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農業局

江門市農業局

根據《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江發〔2009〕16號)、市編委《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江機編〔2009〕7號)精神,設立江門市農業局,加掛中共江門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農業局。

(三)將農業綜合開發管理職責劃給市財政局。

(四)將組織協調市對口支援三峽庫區工作和三峽移民後期管理職責劃給市水務局。

(五)增加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飼料生產企業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

(六)增加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職責。

(七)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加強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綜合協調市直涉農部門(單位)的有關工作。

(二)擬訂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有關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

(三)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承包糾紛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生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實施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有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授權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七)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負責管理農業機械化事業,組織農機推廣套用,指導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

(八)負責動物重大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擬訂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政策措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九)承擔農業救災復產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十)制定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 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牧草地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指導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擬訂並指導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管理農業和農村有關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會同有關部門建設農村農業信息服務體系,指導開展農業信息服務。

(十五)組織開展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負責扶貧開發和指導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農業廳(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農業應急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接待、車輛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維穩、信訪、綜治、政務公開和機關作風建設等工作,擬訂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起草重要綜合性文稿;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組織編制、檢查、指導和督促實施農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各專項應急預案;協調處置農業突發公共事件;組織或指導實施農業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應急保障工作;指導各市、區農業應急工作;協調直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綜合協調科

綜合協調市直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中央、省和市“三農”工作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組織開展“三農”工作調研,研究提出農村改革與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協調推進農村經營管理制度、社會保障制度、金融保險制度和農牧體制改革創新;研究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建議,組織協調有關試點、示範工作;提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推進“三農”工作的政策措施建議;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和信息,總結推廣“三農”工作先進經驗;負責實施強鎮富民戰略,促進鎮級經濟發展。

(三)政策法規科

依法組織對農業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對本局出台的規範性檔案的審核;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開展農業農村政策法規諮詢,組織農業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承擔行政審批綜合辦理的有關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科

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措施建議,協調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實施意見,協調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建設;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與改革;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五)科教與信息科

擬訂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承辦實施科教興農工作;承擔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技術推廣;組織引進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承擔農業科技成果、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協調外來物種的管理;協調農業教育培訓體系建設,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協調農村信息直通車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及服務;組織農業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農業會展、洽談會、論壇等活動的組織工作。

(六)種植業管理科(種子管理科) 

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編制種植業標準化生產的生產標準;組織實施種植業示範項目;指導農業生產管理和有害生物防治;協調農作物新品種和適用先進技術的引進、推廣工作;承擔種植業統計有關工作,收集、發布農情信息;協調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組織肥料、農藥、種子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指導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七)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的政策;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法監督管理農機安全生產;指導農機引進、示範、推廣、培訓工作;組織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農機推廣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業機械化統計;管理國家和地方政府投資興建的各類農業機械化服務設施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農業機械,參與農業生產服務。

(八)農業基礎建設辦公室

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引導農業結構調整;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保護和管理;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措施;擬訂並指導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循環農業的發展;承擔國家、省和市農田基本建設項目監督管理。

(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市菜籃子工程辦公室、市綠色食品辦公室)

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依法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和信息發布;依法組織實施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參與制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規劃的相關工作;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建設。

(十)計畫財務管理科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信貸等有關政策措施建議;編報部門預算、決算並組織執行;協調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與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承擔農業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查、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

(十一)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協助辦公室做好機關作風建設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市老區建設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扶貧開發的方針政策,擬訂扶貧開發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和指導革命老區建設工作,辦理老區建設的日常事務;組織協調市對口幫扶貧困縣的工作;負責扶貧資金和扶貧基金的預算、管理、監督工作。

(十三)市畜牧獸醫局(市飼料工作辦公室)

負責動物防疫、防疫監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獸藥殘留監督、飼料質量安全監督的指導和管理工作;依法實施種畜禽、牧草、飼料、飼料添加劑、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和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工作;承擔畜禽遺傳資源和牧草地資源保護工作。

人員編制

市農業局(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機關核定編制5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市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副處級)1名(兼任市農業局副局長,不占市農業局副局長職數),市畜牧獸醫局局長(副處級)1名(兼任市農業局副局長,不占市農業局副局長職數),總畜牧獸醫師(副處級)1名;正副科級領導職數26名(含正科級總農藝師1名,市畜牧獸醫局副局長2名)。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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