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軟體行業協會

江蘇省軟體行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至今已有20年的歷史,是江蘇地區從事軟體研發、產銷與IT服務的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社會組織。我會是江蘇省一級行業協會,多次榮獲全國先進軟體行業協會稱號。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多年來,在省有關部門的關心和支持下,省軟體行業協會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將軟體產業作為全省第一優先鼓勵發展產業的戰略部署,積極轉變觀念,圍繞“協助政府、服務企業、發展自身”的宗旨,已經形成了授權服務、融合服務、外包服務等三大服務領域。一是努力提高現有業務的服務水平。縮短了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產品登記和軟體企業認定的工作周期,積極推薦國家重點軟體企業,多層次舉辦行業專題論壇,編髮《江蘇省軟體產業發展研究報告》、《江蘇軟體行業簡報》,有針對性地組織會員信息交流,向政府反映軟體業的要求和建議。協會採用E-mail提示會員服務和在本協會網站“會員天地”欄目免費宣傳會員發展動態的服務,深受會員單位歡迎。二是不斷開拓新的服務領域。先後開展了軟體專業人才培訓和企業CMMI認證培訓,組建“江蘇軟體外包聯盟”,幫助企業開拓“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的新市場,為企業提供短期貸款及長期融資渠道等工作。三是積極展開對外合作。開展了與美國、印度、歐洲等國部分地區軟體行業協會的聯繫與合作,積極為政府提供決策提供支撐,加強了與兄弟省市軟體行業協會的互動,為協會及全體會員的進一步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環境。經過各會員單位幾年來的共同努力,省軟體行業協會已經成為了全省軟體和信息服務企業做強做優的強大後方支援,成為了江蘇軟體產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支撐機構,成為了江蘇經濟調高調優調輕的積極推動力量。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中文名稱為“江蘇省軟體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Jiangsu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JS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江蘇省內與計算機軟體研發、生產、銷售、套用、服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一切關心和有志於推動江蘇軟體業發展的其他相關單位和社會人士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會員,組織制定行約、行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實現行業自律;接受政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認真履行相關職責;加強行業與政府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參與並組織國內、國際間的交流、合作,促進我省軟體產業的發展;發揮軟體產業對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為實現四個現代化的總目標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科技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向會員宣傳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及合理要求,促進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二)協調會員間的關係,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協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提高行業的服務質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利益。

(三)開展我省軟體行業的調查和信息蒐集、整理、分析工作,加強行業內的信息交流,傳遞最新技術動態和市場信息,組織與開展有益於軟體產業發展的活動。

(四)積極參與國內、國際相關組織的活動,加強會員單位與國內、國際相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江蘇軟體產業國際化。

(五)編輯出版協會簡報等信息資料。

(六)承擔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委託或會員單位及其它社會團體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以單位(團體)會員為主,同時也接納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擁護並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協會的工作;

(三)單位(團體)會員主要是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與軟體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四)個人會員是在軟體行業有一定專長,或對我省軟體行業發展有一定貢獻的個人。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符合第八條的單位或個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秘書處審查,報理事長或理事會批准,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參加本協會的各種活動;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需要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本協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協會決議,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本協會做貢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通常情況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緊迫情況下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數的1/3。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通常情況下,協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在工作緊迫而又需要的情況下,根據理事長的提議,可召開理事長、副理事長聯席會議,研究決策協會重要緊迫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均為一屆。可連選連任,但同一職位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一般情況下,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且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經協商一致,也可由其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並負責協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批准會員的吸收。

(五)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授權,可由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代表協會簽署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各方捐贈或政府資助;

(三) 在本協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年度收取會員會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 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