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與省宗教事務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代管中國基督教協會、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南京辦事處的職責。

(三)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加強指導全省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二)起草我省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規定,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和宣傳教育。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

(三)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加快少數民族聚居地經濟、社會事業的發展。加強與民族鄉和民族學校的聯繫。

(四)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生產銷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實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和供應工作,參與邊疆民族地區的經濟技術合作、對口支援工作。

(五)依法保護全省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

(七)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和協調的有關事務。

(八)指導全省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處理民族宗教事務的重大事項;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九)受國家宗教事務局委託,協助做好部分宗教院校的管理工作。幫助各省級宗教團體辦好本省的宗教院校。

(十)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和宗教界開展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5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3名;正副處長(主任)15名,其中正處長(主任)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8名。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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