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及管理工作,大力推動科技創新創業,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根據國家科技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以及《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亦稱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創業中心”)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具有高成長性的高新技術企業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構建具有江蘇特色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核心內容。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創業中心的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並負責省級創業中心的認定工作;各省轄市科技局負責轄區內創業中心的具體服務與指導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目標
第四條 創業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入駐孵化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企業的創業成本和創業風險,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為社會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新型科技企業家。
第五條 創業中心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在提供高品質服務的同時,逐步實現自收自支、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並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當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和企業服務機構的研究、實驗、測試、生產等條件,擴大自身的服務功能,提高孵化服務水平。
第六條 我省創業中心建設實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注重發揮各地科技、人才及產業資源優勢。在蘇北地區,重點支持區域綜合性創業中心建設;在蘇南及沿江地區,重點支持軟體、積體電路、生物醫藥、工業設計、新材料、環保等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建設。
第三章 認定與管理
第七條 申請由省認定的創業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地方政府重視創業中心建設,已制訂扶持創業中心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對創業中心建設有專項資金投入。
2、創業中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管理機構設定合理,配有專門的招商人員、項目管理人員以及技術專家且服務配套設施齊備,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
3、創業中心孵化面積超過8000平方米,擁有一定面積的共享區間和公共服務設施,並已有一定數量的企業入駐孵化,且入駐企業的實際孵化面積已占總孵化面積的2/3以上。
4、創業中心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並與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正常業務聯繫。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的發展。申請由省認定的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地方政府重視創業中心建設,已制訂扶持創業中心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對創業中心建設有資金投入。
2、專業發展方向明確,特色服務功能齊備,建有專業技術平台或共享共用的研發設備,並具備專業化的技術諮詢和專業化的管理及培訓能力。
3、創業中心孵化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並擁有一定面積的共享區間和公共服務設施,入駐孵化企業的主營業務與創業中心的專業定位一致。
4、創業中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專業孵化資金,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超過70%。
第九條 入駐創業中心孵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註冊地及辦公經營場所須在創業中心的孵化場地內,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企業以自主開發創新為主,並在我省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範圍內從事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活動。
3、在創業中心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條 進駐創業中心進行孵化的企業,具備一定的發展基礎和條件後應當畢業。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中至少兩條:
1、經省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形成一定的生產規模。
3、企業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健全的內部制度。
第十一條 省級創業中心認定,實行常年受理申報、分批認定的方法。申請認定省級創業中心,應首先向所在省轄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由省轄市科技局推薦上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評估,並依據專家評估意見進行認定。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省級創業中心,由省科技廳頒發“江蘇省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證書和匾牌,並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省級創業中心,應按要求向省科技廳報送年度工作總結,並按規定時間向省科技廳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四章 扶持與促進措施
第十四條 根據《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6]53號)的有關規定,國家和省認定的創業中心,自認定之日起,暫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五條 各創業中心所在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專門的扶持政策,在規劃、用地、資金及稅收優惠等方面加大對創業中心建設的支持力度。
第十六條 省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市(縣、區)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建立社會公益性創業中心,引導和推動地方創新體系建設。鼓勵各類非政府組織、企業和個人創辦多種形式的創業中心,並按市場化方向積極探索創業中心管理體制的改革。
第十七條 各創業中心應堅持“服務為主”的方針,將做好企業服務、創造社會效益作為業務工作的基礎,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完善服務功能,重點加強對孵化企業的投融資服務與技術公共服務,促進孵化企業健康快速發展。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要著力提升公共技術服務功能,為孵化企業提供低成本、高品質的增值服務,形成鮮明的專業特色。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推動全省科技創業孵化體系建設,規劃建設全省科技創業公共服務平台,加強創業中心能力建設。省科技廳依法組建“江蘇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協會”,指導並支持協會開展工作,組織創業中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資源共享,提升全省創業中心的整體發展水平。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對全省創業中心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對創業中心的工作進行考評,並對在創業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連續兩次達不到考核條件者,取消其省級創業中心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家級創業中心的認定,按國家科技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由省科技廳組織申報。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科委《江蘇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管理暫行辦法》(蘇科高[1998]4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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