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廳政府採購管理,建立規範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根據《政府採購法》和省財政廳《省級政府採購工作實施意見》及《省級政府分散採購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廳在寧行政單位,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含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與財政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
單位自籌資金是指採購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拼盤項目要求,按規定用單位其他資金安排的採購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主要是指採購單位按照政府採購制度規定的範圍、方式和程式採購貨物、服務和工輯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採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採購、部門統一採購和單位定點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是指納入省財政廳公布的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所列項目,必須委託省級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的採購活動(集中採購目錄每年由財政廳在制定年度政府採購計畫時確定)。
部門統一採購;是指廳統一組織實施除集中採購目錄之外的、單項或同批預算採購金額在 10萬元以上的採購活動。
單位定點採購,是指採購單位在統一的定點供應商處進行採購活動,二要包括公務用車維修、加油、保險、辦公印刷和購買辦公用紙、國際機票,以及電腦及外部設備、印表機、空調等項目。
第五條廳計財處負責制定廳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編制、審核並批覆廳行政事業單位年度政府採購預算;確定統一採購的採購方式;組織廳定點供應商的評審工作;監督檢查廳各單位政府採購活動。
廳會計中心負責廳政府採購具體操作,包括編制、審核、上報及批覆廳行政事業單位月度集中採購計畫,組織協調集中和統一採購項目,參與廳定點供應商的評審工作,辦理採購資金的支付和核算,匯總編報全廳政手採購信息。
第六條採購單位應嚴格執行各項政府採購規定,按規定的時間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與部門預算編制一致);報送政府集中採購月度計畫和統一採購項目計畫申請;參與統一採購及重大集中採購項目的招標;依法執行採購方式;按要求籤定和履行政府採購契約;組織採購商品的驗收和)理採購資金支付手續等。
第二章 採購管理程式
第七條採購管理程式,主要包括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部門預算組統部分);辦理集中採購和統一採購月度計畫和申請;選定採購方式(公開召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執行採購方式;驗收、定付資金、結算記賬等。第八條採購單位按照省財政廳規定,將本單位下年度採購項目及資金計畫填制政府採購表並編入部門預算,報廳計財處審核。計財處審核匯總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政府採購計畫,主要包括集中採購商品目錄、購置數量、政府採購資金來源,以及統一採購原則、採購項目資金預算額度,採購組織形式和其他管理要求。
第九條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式:
(一)採購單位根據財政廳批覆的年度政府採購預算,結合實際需要和資金安排,在每月10日前將本單位政府採購月度計畫報送廳會計中心審核匯總後,報省財政廳審批。為及時完成本預算年度的支出和採購計畫任務,便於採購資金支付、結算,採購單位應在當年10月底前提出採購申請,以確保年內採購完畢。
(二)採購單位應根據批覆的採購計畫,填寫採購委託單,詳細說明品牌、型號、主要配置或技術參數、特殊要求等,報會計中心。
(三)省級集中採購機構根據採購單位提出的採購要求組織採購商品。對一些技術性要求強的專業設備或價值比較高的商品購置,採購單位參與招投標工作。
(四)採購項目中標後,採購單位與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組織有關驗收工作。
第十條統一採購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式:
(一)採購單位根據財政廳批覆的年度政府採購預算,結合實際需要,提交政府採購方式確定申請,由廳計財處商省財政有關部門確定具體採購方式。
單項或同批採購預算金額在 10萬元(含 10萬元)以上、50萬元(不含50萬元)以下的貨物及服務類項目採購,由廳計財處商有關部門確定採購方式。採購金額在50H元以上的貨物及服務、100H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委託獲財政廳備案登記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公開招標。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必須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省財政廳批准。
(二)會計中心根據確定的採購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會同廳有關部門按政府採購有關要求進行採購。
(三)採購單位與中標人簽定契約,組織驗收,按規定將項目採購檔案收集歸檔。
第十一條定點採購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式:
(一)由廳計財處、會計中心、監察室、辦公室等有關部門組成評議小組,在省財政廳確定的定點採購供應商名單中,結合廳實際情況,擇優選擇定點供應商,並簽定相應協定。
(二)採購單位必須在廳統一確定的供應商處、按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採購。其中:汽車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定期結算”;汽車保險實行“統一險種、統一保期、統一結算”:汽車維修及辦公用印刷品實行“事前報批、事後審核、定現結算;辦公用紙、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空調等實行‘車前詢價、擇優選擇”的採購方式。
第三章 資金撥付管理
第十二條政府採購資金的撥付方式主要有財政直接撥付和會計中心撥付兩種形式。第十三條財政直接支付是指財政廳財政結算中。心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將政府採購資金直接撥給中標供應商的撥款方式。這種支付形式主要用於省財政有預算資金安排的集中和統一採購項目。具體支付辦法是按照先集中後支付的原則,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採購單位將單位自籌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匯集到財政廳結算中心政府採購資金專戶;需要支付資金時,財政廳會計結算中心根據契約履行情況,將預算資金和已匯集的單位自籌資金和預算外資金,通過政府採購資金專戶一併撥付給中標供應商。
第十四條會計中心投件是指會計中心根據單位的申請和採購契約約定的履行情況,將政府採購資金直接撥付給中標供應商的付款方式。這種方式主要用於採購單位用其他資金實施的集中和統一採購項目,以及定點採購項目。
第十五條會計和要按規定及時辦理採購資金撥付,設立政府採購資金明細賬,並做好採購資金財務會計核算工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廳計財處應會同廳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單位政府採購活動的檢查監督,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各單位進行抽查,及時通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確保我廳政府採購工作規範有序進行。第十七條會計中心要做好政府採購日常管理工作。採購單位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時,會計中心可以停止採購資金的使用,並報廳計財、監察等部門或省財政採購中心處理:
(一)集中採購沒有嚴格按照批准的採購計畫進行,有超計畫或無計畫採購行為的;
(二)統一採購沒有按規定進行報批,採購程式不符合規定,或者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的;
(三)沒有在廳規定的定點供應商範圍內進行定點採購的;
(四)其他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
第十八條廳監察室依法對廳各部門(單位)政府採購活動的組織、運行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政情況進行監督。廳監察室可根據情況直接參與重大採購項目活動,對該採購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江蘇省農林廳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由省計財處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二O O四年八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