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概況
江蘇省工商業聯合會鋼鐵貿易業商會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由江蘇省內各種經濟成分的鋼鐵貿易企業、鋼材批發市場、鋼鐵生產企業的產品銷售和供應部門、製造企業的鋼鐵採購部門,與上述相關的科研、教學、社團、中介機構、事業單位以及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的行業組織。本會遵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和國家鋼鐵貿易行業的有關法規開展活動。
商會由省內鋼材貿易行業的國有、民營、外貿、信息等方面的龍頭企業聯合發起,商會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單位年鋼材銷售噸位多數在10萬噸以上。截止2007年5月19日,共發展會員單位160家,基本代表了江蘇省鋼鐵貿易行業的總體特徵和發展趨勢。
商會的一切工作,緊緊圍繞搞好“兩個服務”為中心,一是為會員單位服務,二是為政府服務,而對會員服務是商會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商會在今後一段時間內為會員重點做好以下服務:
第一,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我們不但要把省鋼貿商會會員聯合起來,而且要和南京、南通已成立鋼鐵商會會員、徐州、鎮江等城市正在孕釀成立的商會加強合作,把會員單位組織起來,抱成一團,團結才有力量。我們還將與兄弟省市商會互相學習,加強溝通,增進友誼,醞釀各地區、各品種、各代理廠商之間的合作,努力把商會辦成會員之家,爭取更多的話語權,爭取更多的利潤空間。貿易商要形成一個整體,以應付來日市場的公平的、不公平的競爭。
第二,為會員建立健全保障系統。一是促進交流合作,定期組織“鋼材形勢分析會”、“鋼鐵貿易高層論壇”等大型會議,有針對性地組織產品推介、銀企合作、招商引資、聯合採購、庫存調劑、融資擔保、貿易對話、維權自律等活動,促進形成行業內企業間的合作共贏、合作多贏局面。二是加強會員的學習意識,提供培訓服務,有計畫、有系統地開展多種形式、多種層次、多種類型的專業培訓,如總裁培訓,藉以提高決策層管理水平;業務人員培訓,藉以提高敬業水平和職業道德水平;技術人員培訓,藉以提高計算機信息化水平和鋼材加工配送能力,為會員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智力資源和發展後勁。三是加強專業研究,組織多種形式和內容的會議研討、課題研究,探索和推動鋼鐵貿易流通新型業態和新型行銷方式的發展。
第三,提供多方位的信息服務,幫助會員單位提高管理水平。江蘇省物流與採購信息中心作為商會的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單位,理應責無旁貸地為省工商聯和商會做好信息服務工作。經研究決定,該中心創辦的“中國物資採購網”,《物資市場電訊(華東版)》為省工商聯和商會指定的全省性鋼貿行業信息發布媒體,其主要任務是推行B to B 網上採購模式,為會員、企業和全社會提供行業統計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務,使鋼鐵貿易活動藉助網路實現社會化、自動化。
第四,加強行業自律。擬訂和推廣行業服務規範及標準,加強誠信體制建設,積極承擔政府委託的行業規範管理、行業資質認證、行業資料統計等職責,促進行業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
商會章程
江蘇省工商業聯合會鋼鐵貿易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江蘇省工商業聯合會鋼鐵貿易業商會,簡稱:江蘇省工商聯鋼貿商會。英文全稱:Jiangsu Federation Of Industry- &Commerce Steel Commerce Charmber,英文簡稱:jscc。
第二條 本會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由省內各種經濟成分的鋼鐵貿易企業、鋼材批發市場、鋼鐵生產和消費企業,與上述相關的科研、教學、社團、中介機構、事業單位以及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的行業組織。本會遵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和國家鋼鐵貿易行業的有關法規開展活動。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與行業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密切行業組織、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有關方面的關係;聯強扶弱、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促進會員單位間的團結、協作、共同發展;加強行業自律,倡導公平、誠信的交易準則;發揮商會的整體優勢,積極參與國內、國際競爭;推行現代化管理,努力探索和實踐新型流通方式,樹立在本行業的良好信譽,推進行業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為我省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協助政府推行國家有關鋼鐵貿易流通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務。
(二)調查、收集和整理行業的基本情況和主要資料,研究、協調和探討鋼鐵貿易流通中的實際和理論問題,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政策和法規等方面的建議。
(三)參與鋼鐵貿易流通領域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貫徹實施,開展行業自律活動,繁榮和規範省內行業市場。組織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和質量認證,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四)加強省內外、國內外同行之間的信息交流,組織行業展銷活動,發揮行業綜合優勢,搞好鋼鐵貿易流通,促進流通市場機制的形成和完善。
(五)收集、整理省內外、國內外有關鋼鐵貿易的供求信息、經濟技術情報及先進管理經驗,編輯、發行和有關書籍、資料,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類信息諮詢服務。
(六)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七)舉辦理論研討會和企業管理經驗交流會,表彰先進典型,推廣先進技術,促進會員單位加強企業管理,提高行業的管理水平。
(八)組織業務知識和管理技術培訓,提高隊伍素質和企業素質。
(九)參與組織區域性金屬材料交易活動,促進電子商務、物流配送、採購分銷、連鎖經營、代理制等新型行銷方式的發展,提高貿易流通的科技含量。
(十)積極創造條件,組織本行業開展與國外有關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的交流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學術交流、經貿洽談等,促進會員單位發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省工商聯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十二)承擔省工商聯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凡依法在江蘇省境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從事鋼鐵生產、經營、消費活動的各類企業;
(二)團體會員:有關科研、教學單位、鋼鐵貿易社團,以及從事於本行業相關業務的服務機構、中介組織等;
(三)個人會員: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個人。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守法經營,無任何嚴重不良經營行為。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審議,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本會會員證書和銅牌。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有本會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於支持;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履行退會手續並交回銅牌、會員證,會員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會員名單及有關資料由秘書處備案。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同時本會收回銅牌和會員證,並由秘書處備案。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需有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工商聯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的代表和商會領導機構推薦的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有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通知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年度預、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等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等名譽職務人選;
(十一)審定表彰對本會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負責處理涉及本會的糾紛事項及會員過錯行為;
(十二)討論決定與本行業有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網路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網路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公眾形象和口碑好,熟悉和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五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限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工商聯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工商聯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鑒於本行業的特殊性,本會設會長若干名,每年一名執行會長輪值;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上述人員均須報經省工商聯審批。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會的經費收支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建議,提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使用:
(一)組織各類會議及服務活動的支出;
(二)編印會刊,為會員單位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等費用。
(三)秘書處用於日常的辦公經費開支;
(四)獎勵先進的費用;
(五)上交上級有關社團的會費;
(六)聘用人員的工資或津貼;
(七)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一年度終了時,將按規定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審計,報省工商聯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省工商聯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十五日內,經省工商聯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省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省工商聯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省工商聯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