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5年12月31日前,獲得中國地震局頒發的甲級地震安全性評價上崗證書,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70周歲(含)以下,並同時具備下列技術業績條件中的一項條件。
(二)2006年12月31日前獲得中國地震局頒發的乙級地震安全性評價上崗證書,評聘為工程類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70周歲(含)以下,並同時具備下列1、2、3項條件中的各一項條件:
1、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
①20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質學類、地球物理類或土木工程類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滿2年
②2001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質學類、地球物理類或土木工程類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滿4年
③2000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質學類、地球物理學類或土木工程類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滿6年;
④1996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質學類、地球物理學類或土木工程類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滿9年;
⑤按上述條件取得其他理學類或工學類學歷、學位的人員,其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2、技術業績:
①擔任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1項省級重大建設工程(核電站、大型水庫、大型電廠等)或3項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②獲得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一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15名);
③獲得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二等獎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5名);
④獲得2項以上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三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3名)。
3、學術水平:
①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或在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論文1篇及以上(每篇不少於2000字),
②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的章節在2萬字以上;
③受聘擔任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成員的專家。
二、考核認定組織
省人事廳、省地震局共同成立“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見附屬檔案1),負責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
公室設在省地震局。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設區市或省級有關部門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事業單位人事部門的推薦意見函。
(二)《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樣表見附屬檔案2)。
(三)申報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複印件:甲級、乙級地震安全性評價上崗證書、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書、總技術負責人聘書、獲獎證書、相關論文或專著內容說明和首頁。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考核認定程式
(一)符合考核認定申報條件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同意後,由所在設區市地震部門向省地震局推薦。
省級有關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由本部門、本企業統一向省地震局推薦。
(二)各設區市地震部門和省級有關部門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事業單位對本地區、本部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部門複審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和擬認定人員的名單,報領導小組覆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審核結果和申報人員的材料進行覆核。對覆核合格的人員,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由省人事廳、省地震局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獲得《江西省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五、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設區市人事局、地震局(辦)、省級有關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事業單位應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於2007年9月15日前完成審查和複審工作,簽署審查和複審意見並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相應欄目中加蓋印章後,將全部申報人員的材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凡因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質量問題,受到中國地震局和省地震局處罰的單位,其負有直接責任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申報。
(三)省里對考核認定人員數額實行總量控制。實施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應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第一線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審查、複審申報人員材料時,須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材料複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五)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證書和在公務員崗位工作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把關,認真按程式做好申報、審查和複審等各環節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並依據相應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