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江西省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江西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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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全省各級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規範行政服務行為,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各級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規範行政服務行為,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服務事項辦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辦理行政服務事項應當堅持依法、公開、便民、高效、廉潔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行政服務中心應當設立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省直部門設立的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由本部門管理。

市、縣(區)行政服務中心的管理機構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其名稱可為“××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

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

第五條 省直部門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部門集中受理、辦理行政服務事項的管理辦法、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對進駐中心(視窗)的行政服務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對涉及本部門多個機構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建立聯辦會審制度;

(四)對需要本級人民政府多個部門審批的行政服務事項,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五)對需要上報轉報有關部門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建立代理代辦制度;

(六)對中心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中心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

(七)本部門決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縣(區)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對進駐或者退出中心的實施部門及其行政服務事項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對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實施的行政服務事項,建立聯辦會審制度;

(四)對重大產業項目審批等行政服務事項,提供代理代辦服務;

(五)對進入中心的各視窗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監督和考核;

(六)對本級部門專業辦事大廳及下級行政(便民)服務中心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考核;

(七)為行政服務中心辦事大廳提供後勤保障;

(八)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協調基層站所實施的行政服務事項進入中心集中、統一辦理;

(三)對需要上報轉報有關部門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建立代理代辦制度;

(四)對進入中心的各視窗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監督和考核;

(五)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中心及視窗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

(六)對村(居)便民服務代辦點進行指導;

(七)本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省直部門應當保障本部門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必要的辦公人員、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其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財政預算。

市、縣(區)行政服務中心和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運行經費、人員辦公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九條 實施部門應當在行政服務中心大廳和部門網站公開行政服務事項的名稱、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流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以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承辦人、監督渠道等。

第十條 實施部門應當設立行政服務事項辦理機構,統一受理、辦理本部門實施的行政服務事項。

市、縣(區)實施部門設立的行政服務事項辦理機構應當成建制進入本級行政服務中心。

第十一條 實施部門應當任命本部門一名中層以上幹部駐行政服務中心擔任首席代表,在授權範圍內實施本部門行政服務事項。

第十二條 除下列情形外,實施部門辦理行政服務事項實行一審一核制,由首席代表在授權範圍內作出決定:

(一)需要檢驗、檢測、檢疫、鑑定、考試、考核的;

(二)需要專家評審的;

(三)需要舉行聽證或者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的;

(四)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作出決定的;

(五)需要集體研究的;

(六)需要上報轉報有關部門審查決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施部門能夠當場作出行政決定的,首席代表應當即時作出書面行政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首席代表應當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行政決定。

第十三條 首席代表在授權範圍內不能作出決定的行政服務事項,作為承諾件由實施部門視窗受理申請,在部門內部進行運作,在承諾時限內作出決定,由部門視窗送達決定。

第十四條 同一行政服務事項依法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辦理的,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協調確定主辦視窗和協辦視窗,實行並聯辦理。

涉及部門多、辦理時限長的並聯辦理行政服務事項,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召集實施部門,實行集中辦理或者聯合辦理。

第十五條 行政服務事項數量少或受理次數少的實施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進駐行政服務中心。但其行政服務事項應當委託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設立的綜合視窗代為接收申請材料和送達審批決定。

第十六條 行政服務事項納入行政服務中心前,實施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確定的行政服務事項辦理方式,對本部門實施的行政服務事項實行分類,並製作本部門行政服務事項目錄,商本級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匯總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公布。

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公布的行政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本級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因保密等原因不宜納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服務中心信息化納入本級電子政務建設總體規劃,加強行政服務中心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建設,推動各級行政服務中心之間網路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不斷提升網上政務服務水平。

第十八條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服務質量考評制度,對實施部門視窗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服務行為實施日常監督。

實施部門應當完善內部監管機制,受理並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部門提供行政服務行為的投訴,監督和管理本部門視窗工作人員提供行政服務的行為。

監察部門應當對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實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服務行為進行效能監察、廉政監察,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檢舉、控告,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法制、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實施部門辦理行政服務事項進行監督。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十九條 實施部門辦理行政服務事項應當提供視窗受理和網上受理兩種方式。

申請人可以自行選擇申請方式。

第二十條 實施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行政服務事項的申請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決定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並說明理由;對需要提供公共服務的,及時予以辦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且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決定書。

實施部門向申請人出具的受理決定書,應當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

辦理期限從受理日期開始計算。

第二十一條 實施部門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處理:

(一)屬於一審一核件目錄的事項,首席代表應當按照規定時限作出決定;

(二)屬於承諾件目錄的事項,實施部門應當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決定;

(三)屬於聯辦件目錄的事項,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聯辦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主辦視窗受理申請,並於受理之日將申請抄告相關協辦視窗;

(二)協辦視窗分別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審核意見或出具相應證照;

(三)主辦視窗匯總各協辦視窗的審核意見後,在承諾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

(四)主辦視窗將審批決定送達申請人。

前款規定的聯辦件辦理,也可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通過召開相關視窗單位參加的會議,集中進行審核,同步提出審核意見,進行聯合辦理。

第二十三條 協辦視窗應當參加主辦視窗組織的聯合踏勘、聯合會審或協調會等聯合行動。

第二十四條 需上報、轉報的行政服務事項,實施部門視窗在完成相關程式後應當及時上報、轉報。

本省行政區域內上級政府及部門對下級政府及部門上報的行政服務事項申請依法進行審查,並在承諾時限內辦結。

第二十五條 對不予辦理的事項,實施部門視窗應出具不予辦理決定書。不予辦理決定書應當加蓋本部門印章並註明不予辦理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投訴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行政服務事項辦結後,實施部門視窗應當採用現代通訊等手段,及時將審批決定等信息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需要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法定標準到設在行政服務中心的繳費視窗統一繳納,所收資金直接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

第二十八條 網上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九條 實施部門應當派駐至少兩名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工作人員到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工作。

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須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部門派駐的視窗工作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在視窗工作時間一般不應少於二年。實施部門對視窗工作人員進行調整的,事前應當告知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視窗工作人員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和實施部門雙重管理,業務工作由所在部門領導,日常管理和考核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負責。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將視窗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通報實施部門。

第三十一條 視窗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本部門行政服務事項的辦理,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自覺遵守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視窗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視窗工作人員學習、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三條 實施部門應當重視視窗工作人員的選拔使用,把視窗作為培養、鍛鍊人才的重要平台。

對不能勝任工作或有違規違紀行為的視窗工作人員,實施部門應當根據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的意見及時調整。

第三十四條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負責對本中心的視窗工作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建議書面通知其所在部門。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應在視窗工作人員20%之內確定考核優秀等次的人員;所在部門根據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意見,確定視窗服務人員考核等次。

第三十五條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會同人事、監察等部門,負責對本中心的實施部門視窗、部門專業辦事大廳及下級行政服務中心進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對實施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綜合目標管理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辦理行政服務事項的管理和實施部門進行目標考核,對考核前三名的予以獎勵。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實施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應當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而不進駐的;

(二)未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在行政服務中心之外的場所受理申請的;

(三)對進駐中心的首席代表不充分授權的;

(四)對於應當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不履行牽頭責任、協辦責任或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程式的;

(五)不在行政服務中心公示應當公示的內容的;

(六)未按規定在行政服務中心繳費視窗收取行政許可等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的;

(七)違反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實施部門及視窗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準予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三)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不予辦理理由的;

(四)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

(五)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服務事項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三十九條 實施部門視窗工作人員在受理或辦理行政服務事項過程中索賄、受賄或違規收費、謀取非法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視窗工作人員管理鬆懈、監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

(二)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服務中心,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設立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公共服務等事項(以下簡稱行政服務事項)的綜合服務平台。

本辦法所稱實施部門,包括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受委託的組織、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其他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四十二條 省直部門設立的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和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的工作機制、工作程式、管理考核和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縣(區)有關部門設立的專業辦事大廳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辦公廳2006年印發的《江西省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暫行辦法》(贛府廳發〔200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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