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老科技工作者協會

江蘇省老科技工作者協會,是以江蘇省退離休科技工作者為主體而自願組成的非營利公益性的社會組織,由全省性業務系統老科技工作者團體、本省各地方老科協、各大企業、事業等單位老科協所組成。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1、名稱:江蘇省老科技工作者協會,簡稱江蘇省老科協,英文縮寫為ASSTJS。
2、法定代表人:張品華,為本會會長。
3、性質:江蘇省老科協是以江蘇省退離休科技工作者為主體而自願組成的非營利公益性的社會組織,由全省性業務系統老科技工作者團體、本省各地方老科協、各大企業、事業等單位老科協所組成。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掛靠在江蘇省科學技術廳,是中國老科協的單位會員。是中共江蘇省委、省政府聯繫全省老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江蘇省老科協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協,社團登記的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並接受他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4、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江澤民同志“二·四”題詞和中央、省委的指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以“科教興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目標,團結廣大老科技工作者,為科技進步、經濟繁榮、社會發展和民族振興再做貢獻。以老有所為為主,促進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健、老有所樂。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以改革創新的精神辦好老科協事業,熱情為老科技工作者服務。
5、機構:江蘇省老科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正副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分工負責協會的日常領導工作,為駐會專職幹部。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
根據工作需要,江蘇省老科協設立若干分支機構,是省老科協的組成部分。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江蘇省老科技工作者協會(簡稱江蘇省老科協或本會)。英文:AssociationfortheSeniorScientistsandTechni-ciansofJiangsuprovince(縮寫ASSTJS)。
第二條本會是以江蘇省退(離)休科技工作者為主體而自願組成的非營利公益性的社會組織,由全省性業務系統老科技工作者團體、本省各地方老科協、各大企業、事業等單位老科協所組成。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掛靠在江蘇省科學技術廳,是中國老科協的單位會員。是中共江蘇省委、省政府聯繫全省老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江澤民同志“二·四”題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發展觀和“科教興省”、“人才強省”、“可持續發展”戰略,團結廣大老科技工作者,維護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環境,使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老專家在保持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同時,繼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經驗、才智和力量。
本會在工作中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以改革創新的精神辦好老科協事業。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的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並接受他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在江蘇省南京市中山北路101號。(郵政編碼210009)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廣大老科技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增強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適應能力,為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奠定基礎。
(二)認真學習貫徹省委、省政府“科教興省”戰略和有關方針政策,動員廣大老科技工作者為本省和地方建設建言獻策,努力完成業務主管部門賦予的各項任務。
(三)加強老科技工作者團體之間的聯繫和協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研究、探討老科技工作者的特點及其團體的發展規律和相關的理論與政策,促進老科技工作者團體的健康發展。
(四)組織老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考察、決策論證、科學研究、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教育培訓、工程設計與監理、新技術推廣、科技及經濟建設項目的評估等活動。
(五)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實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經濟實體,增強經濟實力,促進老科協事業的發展。興辦符合國家“三農”政策的農業示範基地,組織老科技工作者為“三農”服務,促進農業技術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六)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江蘇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加強科普宣傳工作,開展學術交流和技術講座,為普及科學知識,提高全民族文化科技素質。發揚老科技工作者的優良傳統,關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組織開展針對青少年的科普活動。
(七)組織開發老科技人才資源,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開發高級老科技人才為重點,通過老科技人才網、交流會等形式,向社會各方推薦人才,組織人才交流。
(八)積極主動協助人事部門牽頭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發揮作用聯席會議開展有關工作,加強與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和協作。
(九)加強同兄弟省市老科協的工作交流與協作,促進共同提高和發展。積極開展與國外及港、澳、台老科技工作者組織的友好交往與聯繫,進行科技交流與協作。
(十)關心和維護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團體的合法權益,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議。
(十一)鼓勵和支持建設老科技工作者之家。舉辦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團體服務的適合老年人特點的保健、福利事業與文化、旅遊等活動。
(十二)鼓勵和組織老科技工作者為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再作貢獻,定期表彰和獎勵優秀老科技工作者、老科協先進工作者和先進老科協集體,以弘揚奉獻、創新精神。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榮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由所在地區、單位批准正式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老科技工作者團體;或由老科技工作者創辦或聯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均可提出申請履行入會程式,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本會一般不直接吸收個人會員,但經省老科協和各分支機構推薦的承認本會章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影響的老專家、老科技工作者和德高望重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吸收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榮譽會員有重要貢獻的老科技工作者,熱心支持本會事業的知名人士和領導幹部,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提供有關證件或團體的基本情況;
(二)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駐會領導依據常務理事會的批准決定,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單位會員有權選派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個人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可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會員可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會員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受到國家法律制裁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授予本會名譽會長、榮譽理事,聘請顧問;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應經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報省科協批准,並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和正、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變更和增補理事;
(八)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批所屬組織和會員的獎勵和表彰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問題,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召開全體理事會。
第十九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二、四項除外)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實行會長負責制。由會長、常務副會長、正副秘書長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日常工作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若干名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遵照本會章程和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和發展會員。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需延長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政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民政廳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為駐會專職幹部。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審簽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負責人,由辦公會議決定;
(四)提名聘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由辦公會議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財政拔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同時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要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會章程經2008年12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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