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深入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工作,嚴格保護耕地,推進節約集約用地,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以及國土資源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方案。
1.2.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以下簡稱掛鈎)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可復墾整理為農用地和耕地的農村現狀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村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共同組成拆舊建新掛鈎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實施土地復墾整理以及建設用地與農用地的調整、互換,實現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和城鄉用地布局最佳化。
1.3. 掛鈎試點工作應以貫徹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以保護耕地和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為方針,以保障農民權益為重點,通過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改善農村環境和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規模化生產經營,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能力。
1.4. 掛鈎試點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二) 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共同推進;
(三) 統籌規劃,最佳化城鄉用地布局;
(四) 積極穩妥,全面實行先墾後用;
(五) 循序漸進,逐步推進整村撤併;
(六) 保障民生,切實維護合法權益。
1.5. 全面實行“先墾後用”掛鈎模式。“先墾後用”掛鈎模式是指掛鈎試點地區分年度建立掛鈎復墾項目備選庫,掛鈎復墾項目由可復墾整理為農用地和耕地的農村現狀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組成,經實施、驗收後確認實際新增農用地和耕地面積,作為下達年度掛鈎指標規模和編制年度掛鈎實施規劃的依據;年度掛鈎實施規劃經省整體審批後實施。
2. 組織領導
2.1. 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全省掛鈎試點工作總體部署、年度掛鈎實施規劃整體審批、監督檢查和考核;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地掛鈎試點工作組織和檢查驗收;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掛鈎工作組織領導和協調,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掛鈎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掛鈎項目的具體實施。
2.2. 掛鈎試點地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政府重視,部門協調,民眾回響並積極參與;
(二) 具備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潛力,且城市化、工業化、新農村建設用地需求較大;
(三) 資金有落實,能保障土地整理以及補償、安置工作所需資金;
(四) 土地管理制度規範,基礎業務紮實,已經開展的掛鈎試點工作成效良好,未發生損害農民權益的行為。
2.3. 掛鈎試點地區應當以政府為主導,建立掛鈎工作領導機制,實行目標責任制,共同推進掛鈎試點工作。
3. 工作步驟
3.1. 建立年度掛鈎復墾項目備選庫
3.1.1 掛鈎試點地區應組織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專項調查,查清本地農村建設用地現狀和整理潛力,了解民眾意願,評價城鎮建設用地需求。
在此基礎上,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相結合,編制掛鈎專項規劃,內容包括:農村建設用地調查和整理潛力評價,相關規劃銜接情況,掛鈎試點工作組織,掛鈎復墾項目備選庫總規模和分年度實施規模,實施時序,補償方案,安置方案,建新安置用地方案,資金預算與籌措方案,相關實施保障措施等。
3.1.2 分年度建立掛鈎復墾項目備選庫。根據掛鈎專項規劃和現實條件確定年度實施規模,具體落實拆舊地塊,逐地塊建立資料檔案。
資料檔案內容包括:拆舊地塊土地權屬、地類、面積資料,地塊影像資料,涉及集體、農民意願材料,補償及建新安置方案,標註拆舊地塊和建新安置地塊的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等。
掛鈎復墾項目備選庫申報材料由開展掛鈎試點工作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文,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後上報省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3.1.3 掛鈎復墾項目地塊應是現狀農村居民點和廢棄工礦用地,地類認定一律以經省認定的現勢地籍資料為依據,確保實地、圖件、台帳三者一致。
國有場圃和礦山宕口、採石場等作為拆舊地塊的,需嚴格核定土地權屬和地類,附具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部門意見,並妥善處理好利益關係。
水工建築物、軍事用地和其他特殊用地不得納入掛鈎復墾項目區。
3.1.4 掛鈎復墾項目不得與省以上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占補平衡項目庫項目、省耕地開墾費投資補充耕地項目等其他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重複。
掛鈎復墾項目的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3.1.5 掛鈎復墾項目經驗收確認實際新增農用地和耕地面積,作為下達年度掛鈎指標規模和編制年度掛鈎實施規劃的依據。
3.2. 編制年度掛鈎實施規劃
3.2.1省國土資源部門經評價各地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和掛鈎試點實施情況,結合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安排,按照規模控制、有序使用的要求,在掛鈎復墾項目經驗收確認實際新增農用地和耕地面積指標內,綜合平衡下達年度掛鈎指標。
掛鈎指標專項用於年度掛鈎實施規劃規模控制,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使用。
掛鈎試點地區應建立掛鈎指標管理台賬,對掛鈎指標的下達、使用進行監管。
3.2.2 掛鈎試點地區根據省國土資源部門下達的年度掛鈎指標,在縣(市、區)行政轄區內設定掛鈎項目區,編制年度掛鈎實施規劃,規劃實施期限為一年。
年度掛鈎實施規劃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區規模與範圍,年度掛鈎復墾項目備選庫項目實施情況和驗收結果,建新安置和建新留用地塊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及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成果,掛鈎指標使用方案、資金平衡方案、土地利用調整方案等,涉及農民和集體補償、安置方案以及有關公告、聽證材料,同時附具標註項目區範圍及拆舊、建新安置、建新留用地塊的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等有關資料。
3.2.3 掛鈎指標應重點保障項目區內拆舊地塊農民安置和農村公用設施、公共服務建設用地。年度掛鈎實施規劃中每一個項目區的建新安置和農村公用設施、公共服務用地指標原則上不低於項目區掛鈎指標總規模的30%。
3.2.4 實行安置用地的提前滾動安排。年度掛鈎實施規劃應提前安排此後一至二年掛鈎復墾項目實施涉及農民安置必需的建新安置地塊,確保先期妥善落實農民安置用地。
為做好2009年度掛鈎試點地區建新安置工作,在各地掛鈎復墾項目備選庫備案後,根據拆舊補償和安置方案,按照規模控制的原則,省對2009年度拆舊必需的安置用地先行辦理批准手續,指標在2009年度掛鈎指標內預支。今後,不再單獨辦理建新安置用地批准手續。
3.3. 年度掛鈎實施規劃整體審批實施
3.3.1省國土資源部門對年度掛鈎實施規劃組織審查,經省政府批准,對年度掛鈎實施規划進行整體審批,下達掛鈎實施規劃整體審批的批准檔案,加蓋“江蘇省人民政府土地審批專用章”。整體審批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3.3.2 項目區實施規劃經整體審批後,不再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依法可以使用集體土地的建新用地,在對被占用土地的農民依法給予補償安置的前提下,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整體審批檔案依照相關規定供地。需徵收集體土地的,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3.3.3 項目區建新地塊應嚴格執行國家供地政策、建設用地指標和投資強度規定供地和用地。
實行掛鈎建設用地備案制度,備案時在供地類型中註明掛鈎用地。
3.3.4 年度掛鈎實施規劃應在整體審批規定的期限內實施完成,及時開展變更調查,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3.3.5 掛鈎試點項目區實施應以經省整體審批的年度掛鈎實施規劃為依據,不得擴大項目區實施範圍,不得擅自突破掛鈎實施規劃調整建新地塊,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3.3.6 項目區整體實施完成,省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整體考核,重點考核項目區掛鈎指標使用、質量評定以及整體審批執行情況、補償安置落實情況、供地情況等。整體考核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4. 管理與考核
4.1. 掛鈎試點地區應加強宣傳引導,廣泛聽取農村集體和農民意見。建立掛鈎復墾項目備選庫、編制年度掛鈎實施規劃應當進行聽證和論證;掛鈎復墾項目備選庫實施前,應當落實建新安置用地並妥善安置拆舊農民;涉及農用地或建設用地調整、互換,應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的,應嚴格執行征地告知、調查確認和聽證等有關程式,並按規定做好補償安置工作。
堅決防止片面追求掛鈎指標、盲目推進掛鈎試點,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給農民增加額外經濟負擔;嚴禁強行拆舊、侵占耕地、損害農民利益。
4.2. 開展掛鈎拆舊建新農用地和耕地等級評定。掛鈎復墾項目產生新增耕地的數量、質量,應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數量有所增加、質量有所提高。
對建新占用的農用地和耕地,應當進行面積測量和等級評定,實行耕作層剝離等措施。
掛鈎復墾項目實施後新增的農用地和耕地,應當與周圍農田整體規劃、綜合配套,並落實後期管護責任。
4.3. 規範掛鈎用地土地權屬調整工作。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規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建立評估機制,界定土地權屬,按照同類土地等價交換的原則,合理進行土地調整、互換和補償,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
4.4. 加強掛鈎工作資料和成果的蒐集、整理和歸檔工作,積極運用GIS、RS等高新技術手段,建立資料庫,加強掛鈎試點工作信息化管理。
4.5. 建立掛鈎試點工作報告制度。市國土資源部門每年於6月底和12月底分別向省國土資源部門報告本地掛鈎試點工作進展及掛鈎指標形成、使用情況。省國土資源部門將定期組織檢查,分別以行政區域和項目區為單位,開展年度考核。
4.6. 嚴肅掛鈎試點工作紀律。對於違反掛鈎試點政策規定的行為應限期整改;對於擅自啟動掛鈎項目區實施、突破整體審批實施規模的,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情節嚴重的,停止該地區的掛鈎試點工作,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7. 本方案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