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一)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 (四)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第十條

(1998年4月30日省政府令第80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做好對我省地方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市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各級預算的嚴肅性,促進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嚴格執行預算法,保障我省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
第三條 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於本級人民政府對財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於促進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於實現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條 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本級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向各部門批覆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徵收預算收入的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人民政府預算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的情況;
(五)各部門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六)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省長、市長、縣長(區長)授權和上一級審計機關依法安排的預算執行中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 審計機關通過檢查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其他與本級預算執行有關的資料和資產進行審計,並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上解上級財政收入資金、分配使用上級財政補助支出資金和下級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關係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八條 根據《審計法》有關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及時對上一年度本級各部門實施預算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各級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中的特定事項,應當及時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每年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前一個月,分別向省長、市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每年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前,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及時抄送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九條 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
(二)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組織預算收入的情況;
(三)本級國庫辦理預算收支業務的情況;
(四)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五)本級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採取的措施;
(六)審計機關提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工作的建議;
(七)本級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工作的領導,認真協調各方面關係,及時聽取審計情況的匯報,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各級審計機關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研究有關財經工作的綜合性會議;各部門召開與預算執行有關的會議,應當通知審計機關參加。各級人民政府與本級預算執行有關的抄告事項,同時抄告審計機關。
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和財政部門向各部門批覆的預算,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畫以及各部門向所屬各單位批覆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收入計畫完成情況月報、年報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辦法;
(四)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五)審計機關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十一條 對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在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的財政規章制度、辦法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不當之處,應當糾正或者完善的,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無權決定的應當逐級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行政公署參照本辦法開展此項審計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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