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1987年2月10日贛府發[1987]7號發布
1998年2月17日省政府令第74號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船舶的適用稅額,依照《條例》所附的《船舶稅額表》計算。車輛的適用稅額,按《條例》所附《車輛稅額表》規定的幅度,確定稅額計算(見附表)。
第三條 車輛計稅噸位計算規定如下:
一、車輛淨噸位尾數半噸(含半噸)以下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的,按一噸計算。
二、船舶不論淨噸位或載重噸位,其尾數不足半噸的免算;半噸以上的按一噸計算,不及一噸的小型船隻一律按一噸計算。
三、拖船本身不能載貨,沒有淨噸位,可按二個馬力折合一個淨噸位計稅;被拖的貨船,則按非機動船的噸位計稅。 
第四條 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包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自用的車船。
三、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五、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船、垃圾車船、港作車船、工程船。
六、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
七、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車船。
第五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下列規定申請定期減征或免徵車船使用稅:
一、個人使用的車船,可向縣(市)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屬實,可給予1年的減稅或免稅照顧。
二、單位使用的車船,由縣(市)地方稅務局審查,報地市地方稅務局審批,給予1年的減稅或免稅照顧。
三、在縣(市)範圍內一個行業使用的車船,需要給予減稅、免稅照顧的,逐級報省地稅局審批。
第六條 由機動車輛拖掛的各種拖車的適用稅額,按照機動載貨車的稅額七折計徵車船使用稅;拖拉機從事運輸業務的,稅額按機動載貨車的稅額減半計征。
第七條 車船使用稅一般由納稅人在申請領取車船登記執照的所在地地方稅務局交納;個別來不及趕回原納稅地納稅的車船,可向駛入地地方稅務局申明理由,請示核准易地納稅
第八條 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由縣(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納稅人應按期向所在地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九條 新購進的車船,必須在使用前,到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手續,並從使用的月份起徵收車船使用稅。凡使用滿1個月以上的,按季稅額徵收車船使用稅。不足1月的,免徵車船使用稅。
第十條 由納稅人申請,經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停駛、封存的車船,從批准日起停止徵收車船使用稅,在批准停駛封存期前已征的稅款不退;恢復行駛的,應同時恢復徵稅。
第十一條 車船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細則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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