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並備案、實施義務教育的全日制公辦學校。
第三條 申請寄宿生生活補助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2、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德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樸;
6、在學校的學生宿舍內寄宿。
第四條 申請寄宿生生活補助的具體條件:
1、父母雙亡,無任何經濟來源;
2、父母雙殘或單殘,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4、學生本人殘疾,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5、家庭經濟困難的烈士子女和少數民族學生;
6、父母(或監護人)持有當地政府部門出具的有效低保證明材料(農村特困民眾和城市低保戶子女);
7、父母一方已故或單親家庭,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9、家庭成員久病無能力醫治,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10、人口較多,勞動力少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五條 寄宿生生活補助主要用於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補助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條 寄宿生生活補助按照“學年評定,學期發放,新增學生,重新評定”的原則審核發放。
第七條 寄宿生生活補助申報及發放程式:
1、財政部門將上級分解的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補助人數通知教育部門。市級財政部門將市本級寄宿生補助資金直接劃撥到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縣(市、區)財政部門將寄宿生補助資金留存待發。
2、學校建立健全在校寄宿制學生貧困檔案庫,及時更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變動信息。
3、學校根據教育、財政部門分解的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名額及金額,參照貧困寄宿生檔案庫情況將名額分解到年級和班級,由班主任宣讀補助政策,組織科任教師、宿舍管理員和學生評議,確定補助對象,然後發放《江西省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申請表》(下稱《申請表》)。
4、學生領取、填寫《申請表》後,到戶籍所在地(村、鄉委會)開具貧困相關證明材料。
5、學校製作《江西省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補助分班級申請信息匯總表》(簡稱《匯總表》),由班主任組織本班受助學生對身份證、學籍號、發放金額、監護人姓名及聯繫電話、一卡通等相關信息進行核對簽字,班主任、宿舍管理員核對簽字後,通過年級將《匯總表》交回學校。學校將受助學生名單、監護人姓名、年級班級、家庭地址(村組)、資助金額和市、縣(市、區)教育局舉報電話在學校內和校外主要公共場所公示不少於5天,並拍照留存。
6、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向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裝訂成冊的《申請表》1份和學生簽名的《匯總表》一式4份(教育、財政、銀行和學校)。相關資料由學校和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存檔保存5年。
7、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受助學生名單通過教育局網站向社會公布。
8、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審核《申請表》、《匯總表》並蓋章後,送財政局蓋章備案。
9、縣(市、區)財政部門將資助金直接打入“一卡通”內,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通過銀行製作學生資助卡。
10、市本級由教育、財政、銀行組成發放工作小組進校入班發放學生資助卡,學生簽字領卡。學生本人憑身份證或戶口本和學校證明到銀行激活學生資助卡,領取資助金。
第八條 各級教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市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匯總本級和所屬縣(市、區)資助信息,並於12月20日前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九條 市、縣(市、區)教育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寄宿生生活補助發放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寄宿生生活補助資金的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校長是寄宿生生活補助發放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校寄宿生生活補助的評審和發放等工作,確保寄宿生生活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手中。
第十條 市、縣(市、區)及學校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寄宿生生活補助發放實施細則,並通過各種渠道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資助政策。學校要切實加強寄宿學生管理,關心寄宿學生生活,妥善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的資助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秋季學期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