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岡學者”特聘教授考核評估暫行辦法

第二條考核評估的內容為特聘教授工作進展情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學校支持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五條聘任學校每年對特聘教授進行年度考核。 第七條期中評估在特聘教授三年聘期中間進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特聘教授崗位制度,根據《“江西省高等學校井岡學者和創新團隊發展計畫”井岡學者聘任辦法》,參照教育部《高等學校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評估辦法(試行)》,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考核評估的內容為特聘教授工作進展情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學校支持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三條 考核評估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簡便易行、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考核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考核、期中評估和聘期屆滿評估。年度考核由學校負責,期中評估由學校和省教育廳共同組織完成,屆滿評估由省教育廳組織同行專家負責,評估結果由“井岡學者”特聘教授專家評審委員會審查。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五條 聘任學校每年對特聘教授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時,特聘教授須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匯報年度工作進展情況,並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標和工作任務。
第六條 特聘教授年度考核結束三十日內,由學校將特聘教授當年在崗工作時間、《江西省高等學校“井岡學者”特聘教授年度考核表》和考核結果以及學校支持措施的落實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期中評估在特聘教授三年聘期中間進行。特聘教授對照已簽訂的聘任契約,認真總結履職情況及完成崗位目標情況,填寫《江西省高等學校“井岡學者”特聘教授期中總結報告》,設崗學校組織教師代表對特聘教授的工作進行測評,人數不少於7人。在完成民眾測評的基礎上,向省教育廳申請考核。“井岡學者” 特聘教授專家評審委員會考核根據同行專家的意見,確定考核結果。考核不合格者,經省教育廳審查,由學校解除與特聘教授的聘任契約。
第八條 聘期屆滿評估在三年聘期結束後進行,評估結果作為下一聘期是否續聘的主要參考依據。學校於三年聘期屆滿當年第四季度向教育廳上報《江西省高等學校“井岡學者”特聘教授聘期屆滿總結報告》。聘期屆滿評估由“井岡學者”特聘教授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學校上報的《聘期屆滿總結報告》,對特聘教授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目標和任務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記入個人檔案。
第九條 教育廳採取適當方式考察特聘教授上崗工作情況及其所在學校實施特聘教授崗位制度的情況,包括學校支持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未按有關規定在崗工作的特聘教授,經“井岡學者”專家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停發特聘教授獎金,學校解除聘任契約。對工作不得力、措施不落實的學校,將給予通報,必要時經“井岡學者”專家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對該校的特聘教授崗位進行調整。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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