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地方性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相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使用區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3、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區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區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投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區政府部門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科局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審計區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區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區政府和省(市)審計廳(局)交辦或授權的其他事項。