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學生參加各級各類學科競賽的積極性,促進學科競賽組織管理工作規範化、科學化,為大學生成才創造良好的條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科競賽級別
學科競賽包括校級和校級以上的學科競賽
(一)校級以上的學科競賽
1.國家級學科競賽是指國家政府有關部門主辦,或由全國性學術團體主辦的全國性學科競賽。
2.省級比賽是指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或學術團體主辦的全省性或跨省區的學科競賽。
3.市級學科競賽是指武漢市政府有關部門或學術團體主辦的全市性學科競賽。
學院承辦組織校級以上學科競賽時,需填寫《江漢大學校外學科競賽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
(二)校級學科競賽
校級學科競賽是指由教務處主辦、學院承辦面向在校學生的各類學科競賽。
各學院主辦的面向本院學生或全校學生的各類學科競賽,報教務處同意並備案的,可認定為校級學科競賽。備案需填寫《江漢大學校內學科競賽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2)。
學校重點支持學生參加省級以上、由教育主管部門主辦的各項學科競賽項目(教育主管部門主辦的學科競賽是指由教育部、省教育廳、武漢市教育局等舉辦或參與的各類學科競賽)。如: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大學生機械創新設計大賽、大學生廣告藝術設計大賽、大學生文科計算機設計競賽、“CCTV”全國英語演講比賽、湖北省大學生化學試驗技能競賽等。
第三條 競賽管理
各類學科競賽由教務處統一管理。市級或以上學科競賽由教務處承擔有關組織工作,相關學院承辦。
教務處職責:制定與落實競賽規章制度和獎勵政策,負責競賽的組織和協調、聯繫與競賽相關的校內外單位,籌措競賽所需經費,發布各類學科競賽的信息,組織評審推薦校級以上參賽隊隊伍,根據上級各項競賽組委會和主管部門的要求,依託學校有關學院和相關部門組織校級代表隊參賽。
承辦學院職責:負責學科競賽總體工作,組建競賽指導委員會或競賽指導團隊,提供必要的設備、儀器,材料和場地,組織高水平的教師指導隊伍和培訓參賽學生,為參賽學生提供良好的條件。
組織學生參加各類學科競賽活動是展示學校辦學水平、教學質量的重要工作,各承辦學院或受學校委託組隊參賽的學院和有關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安排,力爭取得好的成績。對學校安排的任務採取推諉、敷衍、失職的,學校將追究領導責任;對無故拒絕接受有關指導、培訓任務的教師和工作人員,將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競賽經費
(一)競賽經費由競賽培訓經費和競賽實施經費兩部分組成。
競賽實施費是指在競賽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競賽實施費由教務處統籌安排,其使用要貫徹節約的原則,嚴格按照校財務相關規定執行。
競賽培訓費是指在學生賽前集訓期間,擔任學生競賽集訓指導工作教師的相關課酬、賽前集中培訓所需的競賽活動經費等。承辦學院應提出培訓或輔導計畫,指導教師的人數、課時量及課時津貼、輔導津貼,報教務處核准。
(二)學生參加各類學科競賽活動的培訓、集訓、排練等活動,由學校提供場地、設備,原則上均不給經費補助。確需在寒暑假留校集訓的學生,按實際集訓時間給予適當補貼;教師和學生參賽期間,根據不同的賽事和比賽地點,由承辦學院提出預算報告,教務處審核,報主管領導批准,給予補貼。
(三)在各類校級以上競賽中,確實需要購買的小型儀器、元器件等材料費用,由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在實驗實習費中適當給予支持解決。
(四)學校鼓勵多方面籌集學科競賽經費,如企業贊助等,為學科競賽活動創造好的條件。
第五條 競賽獎勵
(一)凡由學校組隊參加各類競賽活動,所獲集體榮譽歸學校所有,所獲個人榮譽歸個人所有,個人榮譽副本存學校教務處;集體所獲獎品、獎金等處理權歸學校;學生參加各類競賽活動過程中涉及到著作權、專利權等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對學校已經給予經費支持的活動和賽事,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收取有關費用。
(三)未列入校級和校級以上的競賽範圍的其他競賽活動,由承辦學院自行解決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