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檔案精神,進一步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促進政府採購制度創新與誠信體系建設,根據財政部、工信部《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條例
凡已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註冊入庫,並取得江西省省本級政府採購契約、具有良好信譽的省內中小企業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均可申請政府採購信貸融資。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業,其劃型標準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信貸融資,是指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以政府採購誠信考核和信用審查為基礎,憑藉政府採購中標(成交)通知書和政府採購契約,按優於一般中小企業的貸款利率直接向申請貸款的供應商發放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
第四條 開展省本級政府採購信貸融資的銀行,應當為江西省境內註冊或設立的分支機構,與江西省財政廳簽訂《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信貸融資協定》的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
第五條 政府採購信貸融資應堅持"市場運行,銀企自願"的原則。
第六條 供應商申請信貸融資時,除法定代表人擔保外,如融資金額未超過中標(成交)通知書和政府採購契約金額的,經協定銀行審核通過後,供應商無須提供財產抵押或第三方擔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條件,切實做到以政府採購信用為基礎,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降低供應商融資成本。
第七條 與省財政廳簽訂《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信貸融資協定》的銀行,在供應商提交的貸款申請資料手續齊全情況下,加快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信貸融資審批過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八條 對誠信好的供應商,相關銀行應在授信額度、貸款審查、利率優惠等方面給予更大的支持,促進供應商依法誠信經營。
第九條 省財政廳應不斷完善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信貸融資的相關政策措施,為融資雙方提供相關的便利和服務,並加強對採購項目的跟蹤監督。要求各社會中介採購代理機構加強對參與政府採購項目供應商的政策宣傳和誠信考核管理,為做好政府採購信貸融資創造條件。
第十條 省本級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信貸融資辦理操作程式如下:
(一)有意向開展省本級政府採購信貸融資的銀行首先向省財政廳提交開展試點的書面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具體實施方案、相應產品,以及提供相關優質服務和優惠等承諾。
(二)省財政廳對相關銀行提出的方案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要求、經審查同意的方案,應將該銀行及產品信息(包括貸款發放條件、期限、利率優惠、貸款金額)等在江西省政府採購網和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予以公告。
(三)有融資需求的供應商可根據銀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選擇符合自身情況的金融產品,並根據方案中列明的聯繫方式和要求向相關銀行提出信用資格預審。預審通過後列入相關銀行的信貸融資備選供應商庫,建立有效的業務合作關係。
(四)供應商一旦獲得政府採購中標(成交)通知書和政府採購契約後,即可憑中標(成交)通知書和政府採購契約向相關銀行提出信貸融資(貸款)申請。
對擬用於信貸融資的中標(成交)通知書和政府採購契約,供應商在簽署契約時應當向採購單位或採購代理機構申明或提示該契約將用於申請信貸融資,並在契約中註明融資銀行名稱及在該銀行開設的唯一收款賬號。採購單位在進行政府採購契約備案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在契約中予以特別註明。
(五)相關銀行應按規定對申請信貸融資的供應商及中標(成交)通知書、政府採購契約信息進行審查,必要時可與網上登記的信息進行核對,以確保契約收款賬號與融資銀行收款賬戶一致。審核無誤後,銀行應當憑契約和事先約定的優惠利率及時予以放款,同時相關銀行將政府採購契約和作為信用融資的中標(成交)通知書(註明契約收款賬號、融資金額等相關信息)蓋章送省財政廳,並將受理情況上傳至政府採購指定媒體。
(六)省本級政府採購資金支付時,採購單位必須將採購資金支付到契約中指定的融資銀行及收款賬號,以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回收。省政府採購辦在政府採購資金支付過程中應加強對中標(成交)通知書和政府採購契約中指定的融資銀行及收款賬號的審核和監督。
第十一條 各銀行可自主決定是否提供政府採購信貸融資以及融資額度。各供應商可自行決定是否參加政府採購信貸融資,並自願選擇合適的融資銀行及在該銀行開設銀行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預銀企雙方開展政府採購信貸融資業務。
第十二條 供應商有如下行為的,除按融資契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省財政廳將其行為按"不良行為"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記入供應商"黑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弄虛作假或以偽造政府採購中標(成交)通知書和政府採購契約等方式違規獲取政府採購信貸融資;
(二)不按契約規定及時提供產品;
(三)無故不及時還款;
(四)其他違反本規定情形。
第十三條 本辦法《江西省省本級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信貸融資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