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時間
1991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繼承、發揚尊敬老年人的優良傳統和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系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本條例所稱的合法權益,是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權、財產權、婚姻自由權、獲得贍養扶助和物質幫助的權利,以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政治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民事權利等。
本條例適用於居住在本省境內的老年人。
第三條 全體公民均有尊敬、關心、幫助老年人,積極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性自治組織,都應按各自的職責範圍,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本省老人節。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在老人節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紀念活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的老齡工作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承擔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的日常工作。
其他老年人工作機構和團體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有關組織,應當協助、配契約級人民政府貫徹實施本條例,及時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提出保護老年人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對所屬人員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和敬老、愛老、養老的社會主義道德教育。
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把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納入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並教育民眾自覺遵守。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或以任何方式強行加重老年人身心負擔,嚴禁打罵、侮辱、誹謗、虐待和非法拘禁老年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老年人依照婚姻法結婚、離婚和再婚;不得干擾、妨害離婚、再婚老年人的家庭生活。
第九條 成年子女或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助老年人義務的人,應依法履行贍養扶助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絕贍養或遺棄老人。如遇下列情況,必須履行相應的贍養扶助義務:
(一)對沒有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低微的老年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不低於其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對於農村老年人的責任田、自留地、自留山,無償負責耕種;
(三)對患有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負責給予治療、照料;
(四)對再婚的老年人,繼續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
已婚子女夫妻雙方均負有同等贍養扶助老年人的義務。
第十條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有價證券、珠寶首飾,生產、生活用品、用具,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牧畜、家禽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哄搶、私分和破壞。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和其他親屬向老年人提出經濟資助的要求,應尊重老年人的意願,不得向老年人強行索要。
老年人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的,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老年人再婚時,有權處分應歸其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第十一條 老年人的房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非法採取下列行為:
(一)擠占老年人的住房,降低老年人的居住條件;
(二)出賣、出租產權屬於老年人的房屋;
(三)改變由老年人承租的住房租賃關係;
(四)子女所在單位分配的住房,含老年人份額的,拒絕老年人居住。
離休、退休老年人居住單位分配的住房需要維修,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安排住房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保障離休、退休幹部、職工的離休、退休費以及他們按政府統一規定應當享受的福利、醫療等方面的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取消或降低標準,不得剋扣、拖延付給或者移作他用。
各部門、各單位應在城鄉逐步推行養老保險制度。
第十三條 對城市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民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救濟或者收養,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並做好老年人亡故的善後工作。
對農村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制度。
城鄉均應創造條件,辦好敬老院、養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事業。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應當興辦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個人興辦的應予扶持;已經興辦的應當管好。
第十五條 衛生部門和醫療單位,鐵路、公路、航運、民航等交通運輸部門和單位,應分別對老年人實行就醫、購票優先制度。
第十六條 文化、體育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文化宮(館、站)、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體育館和公園等應當為老年人提供方便和優惠服務。
第十七條 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經驗應當得到全社會的重視、珍惜。各系統、各單位應支持、組織老年人參加社會活動,充分發揮老年人專長。
各部門和單位應為老年人學習創造條件,保護老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第十八條 老年人應當自尊自重,關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教育家庭成員遵紀守法,維護家庭和睦,正確處理鄰里關係。
第十九條 老年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有關機關、部門和單位提出控告、申訴,請求調解;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揭發。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致使老年人傷殘、死亡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應當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舉報。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控告、起訴,有關機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及時調查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二十條 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要做好保護老年人的宣傳教育工作,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對遵守本條例,並在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個人或單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個人所在單位或民眾性自治組織或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個人,由所在單位或者民眾性自治組織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或者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組織應給予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應從重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和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機關、團體、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還要由個人所在單位、民眾性自治組織或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損害,恢復房屋產權;造成損失的,由違法者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三條 贍養義務人拒不付給或擅自減少贍養費的,其所在單位應按照被贍養老年人的請求,在其工資中代為扣除,或者由贍養義務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主持簽訂家庭贍養協定書,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有處理和制裁規定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造成老年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省過去有關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的規定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