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體育局:
為加快發展我省體育產業,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體育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0]110號)精神,2011-2015年,省財政設立省級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為加強體育產業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江蘇省體育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江蘇省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正文
江蘇省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
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江蘇體育產業,充分發揮體育產業在滿足民眾需求、調整產業結構、增加社會就業、拉動經濟成長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體育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0]110號),2011年―2015年,省財政設立省級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為加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資金從省財政預算和省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分別安排,在省政府指導協調下由省財政廳、省體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條 引導資金使用與管理堅持“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公開公正、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各級政府、金融機構、社會資本等多方面資金支持體育產業發展。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省政府成立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協調小組,由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省財政廳會同省體育局負責引導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二)審議引導資金年度工作計畫;
(三)審定引導資金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研究提出引導資金評審論證有關標準;
(五)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篩選、考察、評估、評審,審定引導資金資助項目;
(六)對引導資金資助項目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項目驗收及績效考評。
第三章 資助範圍
第五條 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發展前景好的體育產業重大項目、優質品牌以及國內外知名的體育賽事。主要包括:
(一)體育產業帶、產業基地及產業群的建設;
(二)體育產業品牌的培育;
(三)國內外知名的體育賽事;
(四)體育人才建設;
(五)體育產業服務機構的培育;
(六)省級體育產業集團的培育;
(七)符合《江蘇省體育產業指導目錄》的其他重大體育產業項目。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六條 引導資金採取資助、貼息等支持方式。
(一)資助。主要用於對體育產業項目實施過程中成本性支出的補助。對申請引導資金資助的項目,根據該項目的重要性和影響力確定資助額度。
(二)貼息。主要用於能夠形成較大產業規模,經濟效益顯著的體育產業項目的銀行貸款利息補貼。對申請銀行貸款貼息的項目,根據項目水平和貸款規模確定相應的貸款貼息額度。
積極探索其他資助方式,引導社會資金進入體育產業領域,通過市場機制發展體育產業。其他資助方式主要包括獎勵、政府購買、償還性資助等形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引導資金嚴禁用於人員工資、福利、獎金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條引導資金每年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體育局根據省屬和各省轄市體育產業發展、財政體育經費投入、體育產業從業人員、國內外知名體育賽事舉辦等情況,採用因素分配法綜合確定省屬和各市申報預算控制數。
第五章 立項管理
第九條 引導資金實行申報制度。申報引導資金的項目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申報主體須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體育產業活動的單位,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規範,財務狀況良好,有明確可行、適應市場化競爭要求的運營管理體制。
(二)申報項目符合江蘇體育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能產生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項目單位在申報項目時,需要提供項目支出預算明細表和資金來源證明等相關資料。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項目,引導資金不予支持:
(一)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承辦權等有爭議的;
(二)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未滿2年的;
(三)申請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第十一條 引導資金申報程式:
(一)省財政廳會同省體育局每年10月底前發布下年度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指南,並下達引導資金申報預算控制數。各省轄市體育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按照申報要求組織本轄區項目的申報工作。各省轄市上報的項目中應當包含轄區內市縣的項目。南京地區的省直單位向省財政廳、省體育局直接申報。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江蘇省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申報表》;
2、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包括法人營業執照、項目概況、項目實施進度安排說明、項目預算(決算)支出明細情況表;
3、項目批准文本和規範的項目可行性報告;
4、項目單位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銀行貸款證明以及報表附註說明等(複印件);
5、其他相關材料。
(二)各省轄市體育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對申請單位的資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在省下達的引導資金預算控制數內,由各市於每年2月底前書面提出資助方式和資助額度申請,報省財政廳、省體育局審定。省財政廳會同省體育局對各市提出申請的項目進行審查,並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
(三)省財政廳會同省體育局根據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意見,確定項目安排方案。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和申報組織管理工作較差的市,省將收回相應的引導資金預算控制數,其額度將調劑給其他市。經審定的項目,採取適當形式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報省政府管理協調小組審核後,由省體育局與有關責任方簽訂引導資金資助項目契約,省財政廳下達項目經費。
第十二條 引導資金原則上在每年5月底前下達。各市、縣財政局會同體育主管部門在收到省下達經費15個工作日內,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六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可行性論證報告和項目契約書的要求,落實自籌資金等實施條件,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使用引導資金,加強引導資金的管理和核算,並按照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以備檢查。對省財政廳、省體育局及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應主動配合併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單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轄市體育主管部門報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各省轄市應將具體使用情況匯總上報省財政廳、省體育局。
第十五條 建立項目跟蹤制度。省財政廳會同省體育局組織專家或中介機構,定期不定期地對引導資金資助項目進行現場檢查,了解項目執行、資金使用、財務管理和項目實施效果等情況,確保引導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最佳效益。
第十六條 引導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時,需報經省財政廳、省體育局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做出經費決算上報省財政廳、省體育局核批,剩餘資金及時如數退回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引導資金的,省財政將追回已經下撥的引導資金,五年內不得申報引導資金扶持項目,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績效考評制度。省財政廳會同省體育局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引導資金資助項目實施過程和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考評。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立項目標完成程度、立項目標的合理性、項目驗收的有效性、項目組織管理水平、項目實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項目的可持續影響、項目資金落實情況、項目資金實際支出情況、單位財務管理狀況、單位財務信息質量等。
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引導資金預算控制數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