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體操運動協會

江蘇省體操運動協會是開展全省體操運動的民眾性體育組織,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本會是開展全省體操運動的民眾性體育組織,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會團結全省從事體操運動的教師、教練員、運動員、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以及全省各界熱忱支持體操運動的人士,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努力推動全省體操運動的廣泛開展,熱情支持省體操隊的工作,促進提高體操運動技術水平,為建設體育強省服務,同時也為我省與兄弟省市以及與國外同行之間的交流服務。

業務範圍

積極宣傳和開展體操活動,努力推進我國“奧運爭光計畫”和“全民健身計畫”的實施。採取一切有效措施,熱情支持省體操隊的訓練工作,協助省體操隊發現人才,培養後備力量,努力促進體操運動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協同各級體育組織舉辦全國、全省性的體操競賽活動。協助省體育局組織全省體操教練員、教師、裁判員的業務學習,幫助考核一級裁判員,並積極推薦報考一級以上裁判員的晉級對象。努力蒐集國內外發展體操運動的有關信息,為省體育局制定各項政策與省體操隊改進體操訓練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服務。指導全省體操訓練網的工作,推進中、國小及大專院校開展體操活動。積極開展體操運動的科學研究活動,努力加強與國際間的體操同行進行學術交流活動。努力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擴大經費的來源;以此增強自我發展的活力和後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江蘇省體操運動協會(英文全稱這“JIANGSU gymnastics ASSOCIATION”,縮寫為“JSGA”。)
第二條 本會是在江蘇省體育局的領導下,並在中國體操協會、江蘇省體育總會的指導下開展全省體操運動的民眾性體育組織,是中國體操協會及江蘇省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系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的體育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團結全省從事體操運動的教師、教練員、運動員、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以及全省各界熱忱支持體操運動的人士,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努力推動全省體操運動的廣泛開展,熱情支持省體操隊的工作,促進提高體操運動技術水平,為建設體育強省服務,同時也為我省與兄弟省市以及與國外同行之間的交流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江蘇省體育總會的業務主管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尊重並執行國際體操聯合會制度的章程、條例、競賽規程及評分規則,尊重並執行中國體操協會制定的章程、條件以及根據我國國情制定的各項規定。
第五條 本會地址:南京市孝陵衛靈谷寺路8號南京體育學院競技體育四系體操隊,郵政編碼:21001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和開展體操活動,努力推進我國“奧運爭光計畫”和“全民健身計畫”的實施。
(二)採取一切有效措施,熱情支持省體操隊的訓練工作,協助省體操隊發現人才,培養後備力量,努力促進體操運動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
(三)協同各級體育組織舉辦全國、全省性的體操競賽活動。
(四)協助省體育局組織全省體操教練員、教師、裁判員的業務學習,幫助考核一級裁判員,並積極推薦報考一級以上裁判員的晉級對象。
(五)努力蒐集國內外發展體操運動的有關信息,為省體育局制定各項政策與省體操隊改進體操訓練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六)指導全省體操訓練網的工作,推進中、國小及大專院校開展體操活動。
(七)積極開展體操運動的科學研究活動,努力加強與國際間的體操同行進行學術交流活動。
(八)努力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擴大經費的來源;以此增強自我發展的活力和後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全省各市、各系統的體操協會,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給予註冊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遵照有關規定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有優待的權利;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宣傳體操運動,團結社會各界力量,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為提高和發展我省體操事業作貢獻;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通報信息,提供有關材料;
(六)積極參與協會活動,熱心做好託付工作,並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審查決議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
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任期4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不超過2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長)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人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金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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