會和表決均可按本款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機關審核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根據會長常務會議的提議案,通過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免;
3、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提議案,通過理事的任免;
4、根據會長的提議,通過秘書長、副秘書長、部門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5、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6、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報告財務狀況;
7、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
8、決定會員的除名;
9、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為當然的常務理事,其他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1、3、4、5、6、8、9、10項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增加或減少開會次數。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湘籍人士中有較大影響,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熱心並能公正處理本會一切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常務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
第一屆會長辦公會議的人員從創始人中直接產生,其中會長由朱國一擔任、常務副會長為熊進、袁冶、周毅、張陽生,副會長為袁國良、江友飛、謝啟發、張樹紅、唐子奉、劉亮華,秘書長為劉一波。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行使如下職權:
1、提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人選任免的議案;
2、提出本會發展規劃和目標等重大事項的議案;
3、提出本會財務預決算的議案;
4、提出修改本會章程的議案;
5、提出本會其他重大事項的議案。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全體成員出席方能召開,上述第1、4項議案必須經出席成員的全數通過方能有效。第2、3項議案須出席成員數的三分之二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有緊急情況需要召開的,由會長辦公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人員提議可以召開。在會長辦公會議休會期間,除上述第1、第4項議案以外的其他事項,由會長常務會議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本會各種會議;
2、提名聘任秘書長人選;
3、檢查理事會落實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4、檢查督促秘書處的工作情況;
5、組織制定本會發展規劃和目標;
6、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2、根據會長提議,參與制定本會工作安排;
3、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4、參加會長會,研究、決策商會 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1、主持起草本會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種檔案、資料;
2、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3、協調、聯絡各分支機構、各部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4、提名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理事會表決通過。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如有特殊情況,方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或本會其他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四條 本會屆中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三十五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法人代表的變更。本會會長、法人代表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法人代表的,會長、法人代表的單位應提前30日書面報告會長辦公會議,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法人代表繼任人選。會長辦公會議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15天內召開會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並提交理事會通過會長、法人代表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會長、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資金來源:
1、會費;
2、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業務範圍、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專職、兼職財務工作人員。實行現金與賬務分離,財務支出需經會長審批,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接受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財務應定期審計,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會長辦公會議首先提出修改議案,經理事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方能生效。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種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指導機關備案,由登記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機關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過社團登記批准註銷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指導機關和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會長:朱國一先生
榮譽會長:陳衛平先生
常務副會長:熊進先生、袁冶先生、張陽生先生、周毅先生
副會長:江友飛先生、謝啟發先生、袁國良先生、張樹紅先生、唐子奉先生、劉亮華先生
秘書長:劉一波先生
入會須知
一、入會條件:
凡在江門投資興業、經商的湘籍人士以及支持湘籍企業發展的友好人士,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擁護本會章程,提出入會申請,並能主動熱心為本會作奉獻,經批准均可成為本商會會員。
二、入會程式:
1、填寫《江門湖南商會會員入會申請表》,附企業的營業執照、代碼證、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三張1寸彩色照片交商會秘書處。
2、由秘書處初審合格後提交理事會,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批准通過。
3、按規定繳納會費(收費後開具財政統一收據)。
4、頒發會員證(理事和理事以上的加頒發職務名譽牌)。
三、會員的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享有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優先享有本會援助的權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7、向本會申請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3.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五、會員繳費標準(贊助費不限)
六、繳納辦法
1、 會費分界費和年費兩種,屆費每五年收取屆費一次,年費每年繳納一次;
2、 會費以銀行轉帳方式或現金形式交至江門市湖南商會財務管理口。
七、會費使用
1、 商會的會費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
2、 商會日常事務處理及相關公務費用;
3、 商會辦公費用及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工資、津貼等。
八、商會帳號:
開戶名:江門市瀟湘商會
開戶行:中國民生銀行江門市支行
帳 號:4501 0142 1000 0100
九、商會地址:
辦公地點:江門發展大道85號202寫字樓。
十、退會程式:
1、自願退會:退會自由,但須向商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的自願退會申請,經批准後正式退會生效;
2、辭退會員:對不遵守公約的會員,理事會召開會議討論、決議,並向全體會員通報後辭退會員生效;
3、自動退會:對不遵守公約和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會員,視同自動退會,如需重新加入,除補交會費,且須理事會同意後,方可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