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地方建設項目投資、金融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對省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 政建設,保障全省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省政府和審計署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省政府和審計署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轄市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轄市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級政府投資和以省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5.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省政府規定的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省政府部門、省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審計署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省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和省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省轄市政府共同領導省轄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省轄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省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省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省政府和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審計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財務、信訪、統計、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管理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聯繫特約審計員。
(二)法規處(審計督察處)
起草審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
(三)財政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省轄市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人大機關、省政協機關、省法院機關、省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省政府主管部門和省轄市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省政府主管部門和省轄市、縣(市、區)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及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省級政府投資和以省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組織對省屬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屬國有金融機構和省政府規定的省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企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省政府規定的省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省政府主管部門、省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住房公積金等;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外資運用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根據審計署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省屬有關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與內部審計指導處
擬訂全省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辦法;負責對全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檢查;組織協調和督導省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並協調有關經濟案件的審計工作;對全省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十二)計算機審計處
負責全省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系統、審計管理系統的規劃與管理,指導全省“金審工程”建設和管理;組織全省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軟體的評審、推廣和成果考核;負責並指導被審計單位的會計電算化軟體審計工作;承擔廳機關信息化網路建設、管理、維護及計算機審計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省轄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辦理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有關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審計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08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2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審計師1名;正副處長(主任)37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23名。
其他事項
(一)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體制。省轄市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省轄市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省審計廳的意見。省審計廳要協助省轄市黨委加強對省轄市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二)省審計廳直屬審計一、二、三局受省審計廳的委託和安排,負責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承擔省審計廳交辦的審計任務。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領導信息
侯學元 現任江蘇省審計廳黨組書記、廳長,主持全面工作。
葛笑天黨組成員、副廳長兼經濟責任審計局局長,分管行政事業審計處、經濟責任審計局(內部審計指導處)、計算機審計處、人事教育處(離退休幹部處)、省內部審計協會。
葛紅民:黨組成員、總審計師,分管法規處(審計督察處)、財政審計處、外資運用審計處、省審計學會。
王曉紅 黨組成員、副廳長、廳機關黨委書記,分管社會保障審計處、經濟責任審計一處、經濟責任審計二處、經濟責任審計三處、機關黨委。
李海洋 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辦公室、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金融審計處、廳機關服務中心。
褚宗明:巡視員,分管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談驚雷 副巡視員,分管企業審計處、省審計科研所。
王金富 副巡視員,分管幹部教育培訓、離退休幹部工作和扶貧工作,協管機關黨委。
信息公開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7年1月17日經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本廳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廳編制了《江蘇省審計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廳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在江蘇省審計廳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查閱《指南》。
一、江蘇省審計廳政府主動公開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需要向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依照《國家保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公開。
政府公開信息分類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分類:按主題、組配和體裁分類。
按主題分為綜合政務、法制建設、財政審計、行政事業審計、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金融審計、企業審計、社會保障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外資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內部審計、審計信息化、人事管理、機關黨建、紀檢監察、審計理論研究和其他等18個類別。
按組配分為機構概況、政策法規、規劃計畫、審計公文、工作動態、公(通)告信息、人事信息和資金信息等8個類別。
按體裁分為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批覆、意見、函和其他等9個類別。
獲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要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的有關事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廳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過網際網路、信函、傳真等途徑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取。有關部門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受理機構(接受網上和信函、傳真申請)
江蘇省審計廳辦公室。辦公地址:南京市江蘇路178號。
提出申請
申請表可向受理機構申請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在江蘇省審計廳入口網站上下載電子版本。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在江蘇省審計廳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即可。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單位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申請人能夠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事先確定所需信息的索引號的,我廳將當場答覆或者立即答覆予以公開。
2.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特別程式。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我廳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處理
本廳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當場登記。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覆的外,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覆:
①屬於應當公開且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應當公開但尚未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信息內容,並及時向社會公開;
②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③屬於不予公開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④廳機關不掌握申請信息的,應當協助將申請轉遞相關受理機關,同時告知申請人轉遞情況和聯繫方式;
⑤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⑥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的,經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意,可以將答覆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本廳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參見流程圖。
三、申訴程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當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申請人或者第三方經濟損失,申請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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