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況
2011年3月,江西財經大學女研究生楊菲在學校門口被一輛失控駛向路旁的越野車撞倒。這場交通事故造成包括楊菲在內的2人死亡,4人受傷。駕車男子名叫廖為明,事發前他是江西農業大學的副校長。事後警方檢測,廖為明系酒後駕駛。去年10月,這起引發全國多家媒體關注的案件在南昌一審開庭。法院判決,廖為明以交通肇事罪獲刑3年。此前,原被告雙方已達成民事調解書,廖為明一共向死者家屬和傷者支付賠償金近210萬元。然而對於一審判決,原告、被告均提出抗訴。
酒駕撞人
2011年3月5日,江西農業大學副校長廖為明在學校飯店裡接待領導,還喝了酒。酒宴後,廖為明駕駛越野車開出學校。
一審判決書顯示,當日下午15時,廖為明酒後駕車接載江西農業大學畢業生黃田。行至江西財經大學西門路段時,廖為明的汽車先碰刮一名行人,又碰撞同向停站的公車,隨後汽車失控衝出東側路外,碰撞到路旁行走的唐紅兵、楊菲等四人,造成唐紅兵、楊菲二人搶救無效死亡。交通事故書認定,廖為明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廖為明向警方供述稱,事發主要原因是他誤將油門當剎車踩。“我想踩剎車,當時誤把油門當剎車踩了,車子與公車發生了碰撞後失去控制……事發後,我立即報警。”
然而,對於廖為明當時的車速,各方說法不同。蔡麗指責,廖為明在筆錄中說謊。“他說當時車速只有40碼,這樣的車速絕不可能導致這么嚴重的後果。事發地正好有一個‘天網’進行拍攝,車速完全可以通過錄像測出。”但車速卻至今成謎,楊菲的父母和其他受害者多次到交警大隊,要求觀看案發時錄像,均未獲得許可。
去年8月,檢察院應受害者要求,向交警大隊提出補充偵查廖為明的車速,但交警大隊回復稱:“根據目前我隊的辦案水平以及諮詢相關部門,都無法確定肇事車輛當時的車速。”因此,在判決書中,法院未對廖為明車速一事進行敘述,這頗讓受害者不快。
傷者大學生餘澤輝對記者說,他當時只瞟了車子一眼就被撞暈過去了。三天之後,他才甦醒。這場車禍造成他腿部骨折,右眼視網膜挫傷,是四名傷者中傷情最重的一個。
22歲年輕女孩黃田,當時坐在廖為明汽車的副駕駛座上。她曾向警方供述,車子發生碰撞後才睜開眼睛。而楊菲的母親蔡麗說,黃田的左手骨折,但奇怪的是此後這個姑娘就再也沒出現過。
此外,廖為明事發前喝了多少酒,雙方也爭論不休。廖為明自稱:“只喝了兩杯紅酒。”與廖為明一同赴宴的黃維柳、郭軍海等4人聲稱,廖為明當天只喝了1~2杯紅酒,沒喝白酒。但蔡麗卻質疑,共有16人參加宴會,作證的4個人全是廖為明的下屬。
初判三年
這起嚴重的車禍因為肇事者、死傷者身份特殊而成為輿論焦點。
廖為明,1963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導師。出事前,他曾擔任江西農業大學副校長,兼任江西農業大學園林花業公司總經理等多個職務。事後,為了支付被害者賠償金,廖為明稱已賣掉了自己的房產抵償債務,並聲稱要用一輩子去償還因此欠下的巨債。依照此前雙方達成的民事調解書,廖為明共向兩名死者家屬和四名傷者支付賠償金近210萬元。
23歲的死者楊菲是楊維國、蔡麗夫婦的獨生女兒。女兒的離去讓楊維國一夜白頭。在楊維國遞交的訴訟請求中,他寫道:父母沒了唯一的小孩就會成為孤寡“老人”。對獨生子女家庭來說這是難以彌合的傷痛。為此,楊維國曾提出1元錢“獨生子女死亡賠償金”訴訟請求,但被一審法庭駁回。
庭審時,法院還出具了交警大隊關於補充偵查的答覆,答覆稱四名傷者對賠償表示“滿意”,並拒絕進行法醫傷情鑑定。但除黃田外,其他三名傷者都向記者表示過他們沒拒絕法醫鑑定。他們認為,不做傷情鑑定明顯是為了減少廖為明的罪。傷情最重的餘澤輝表示,自己的身體再也無法恢復到以前狀態,對於廖為明的賠償,他只能無奈地接受。
去年10月19日,南昌經濟開發區法院一審宣判,廖為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二人死亡、四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廖為明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等候交警處理,具有投案自首情節,積極賠償了死傷者家屬的經濟損失,依法從輕處罰。法院判決,廖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雙方抗訴
原告:量刑偏輕
量刑輕願退70萬賠償一審結束後,楊維國夫妻立即提出抗訴。他們認為應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來定罪。法院定刑有誤,量刑明顯偏輕,同時堅持請求獨生子女死亡賠償金1元錢。
楊維國說,去年12月開始,他們曾先後找到負責二審的法官,但法官明確表示不開庭審理此案。“法官還問我願意退錢嗎?我當時就說可以……面對無辜離開的唯一女兒,面對事實不清,我們怎么會守著一沓錢不放?”楊維國顯得很激動。
而楊維國口中的事實不清,主要糾結於“廖為明的車速沒有確定”、“四名傷者沒進行法醫鑑定”、“廖為明所說的油門當剎車踩”等案件細節。他認為,廖為明為避免自己撞上公車及隔離帶、圍牆而受傷,在完全能預見到可能給學校門口不特定多數學生造成傷亡情況下,放任他人生命於不顧,踩油門加速向右轉向大學門口的眾多學生撞去,對這場嚴重的交通事故是持放任態度,直接威脅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廖為明的行為完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條件。
此外,楊維國還強烈要求二審公開審理,他查閱了相關法律,“這個案子有這么多事實不清地方,怎么能夠不開庭審理?”
被告:改判緩刑
事實上,此案不只原告楊維國夫妻要求抗訴,被告廖為明也提出抗訴,要求改判廖為明緩刑。
事發後,廖為明的妻子陳瑤和陳瑤的叔叔陳輝雲等人一直在為向受害者達成民事調解而奔波。最終,他們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與所有死者家屬和傷者達成了協定。三位傷者和楊維國夫婦都向記者予以證實。
在楊菲父母提供給記者的《交通事故調解協定書》中,記者看到楊維國和蔡麗是甲方,廖為明是乙方。
協定書稱,乙方同意一次性給付甲方73萬元整,該款包括醫療費、搶救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及其他費用。協定書鑑定次日乙方給付甲方63萬元,剩餘人民幣10萬元由經濟開發區交警大隊暫時保管,待整個事件處理完畢後一次性給付。
協定書規定,“收到上述款項後,甲方保證今後絕不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補助、補償等費用,後續事宜及費用均由楊維國自行處理和承擔;甲方收到上述款項後,保證不在以任何理由、任何藉口向乙方主張權利,並自願放棄追究乙方的一切法律責任。甲方請求有關部門不要追究乙方的一切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記者詢問了其他傷者,他們都表示在各自簽訂的協定書中都明確規定,不再追究廖為明的一切法律責任。
楊維國說,協定書是他被警方要求獨自一人簽署的,當時他曾質疑“不追究一切法律責任”的條款,但交警告訴他,協定書是範本。“當時考慮到女兒已經(去世)20天了,想讓她早日入土為安,才簽署這個協定的。”
但在被告一方看來,楊維國夫婦簽協定拿錢後,卻不講誠信,才使得事情演變到如今的地步。
近日,記者聯繫到陳輝雲,他說,“他們是跟我們簽協定的,可是他們不講誠信,不按協定上說的做,人說話是要算數,如果人人說話不算數,這個社會不是要大亂?”
律師辯護
廖為明的委託律師楊紅則表示,廖為明具有投案自首情節,自願認罪並積極賠償,具有酌定從輕情節。此外,廖為明是國家需要的高科技人才,且系初犯、偶犯。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
“交通肇事罪”vs“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量刑:犯交通肇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犯罪行為人往往出於對現實不滿、報復社會的動機,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衝撞行人,致多人傷亡。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並無差別,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量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