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新會區新會柑(陳皮)行業協會

江門市新會區新會柑(陳皮)行業協會由從事新會柑、新會陳皮及其製品生產經營、研發加工等的種植業者、企業、相關的社團和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有關工作人員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法律法規範圍內,提高品質和提升價值、弘揚文化和樹立品牌、拓展市場和發展產業為目標。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公平競爭為宗旨開展活動。是溝通會員與政府、生產與市場的橋樑和紐帶。

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江門市新會區農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江門市新會區民政局。

協會目標

1、以產業持續穩健發展為目標,調整和最佳化行業協會組織架構,使其與產業發展相適應,與市場要求相適應;

2、抓好品質品牌建設,積極配合政府做好新會柑、新會陳皮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管理工作;

3、提高協會管理能力和水平,扶持壯大,增強企業的帶動和輻射能力,培育產業拉動力,促進“企業+協會+基地”的市場化互動機制的形成,實現產業良性發展。

4、推廣套用柑桔良種無病毒苗木、規範化生產加工技術和生化結合防治技術,積極推進新會柑(陳皮)健康產業基地和文化產業基地建設;

5、加強新會陳皮信息化建設,建設協會網站和信息平台,促進新會陳皮研發中心建設,並依託 產、學、研基地,開展多層次合作等。

6、一手抓產業發展,一手抓文化建設,以新會陳皮珍貴內在價值為基礎,構建強大產業體系,以新會陳皮深厚人文化內涵為基礎,建設強大文化陣地。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江門市新會區新會柑(陳皮)行業協會。簡稱:新會陳皮協會。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法律法規範圍內,提高品質和提升價值、弘揚文化和樹立品牌、拓展市場和發展產業為目標。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公平競爭為宗旨開展活動。是溝通會員與政府、生產與市場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江門市新會區農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江門市新會區民政局。

第五條 本章程所指新會柑、新會陳皮,是指國家地理標誌產品新會柑和國家地理標誌產品新會陳皮。

第六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會城街道辦紫雲路48號。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國家對本行業發展的有關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依法自主經營;

(二)規划行業和產業發展,制定和建立包括行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等行業自律制度,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業界公平競爭;

(三)促進會員間的相互了解和共同發展,維護和發展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教育技術培訓工作,提高會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組織專業研討會和商務考察等活動,提高會員的素質和經營水平。組織國內、國際間經濟技術協作和交流,服務諮詢,開拓市場;

(五)組織開展包括國家地理標誌、產地證明商標等和行業統一商標、標識和包裝等的管理工作,推行生產加工技術標準體系,推進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等的認證;

(六)組織開展新會柑、新會陳皮科學研究,推進產品化。營造新會柑、新會陳皮品牌文化,建立市場體系。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凡授權專營點和信譽體系點必須是單位會員。

(一)依法建立的從事新會柑、新會陳皮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團體,可參加本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凡擁護本章程的從事本章程第二條規定行業的種植者、生產經營者、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有關人士,可申請參加本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為本協會的會員:

(一)處於破產整頓期內的企業;

(二)已被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取消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三)被處以六個月拘役以上刑罰或被剝奪政治權利,刑罰未終了的人員;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書面入會申請;

(二)個人會員申請由秘書處受理,結果報理事會;單位會員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履行本協會章程,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執行本協會決議,遵守行業規章制度的義務,並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機 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領導和決策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必要時可適當提前或延期,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其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聘請顧問、榮譽會長和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

(三) 選舉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四) 審查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五) 討論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作出重大決定事項時,應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並經到會半數以上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權利。第一屆理事由籌備組推舉產生,以後由上屆理事推舉產生,常務理事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由會長決定可隨時召開。其職責:

(一)貫徹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批准各項方案、報告和重大開支;

(三)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方案;

(四)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作出重大決定事項時,應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並經到會半數以上同意。

第十七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室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責是:

(一)討論和決定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項;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對外交流、合作等事項;

(三)討論和決定增補常務理事、理事,增聘名譽會長、團體顧問、顧問、並報理事會備案;

(四)通過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人選;

(五)決定需要提請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可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工作部門負責人由秘書處任免。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機構,監事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本會與業務主管機關協商推舉產生。監事會人員不得由理事會人員兼職。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對資金的募集、管理、使用等活動進行監督,並協助審計部門進行年度審計或專項審計;

(二)監督行業制度執行情況和監察市場信譽體系運行情況;

(三)必要時可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或理事大會;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離任後可受聘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等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變動後,即自行離任本團體職務,其職務接任的相應人員擔任。

第四章 資 金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資金來源:

(一)海內外單位、團體、個人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資金增值部分;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資金管理原則:

(一)本會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本會財務收支應接受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二)本會另行制定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如欲終止活動,應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提請理事會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江門市新會區農業局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江門市新會區民政局批准,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同時成立清算小組,附則善後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後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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