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

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成立於1999年3月,本協會是由在江蘇省內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程項目管理及 相關工程諮詢服務業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社團組織,是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的團體會員單位。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本協會宗旨:認真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政府、會員和社會的關係。本協會將為政府和會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為發展和繁榮我省建設監理事業而努力。

本協會目前共有會員單位330家,設有維權與自律委員會、行業發展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和秘書處,

協會本著竭誠為會員單位服務的宗旨,辦有會刊《江蘇建設監理》,為會員單位提供經驗交流、人才交流的平台。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

中文名: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

英文名:JiangSu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JSAEC)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

本協會由全省從事工程項目建設監理活動的單位及成員,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依照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繁榮建設監理事業,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質量、進度,全面提高全省建設管理水平,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化建設的有關活動,溝通信息,反映情況,熱情為會員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建設廳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北京西路12—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工程建設監理方面的政策、法規、規章及條例;

(二)受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協助起草有關建設監理法規、規章和辦法,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監理行業管理;

(三)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建設監理知識的普及和監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組織會員收集、調查、研製、交流切實可行的建設監理工作軟體和硬體,加強監理行業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

(五)開展建設監理的調研和諮詢,了解社會各界對建設監理的評價、看法和要求;

(六)開展國內外工程建設監理有關學術活動和工作交流;

(七)負責出版“江蘇建設監理”刊物;

(八)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反映會員單位對建設監理工作的意見和呼聲,並提出問題處理的可行性建議。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本省轄區內從事有關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社會團體、監理單位、教育、科研等企事業單位,以及關心支持建設監理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和對建設監理工作作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各會員選派的代表組成,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常務理事若干名,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大會人數的1/3。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用;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長會、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置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六)組織向理事會報告年度收支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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